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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在幼兒園身亡 有學生走向摔倒的孩子 但老師未動

11月8日,安徽省黃山市一4歲的女童在幼兒園滑梯旁摔倒,兩分鍾後被老師發現,後送醫搶救無效死亡。11月10日下午,新京報記者聯係到死者的爺爺程先生,其講述了當天的事發過程。

同日下午,記者就此事聯係到黃山市屯溪區教育局,一名工作人員向記者表示,相關部門正在配合警方調查處理此事,並第一時間對家屬進行了安撫。“我們一直都在安撫家屬,昨天這家幼兒園已經停課了,具體的調查情況以警方通報為主。”

女童摔倒近2分鍾被老師發現

女童“彥彥”的爺爺程先生告訴新京報記者,11月8日下午4點50分左右,兒子前往屯溪區博愛昱西幼兒園,接孫女放學回家。“我兒子還沒有到幼兒園的時候,就跟老師發了短信,說因校門口不方便停車,讓對方先把孩子帶到幼兒園門口。”大約6分鍾後,孩子爸爸到達幼兒園,但並未在門口見到孩子。

“我兒子到了校園門口,看到兩個老師站在操場上。我兒子就喊了一聲老師,之後老師就喊我孫女的名字,喊了三四遍,沒人回答,結果在滑梯底下,老師發現了我孫女。”

在網傳的一段監控視頻中記者看到,11月8日下午5點55分左右,女童彥彥與另外幾名學生在操場上的滑梯旁玩耍,後突然倒在滑梯下,不遠處站有兩名教師。之後的一分鍾裏,幾名在周圍玩耍的學生發現摔倒的彥彥,並走到彥彥周圍,此時老師站在原地未動。5點56分,身穿深色上衣的老師疑似聽到彥彥父親的聲音,開始尋找彥彥,此後一名男孩將老師帶到彥彥摔倒處,另一名教師也跑上前查看。5點56分31秒,摔倒近2分鍾的彥彥被老師發現。

據程先生描述,老師發現孫女時,孩子臉部朝下,趴著不動。“老師就喊我兒子,說孩子出事了,我兒子馬上跑進去把孩子抱起來,當時孩子臉部青紫、發黑,手也往下垂了,我兒子叫老師打120,老師說剛打過。”

隨後,程先生的兒子抱著彥彥衝出幼兒園,來到了幼兒園附近的一家社區診所,一邊搶救一邊等待救護車。大約10分鍾後,救護車趕到。“我孫女送到市人民醫院後,醫生說孩子缺氧時間太長,瞳孔放大,可能搶救不過來了。後麵搶救了5個小時,(孩子)還是走掉了,沒有生命(體征)了。”程先生哽咽道。

程先生稱,馬上就要過5歲的生日了,平時乖巧可愛,一家人都無法接受孩子的意外死亡。在程先生看來,他們把孫女托付給幼兒園,但幼兒園並未承擔起對孫女的監管責任。

11月10日,屯溪公安分局發布了關於此事的警情通報:“2022年11月8日17時04分,程某某撥打110報警,稱其女兒程某彥在屯溪某幼兒園玩滑滑梯摔倒。接報警後,公安機關高度重視,第一時間趕到現場,程某彥已由120接走;公安機關立即展開調查,綜合現場勘查、走訪調查、調閱公共視頻等情況,排除刑事案件可能。程某彥送醫後於當晚搶救無效死亡,善後事宜相關部門正在積極穩妥處理中。”

律師:如屬實,園方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11月10日,記者多次撥打博愛昱西幼兒園電話,均無人接聽。

記者查詢發現,涉事幼兒園為黃山市屯溪區博愛昱西幼兒園,成立於2016年,屬於民辦幼兒園,業務範圍是“幼兒教育”,注冊資金為55萬元人民幣。

11月10日下午,河北厚諾律師事務所律師雷家茂就此事分析稱,該事件中,女童彥彥未滿8周歲,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兒童玩滑梯是具有一定危險的行為(需要具體考察現場情況),“它的高度、結構等都可能會存在一定的危險性,若多名孩子一起玩時危險性可能更高。”雷家茂認為,孩子在玩滑梯時,幼兒園老師應當在場對孩子進行看管、看護及維持秩序等,如果老師因自身原因未能履行上述義務,導致小孩後續發生摔倒事件,並且摔倒之後又沒有得到及時救助致使孩子死亡,那麽園方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二十條規定,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另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上述機構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雷家茂還表示,若幼兒園老師未盡到相應注意、照看及救助義務,導致孩子在玩滑梯時死亡的,則可能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