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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引發兩次國家賠償的交通肇事案:一人受傷 司機被羈押

“在公安業務範疇,摩托車與機動車相撞一人受傷的交通肇事案屬‘入門級’的,淇縣交警大隊辦這種案子,竟然引發兩次國家賠償,讓我大跌眼鏡。徒增涉案人員訴訟之累,賠出去的錢也可惜。我覺得不是能力的問題,而是態度出現了問題。”5月20日,河南省公安廳一位不願具名的退休幹部聽完上遊新聞(報料郵箱:cnshangyou@163.com)記者複述案情後,氣憤地說道。

河南省鶴壁市淇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2014年5月15日,現年45歲的駕駛員趙東泉將半掛車停在107國道邊後,下車吃飯;李培堂駕駛三輪摩托車與半掛車尾部相撞受重傷;趙東泉發現後離開現場逃逸。

然而判決書透露了該起交通肇事案的矛盾之處:李培堂先說是與另一輛車相撞,後說他不清楚與哪輛車相撞;湖北軍安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顯示,未檢見兩車發生接觸所形成的相關痕跡或附著物。

淇縣法院判決趙東泉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7個月。判決的依據是兩組核心證據:一、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下稱研究所),兩車碰撞成立;二、視頻資料顯示,車禍發生前半掛車後保險杠是直的,車禍發生後保險杠有彎曲。

趙東泉不服上訴,他堅持認為,他離開現場是因為此事與自己無關,李培堂是與他車相撞。該案最終以檢方撤訴,法院準許撤訴收場。

此後,趙東泉拿到了國家賠償金,而車主還在繼續反映車被扣到報廢賠償卻連本錢都不夠的問題。

2020年1月,淇縣交警大隊通知閆利剛將車領回時已鏽跡斑斑,近乎報廢。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半掛車司機一審被判犯交通肇事罪

這是一起一人受傷的一般交通事故。

淇縣法院作出的(2016)豫0622刑初72號判決書寫明: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15日,趙東泉駕駛車牌號豫ELG678(豫E8353掛)號重型半掛貨車和車主閆利剛、乘車人閆寧到安陽市拉鋼材運往南昌,當晚10時20分許,沿107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淇縣福利骨科醫院南側筋麵郎飯店附近,將車停在路邊,未放置警示牌,準備到飯店吃飯,閆利剛等人下車到飯店點菜。李培堂無證駕駛無牌嘉陵三輪摩托車由北向南行駛,與趙東泉停在路邊的半掛貨車左後部發生碰撞,同時一輛輕型貨車由北向南駛離,事故現場的群眾稱肇事車輛逃逸並報警。之後,趙東泉及閆利剛等人未吃飯即駕車駛離現場。

經淇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責任認定,趙東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李培堂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經淇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李培堂開放性顱骨骨折伴硬腦膜破裂心腦腫脹,損傷屬於重傷二級。經研究所鑒定,“豫E8353掛”後保險杠與三輪摩托車右前上腳發生過碰撞成立。

2015年10月14日,趙東泉被抓獲到案。

淇縣法院認為,趙東泉作為具有駕駛資格的駕駛員,在發現事故發生在自己停放在路邊、未放置警示標誌的車旁後,應當保護現場,查看自己的車輛,等待交警到達現場進行處理,待交警作出處理意見後方可離開。趙東泉明知自己違章停車,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責任而駕車駛離現場,屬於肇事後逃逸,且致一人重傷,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2018年3月27日,淇縣法院判決,趙東泉犯交通肇事罪,處有期徒刑1年7個月。

車禍發生地。圖片來源/地圖軟件截圖

證據的矛盾之處

淇縣公檢法並沒將這起一般交通事故辦成“鐵案”,證據存在諸多矛盾之處。

上遊新聞記者了解到,2016年4月28日,淇縣檢察院指控趙東泉犯交通肇事罪,向淇縣法院提起公訴;2016年7月28日,淇縣檢察院向法院申請補充新證據,法院延期審理;2017年2月14日,檢察院又申請補充新證據,法院決定再次延期審理。

上遊新聞記者梳理發現,事發路段並沒有監控設備。判決書上共有14人的證言,他們分別是“豫ELG678”車上3人、受害人、過路司機、事發路段附近的居民。這14人中沒有一人親眼看見三輪摩托車與“豫ELG678”相撞。

值得注意的是,李培堂說,第一次詢問時,他說與對向開來的車牌號為“9596”的紅色後八輪發生碰撞,是因為動過手術,意識不清,隨口說出來的一個號。他想不起來與哪輛車相撞。

這起交通事故的辦案單位,在委托研究所鑒定之前,還曾委托第三方機構湖北軍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豫ELG678”重型半掛貨車是否與三輪摩托車發生過接觸。2016年12月8日,該中心出具鑒定意見:未檢見兩車發生接觸所形成的相關痕跡或附著物。

