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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患癌老人存建行的百萬巨款神秘“消失”,誰之過?

一筆超百萬元的巨額消費支出,直到近兩年後才發現?2020年12月,年近耄耋的肖老發現,銀行儲蓄卡有一筆1015700元的支出,這筆支出的收款方為鞍山市鐵東區某家具廣場。肖老稱,這筆交易並非自己所為,他也未委托過其他人使用案涉儲蓄卡辦理存取款業務,甚至該儲蓄卡從未開通過電子支付功能。

為了追回那筆神秘“消失”的巨款,肖老將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北京武聖路支行告上法庭。二審中,北京金融法院認為:肖老主張涉案銀行卡被盜刷,應當提供初步證據予以證明,但肖老未提交任何足以初步證明涉案銀行卡係被盜刷的證據。公安機關對肖老報案未予立案,即所謂盜刷未被刑事司法程序認定的情況下,肖老未提供證據證明交易發生時真卡不在交易地點,亦未提供其在建設銀行武聖路支行發送交易提示短信後的合理時間內報警或掛失的證據。一審法院據此認為無法確認涉案交易非肖老本人操作,並無不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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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裏百萬元“不翼而飛”?

八旬老人稱非本人所取

肖老的委托代理律師林小建介紹,肖老多年前在其住所附近的建行武聖路支行開立銀行卡,近年來,一直使用該卡進行存款、理財、交易等。

2019年,肖老罹患癌症。2020年12月,病情複發,需使用大量資金醫治。肖老認為那張銀行卡裏有一筆定期存款到期,去取這筆錢時,才發現銀行卡裏的餘額與記憶中不符。

楊先生是肖老退休前的同事,當天他陪同肖老去銀行取款。楊先生回憶道:“銀行說你沒有定期,他(肖老)說我辦了一個定期啊,銀行說沒有。他(肖老)說你給我打張對賬單吧,老人這才發現這個錢沒了。”

楊先生介紹,肖老拿到對賬單發現錢不對後,在銀行報了警,隨後去派出所進行了登記。

銀行流水顯示,2019年1月27日,肖老持有的本人名下尾號為1164的建設銀行儲蓄卡,有一筆1015700元人民幣的支出,收款方為鞍山市鐵東區某家具廣場,收款賬號尾號為1547。

肖老表示,此筆交易並非其所為,自己當時從未去過鞍山消費,也並未委托過任何第三人使用案涉儲蓄卡辦理存取款業務,甚至該儲蓄卡從未開通過電子支付功能。

林小建說,此後,肖老一直與銀行方麵反複溝通,但建行武聖路支行沒有告知這筆錢的支出方式、收款方具體銀行以及實際操作人,對於肖老要求其提供該筆轉賬對應影像資料及簽字的請求未同意。於是,肖老在2021年6月將開戶行訴至法院,要求返還1015700元存款及支付相應利息。

證據顯示涉案交易發生後

銀行卡一直正常使用

2021年10月,該案一審開庭。

本案證據顯示,肖老於2019年1月26日轉賬支取50216元,ATM取款兩筆各5000元,當日餘額1028758.89元。2019年1月27日上午9時許,涉案爭議交易發生,有一筆1015700元人民幣的支出,收款方為鞍山市鐵東區某家具廣場,收款賬號尾號為1547。該筆支出後,肖老儲蓄卡餘額為13058.89元,賬號依然正常使用,有多筆存款、轉賬及消費記錄。

原告方表示,肖老本人從未離開北京市,也未將銀行卡授予他人使用。“盜刷”時間前後的超市小票可證明肖老期間一直在北京,且銀行卡一直在本人手裏,不存在泄露存款信息和密碼行為。被告(銀行)對來自外部的不法侵害不能及時發現並製止危害繼續發生,導致原告作為儲戶利益受損。同時,原告並未在被告(銀行)處開通過電子支付功能。此外,當原告發現餘額異常後,被告未提供涉案交易的監控錄像、交易單據等證據證明該筆支出的詳細情況,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被告建行武聖路支行答辯稱,從交易方式是跨行消費交易來看,肖老對此種交易知曉並熟知,在案涉交易前後都有類似交易;從交易時間來看,案涉交易發生在上午9時左右,與肖老其他時間的日常交易及消費習慣相符;從空間上來說,案涉交易收款人是遼寧省鞍山市商戶,案涉銀行卡一直有異地取款轉賬消費的情況,交易地點涉及山東、寧夏等地,且多次異地交易;從表象上,在案涉交易發生後近兩年時間內,肖老一直在正常使用案涉銀行卡,在“盜刷”發生後,沒有掛失或者報案,不符合一般人遇到此種情況的反應……故案涉交易為肖老本人或其授權他人操作的交易。

