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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與兩女子結婚,生下5個孩子!法院判了

41年前,南寧男子蒙某用假名與馬某結婚;8年後,他又用真名與溫某結婚。2000年,馬某起訴離婚,法院予以支持;2021年,溫某也起訴離婚,但蒙某不想離。

近日,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以蒙某有重婚行為為由,判決蒙某、溫某的婚姻關係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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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某被兩次起訴離婚。南國早報記者 何定堅畫

蒙某現年65歲。

1981年,蒙某以蒙某貴的假名字,與馬某登記結婚。婚後,雙方生育了3個女兒。

1989年,在沒離婚的情況下,蒙某用真名與溫某登記結婚,雙方生育了兩個兒子。

擁有兩位“妻子”,終究紙包不住火:

2000年,馬某訴至原南寧市永新區人民法院,要求離婚。法院認為:蒙某未與馬某離婚,又與溫某登記結婚,其行為是嚴重違法的重婚行為;蒙某與馬某的婚姻關係無效。當年9月,法院判決準予馬某、蒙某離婚。

21年後,去年4月,溫某向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蒙某離婚。溫某說,蒙某對婚姻不忠,整天喝酒,玩六合彩,對她和孩子們不聞不問。從結婚至兩兒子成年,對方從未盡到一個丈夫和父親的責任和義務,幾乎從不在家居住過夜,雙方已無任何感情。

對溫某的起訴,蒙某不予理睬,法院缺席審理。庭後,蒙某提交書麵答辯狀,不同意離婚,認為他們是合法夫妻,結婚已經30多年。他覺得對不起妻子,表示要好好照顧妻子,讓其下半生幸福。

法院認為,溫某與蒙某登記結婚時,蒙某與馬某的婚姻關係並未解除,蒙某隱瞞已婚的事實,與溫某登記結婚,已構成重婚。具有重婚情形的,婚姻關係應當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雖然溫某提起訴訟時,蒙某與馬某已離婚,但重婚事由的消失不能帶來無效婚姻情形的消失,無論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時,重婚者存在兩個婚姻關係還是一個婚姻關係,都應宣告後一婚姻關係無效。

法院判決:溫某與蒙某的婚姻無效,目前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