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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寧警方回應“190萬詐騙案警方拒不立案”

近日,江寧警方注意到有微博用戶在2022年9月2日發布“坐標南京,190萬詐騙案拒不立案”,並稱其前往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沒有想方設法幫我們維權,反而敷衍我們,實在讓人心寒”等所謂實名舉報視頻,引發廣大網友關注。江寧警方現對此網絡關切予以公開回應。

南京江寧警方回應“190萬詐騙案警方拒不立案”:與事實不符

微博截圖

回應全文如下:

警方回應網絡關切

近日,江寧警方注意到有微博用戶在2022年9月2日發布“坐標南京,190萬詐騙案拒不立案”,並稱其前往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沒有想方設法幫我們維權,反而敷衍我們,實在讓人心寒”等所謂實名舉報視頻,引發廣大網友關注。江寧警方現對此網絡關切予以公開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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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截圖

一、警方接處警基本情況

2022年2月28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高新區派出所接到報警,報警人呂某某反映自己被騙。警方於當日開展詢問工作。詢問筆錄顯示,呂某某稱,自2020年5月30日至2021年12月5日期間,其在網絡購物平台上向一家代購日本手辦的店鋪長期付款進貨,在此期間因收不到部分貨物,懷疑自己被騙。呂某某自稱累計損失人民幣1906241元。

二、警方調查情況

警方經過詢問得知,報警人呂某某此前已經在上海、成都兩地向當地警方報警。

通過詢問及進一步調查,江寧警方查明,自2020年5月30日至2021年12月5日期問,報警人呂某某先後數十次向為其代購日本手辦的店鋪老板歐某某打款,實際金額累計人民幣3922708元,以遠低於正常市場代購手辦的價格從歐某某處購得646908元的手辦貨品。

(警方詢問呂某某得知,其從歐某某處購買手辦的價格大多為正常代購手辦價格的5-6折甚至更低。以上646908元為呂某某從歐某某處購得的手辦價格。呂某某稱,這些貨品的正常購貨價值應在100萬元左右。)

對於呂某某打款金額與其收到的貨物差異過大的問題,呂某某對警方稱,由於日本手辦本身購買周期較長(如部分貨品正常從付款到收貨長達5個月),且歐某某在2021年11月最後一次發貨前,一直陸陸續續有給其發貨,歐某某對其解釋貨物遲滯的主要原因為日本疫情嚴重,加之歐某某的價格遠比市場價格便宜,呂某某便一直在歐某某處購買手辦。

警方調查還得知,呂某某曾在歐某某公司所在地上海市兩次報警。經上海警方調解,2021年11月27日,歐某某與呂某某簽訂了退款賠償協議。雙方協議顯示,歐某某向呂某某退付訂貨款3275800元,賠償違約金及預期收益2155975元,合計5431775元。自2021年11月,歐某某先後多次共向呂某某退款1369559.26元。

為進一步查明事實,2022年3月,江寧警方向有關銀行依法調取了呂某某與歐某某的部分付款記錄。由於交易持續時間長跨度大筆數眾多,且貨物大多沒有完整的正常外貿手續,加之報警期間上海疫情,警方的調查工作遇到一定困難。

三、相關訴訟情況

在江寧警方接到呂某某報警後開展調查期間,2022年5月初,呂某某向民警告知,其已經在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對歐某某提起民事訴訟,沭陽縣人民法院在立案後已將該案件移二至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處理。

經過與江寧區人民法院聯係,江寧警方獲悉, 2022年1月11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已就呂某某訴歐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立案,文號為 【
(2022)蘇1322民初xxx號】。後因呂某某與歐某某在2021年11月27日簽署退款賠償協議中規定“如果協議不成,協議任何一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訴訟裁決。”沭陽縣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於2022年3月16日將該案移送至呂某某所在地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處理。

2022年5月7日,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對呂某某訴歐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立案。

2022年8月29日(下圖中的“周一”),呂某某向民警告知,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於2022年6月13日裁定本案原告呂某某撤回起訴處理。撤案原因為原告呂某某未按要求交納案件受理費。呂某某要求江寧警方對其2022年2月28日的報案繼續處理。

在呂某某告知警方前,自2022年8月27日開始,呂某某在網上發帖稱“警察不立案,以後每天發視頻懟公安”。

四、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的 《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幹規定》
(公通字〔2017〕25號)第二十條之規定:

涉嫌經濟犯罪的案件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書的民事案件,屬於同一法律事實或者有牽連關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立案: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經濟犯罪嫌疑,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中止訴訟、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或者中止執行生效裁判文書,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的;

二)人民檢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

三)公安機關認為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的,公安機關立案後,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采取強製措施和偵查措施,並將立案決定書等法律文書及相關案件材料複印件抄送正在審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書的人民法院並說明立案理由,同時通報與辦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必要時可以報告上級公安機關。

在偵查過程中,不得妨礙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

在本次事件中,呂某某在向江寧警方報警 (
2022年2月28日)前,已經向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且沭陽縣人民法院已經於2022年1月11日立案。沭陽縣人民法院後因管轄權問題,於2022年3月16日將此案移送至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於2022年5月7日也對此案立案。後由於呂某某未按要求交納案件受理費,江寧區人民法院裁定按原告呂某某撤回起訴處理。在此過程中,呂某某始終沒有及時告知江寧警方其案件訴訟情況,且沭陽縣人民法院及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在接到訴訟後均正常立案,最終撤回起訴原因也不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幹規定》
第二十條第一款範圍內。沭陽縣人民法院及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也從未通知警方對此事件立案。呂某某直至2022年8月29日,才告知公安機關其民事訴訟案件已經撤回,對於該時間節點前的相關調查工作還需要進一步工作,以查證是否存在犯罪事實。根據前文中提到的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要求,應當立案的要求為:公安機關認為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的。

綜上,呂某某所謂“190萬詐騙案警方拒不立案”的說法與事實不符。目前,江寧警方正依法對呂某某所報警情進行調查,相關進展會視情況向社會公布。

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

202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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