2021年11月,該案一審宣判,駁回肖老的訴訟請求。

北京市朝陽區法院認為,本案中,根據建行武聖路支行提交的銀行明細顯示,涉案交易金額巨大,且該交易發生前後,涉案銀行卡存在諸多交易,建行武聖路支行針對相應交易均向肖老發送了短信提醒,肖老主張涉案交易非本人操作,但其對此並未提交任何的初步證據證明,故本院認為肖老的涉案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本院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肖老對一審判決不服,他認為自己沒有能力、也沒有渠道可以提供詳盡的記錄來證明其銀行卡被他人盜刷,不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此後,他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上訴。

銀行曾發涉案交易短信提醒

二審法院判定該不利後果應由其個人承擔

二審法院根據當事人在一審提交的證據確認,涉案交易發生的具體時間為2019年1月27日9時16分38秒。當日9時16分54秒,建設銀行武聖路支行向肖老發送涉案交易提示短信,內容為:“您尾號1164的理財卡1月27日9時16分跨行其他渠道消費支出人民幣1015700.00元。活期餘額13058.89元。”

肖老對銀行向其發送的短信均認可,但稱其使用的手機為老年機,因功能限製導致其未看到交易提示短信。

2022年5月31日,北京金融法院認為,肖老主張涉案銀行卡被盜刷,應當提供初步證據予以證明,但肖老未提交任何足以初步證明涉案銀行卡係被盜刷的證據。尤其在公安機關對肖老報案未予立案,即所謂盜刷事實未被刑事司法程序認定的情況下,肖老未提供證據證明交易發生時真卡不在交易地點,亦未提供其在建設銀行武聖路支行發送交易提示短信後的合理時間內報警或掛失的證據。一審法院據此認為無法確認涉案交易非肖老本人操作,並無不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維持原判。

判決書中還寫道,肖老主張老年機功能限製導致其未看到交易提示短信,但其主張有悖於一般生活常識,且未就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法院難以采信。即使肖老主張屬實,那麽其未及時查看短信仍由自身原因造成,因此導致無法在交易發生後及時保存證據的不利後果,仍應當由肖老自行承擔。

收到判決後,肖老代理律師林小建向紅星新聞表示,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肖老提出想讓建行提供銀行卡的使用地點、轉賬時監控錄像等資料時,銀行並沒有提供,提出在交易完成後已經向肖老發送了提醒短信。但肖老當時已經年近80歲,身體不好,不懂怎麽查看短信。當近兩年後發現“盜刷”再回頭查看短信,發現這部手機隻保留了最近5條短信,無從考證銀行是否對他進行了提醒。

林小建認為,即便銀行當時給肖老發了短信,也是在盜刷完成後發送的。“如此大額的轉賬,難道發送一條短信,能證明銀行盡到了對儲戶資金的安全保障義務嗎?”

對於此事,紅星新聞記者近日致電中國建設銀行北京武聖路支行,該行工作人員對問題進行了記錄。此後,該行工作人員回複記者稱,二審結果已經出來了,銀行尊重法院的判決。

根據法院判決書內容,肖老此前曾向公安機關報案,但警方未予立案。日前,紅星新聞記者聯係上肖老報案當天接警的北京市朝陽區勁鬆派出所民警。該警官表示不清楚情況,不能接受采訪。

紅星新聞記者曾致電這筆巨額消費支出的收款方——鞍山市鐵東區某家具廣場,辦公室接線工作人員表示,不了解當時相關情況。

專家說法:

銀行對老人等特殊群體應承擔更多注意義務

對於此案,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劉誌民認為,應查明肖老的銀行卡是否被盜刷。

劉誌民表示,肖老的銀行卡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部分功能,可以被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信用卡。本案中,如肖老陳述屬實,則他人偽造肖老銀行卡進行盜刷消費的可能性比較大。雖然肖老在近兩年後才發現那筆異常交易,但本案涉案金額已經達到100萬元,屬於“數額特別巨大”的情形,公安機關應當予以立案偵查。如果公安機關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肖老可向檢察院提出申請,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劉誌民表示,如果肖老對所報案件知情,並由其親朋操作完成,則構成共同詐騙犯罪;如果本人確實不知情,則行為人構成犯罪。

劉誌民表示,當事人在案發時已近80歲,一次性轉賬金額如此之巨大,銀行應該承擔更多的注意義務。例如通過電話核實交易是否屬實,通過簽字來判斷是否本人交易等。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彭新林表示,老年人等特殊群體應增強自我防範意識,守好錢袋子,不要一味為了方便記憶設置過於簡單的銀行卡密碼,也盡量不要讓不熟悉的人操作銀行卡,防止給別有用心者可乘之機。此外,一旦老年人等特殊群體資金受到不法侵害,銀行也應為其報案提供積極協助,配合公安機關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