淇縣法院認定趙東泉犯交通肇事罪的核心證據有兩組。

其一,視頻資料顯示,交通事故發生前晚7時23分,“豫ELG678”駛出鐵廠,後保險杠是直的;事故發生後晚10時27分,該車後保險杠左側向前彎曲。

其二,研究所作出“兩車碰撞成立”的鑒定意見,比湖北軍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更為全麵完整。

此外,淇縣法院判決下達的日期是2018年3月27日。這意味著:判決書下達之日,趙東泉已“出獄”超過8個月。

2019年5月10日,淇縣法院準許檢察院撤訴。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檢方撤訴後獲國家賠償金

基於上述矛盾之處,趙東泉篤信:李培堂沒有與他駕駛的車相撞,真正的肇事車輛已逃逸。

趙東泉在一審判決下達後上訴至鶴壁中院。2018年11月15日,鶴壁中院下達刑事裁定書:原審判決部分事實不清,撤銷(2016)豫0622刑初72號判決書,發回淇縣法院重審。

2019年5月7日,淇縣法院還在重審,淇縣檢察院作出淇檢公訴撤訴(2019)1號撤回起訴決定書: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撤回對趙東泉的起訴。5月10日,淇縣法院下達刑事裁定書:準許淇縣檢察院撤回對趙東泉的起訴。

2019年6月6日,淇縣檢察院就(2019)1號撤回起訴決定書,下達不起訴理由說明書:現有證據認定趙東泉在交通事故發生後,逃避法律追究主觀故意的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認定趙東泉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2022年5月19日,趙冬泉告訴上遊新聞記者,上述說明書旨在說明三輪車還是與他駕駛的半掛車撞了,但逃逸的證據不足。

趙東泉說:“我認為沒撞才沒報警就離開現場。辦案單位還是認為撞了,那麽我是在交警來之前走的,怎麽就不算逃逸呢?我到現在也沒明白。”

趙東泉分析,認定兩車相撞是在為受害人李培堂考慮。

上遊新聞記者了解到,李培堂將趙東泉、保險公司列為被告,申請人身傷害賠償。2019年10月30日,淇縣法院下達民事判決書:人壽保險賠償李培堂醫療費、殘疾賠償金18萬餘元。

在李培堂起訴保險公司時,趙東泉也申請了國家賠償金。2020年6月22日,鶴壁市中院下達國家賠償決定書:趙東泉自2015年10月14日被刑拘之日起,至2017年5月13日無罪釋放,共計羈押578天,淇縣法院賠償其人身自由權賠償金20萬餘元。

即便拿到國家賠償金,趙東泉並不開心。他說,真正的肇事者沒找到,他還是沒有徹徹底底清白。

趙東泉說的真正肇事者到底存不存在?5月18日,李培堂的代理人對記者表示,拒絕接受采訪。

2020年6月22日,鶴壁市中院下達賠償決定書,趙東泉獲國家賠償金20萬餘元。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車主稱賠償的“扣車錢”不夠本

淇縣交警大隊偵辦的這起一般交通事故還引發了第二次國家賠償。

5月18日,車主閆利剛介紹,“交通肇事案”發生後,淇縣交警大隊將半掛車扣押。2020年1月,交警通知他可以將車開回。他來到停車場看見,因被扣押5年多,大貨車幾乎報廢,且該車已連續3年未年檢。“讓我開回去,我不要了,這輛車46萬元買來,開了2年多就報廢了,我要他們賠。”

2021年1月14日,淇縣公安局作出刑事賠償決定:賠償閆利剛9.49萬元。該局認為,2014年6月2日是正式扣押日,2017年11月15日是最後一次技術鑒定作出日,此期間屬於刑事訴訟程序內的合法扣押。2017年11月15日至2020年1月,屬於違規扣押,造成的車輛損耗應予以賠償。合法扣押期間車輛的評估價值為11.68萬元,該車報廢價值為2.19萬元,經評估該階段車輛損耗價值應為11.68萬元減去2.19萬元,即9.49萬元。此外,車輛的營運損失屬於間接損失,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範圍。

2021年10月27日,鶴壁市中院下達賠償決定書。車主閆利剛說,這連本錢都沒保住。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46萬的車被扣到報廢,那麽多年沒營運,隻賠9萬多?”閆利剛認為,這讓他“血虧”,他接受不了,遂向鶴壁市中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鶴壁市中院認為,
2017年11月15日之前的扣押屬於刑事扣押於法有據,並無不當;涉案車輛的營運損失屬間接損失,不屬於賠償範圍;經價格認證,2017年11月15日涉案車輛的國家賠償價格為16.69萬元;僅賠16.69萬元不利於受害人閆利剛,應當以16.69萬元為基數,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賠償金支付之日計算銀行利息。

“還是少了,我準備繼續反映,到現在被扣8年了,大貨車司機都知道,在路上跑8年,毛收入200萬元沒問題。”閆利剛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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