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王琳
近日,安徽合肥的俞女士在社交媒體上曬出了自己的訂婚照。原本一次分享幸福之舉,不成想畫風突變,該女士莫名被人傳為某會所 8
號技師。麵對洶湧而來的謠言惡語,俞女士選擇收集證據,向派出所報警,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同樣在近日,一條 ” 穿浴袍女子站樓外輕生 ”
的視頻衝上熱搜,該女子後被消防員成功救下。但網上的惡意評論卻並未停歇,有說該女子蹭熱度的,有說是被現場抓奸的。事主表示 ”
自己非常委屈 “,並公開發聲 ” 會重新生活 “。
自有人類社會,就有謠言。在口耳相傳的時代,謠言的傳播速度不快,殺傷力卻不可小覷。上古神話,多源於謠言。政權更迭,戰爭勝負,人心向背,多伴有謠言的影子。到了印刷時代,”
謠從口出 “,又增加了借紙風傳。現在有了新的載體,傳播範圍更廣、速度更快、破壞性也更強。
以曆史的維度觀察,” 互聯網 + 謠言 ”
是再自然不過的事情。線下的謠言從未消失,當下搭載更便捷的線上網絡,謠言隻可能更泛濫。在勒龐頻被引用的名著《烏合之眾》中,作者以 ”
群體 ” 為研究對象,解釋稱,這種叫 ” 群體 ”
的生命體,盲目、輕信、狂熱、衝動、易怒、偏執、保守,且群體中所有人的智商都會降低。這樣的社交場域,比之線下,更是謠言傳播的溫床。
不少人對網絡謠言痛心疾首。但沒有人能真正替代受害人——這世上本沒有真正的感同身受。
不同情境中的謠言,針對的對象不一,危害也迥然有別。在一個小茶館對三五親朋說出一則謠言,和在一個麵向不特定人群的輿論平台上傳播一則謠言,危害後果當然不可並論。我們常說網絡具有
” 放大效應
“,一是我們並不清楚有多少受眾正在接受我們的信息,一旦謠言傳播出去,通常無法有效校正。二是謠言往往比真相更駭人聽聞,更易傳播,基於 ”
沉默的螺旋 ” 理論,謠言則會使真相更趨沉默,從而 ” 放大 ” 謠言本身。
網絡的聚集效應,從眾心理的暗示,群體的情緒傳染,法不責眾的錯覺,這些網絡輿論場所特有的屬性,澆灌出謠言這朵 ” 惡之花
“。

| 謠傳俞女士為某會所 8 號技師的留言
但法不責眾隻是 ” 錯覺 “,網絡從來不是法外之地。互聯網可以 “+ 謠言 “,互聯網同樣可以、也應該 “+
法治 “。
根據造謠、傳謠的事實、情節以及造成的危害後果,造謠、傳謠的法律責任也不一樣。以刑事責任而言,盡管尋釁滋事罪是否適用網上傳謠者,法律界仍存爭議。但與網絡謠言相關聯的罪名包括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侮辱、誹謗罪等,這已是司法的鮮活實踐。
從公開報道來看,警方的一些專項行動,對網絡謠言起到過遏製的作用。對刑事犯罪來說,警方本是主動的偵查部門。一些造謠、傳謠者在網上活躍多時、多次,無須等到集中行動才收網刑究。與運動式執法相比,常態化打擊對遏製網絡謠言的效果更持久,也更能獲得社會支持。
當然,前提應是精準打擊。對於那些依法應由受害人自訴的案件,警方不可越俎代庖;對於那些應由民事程序解決的案件,也不能任意擴大到刑事領域。
警方主動追究造謠、傳謠者的刑事責任,和行政職能部門主動通過行政執法,追究造謠、傳謠者的行政責任,這是公權力依法治謠不可缺少的履職盡責。而在社會生活中,更多的情形還被框定在民事範疇。
我們鼓勵受害人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與謠言的製造者和傳播者進行司法抗爭,但我們無法強迫受害人這麽做。
訴諸司法難免耗時費力,於受害人而言, 處置不當,易帶來 ” 二次傷害
“。這對司法的服務性和保障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互聯網 +”
便利了謠言的生成和傳播,它同樣可以、也理應便利受害人的司法保障——這就要求法院係統也能因時而變,順應網絡社會的時代特征,比如讓網絡侵權更便捷地被切斷,讓侵權行為能更公平公正地得到司法評判。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在當事人多次
” 辟謠 ” 後,一些網友還堅持把 ” 謠言 ” 當成事實對當事人進行指責、謾罵,這實際上已經構成了不折不扣的 ” 網暴
“。對此,法律更不應該輕縱。
當然,告、還是不告,這是當事人的權利。我們為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的俞女士叫好,我們也理解那位想要淡出公眾視線 ” 重新生活 ”
的廣州女孩。渴望得到公正和渴望得到新生的,都應如願以償。
同時我們也知道,下沉的網絡輿論場,不會因一、兩宗個案而變得清朗幹淨。網絡謠言也不會因此消亡。在作為他律的法治之外,還有網絡社會中每個個體都應尊奉的自律——不信謠、不傳謠、不造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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