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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郵政儲戶存款被挪案:於情於理於法都得銀行全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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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康有華

中國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

最近,媒體時不時出現居民取出銀行存款的問題,國內前有河南村鎮銀行事件,國外則有美國矽穀銀行事件,這讓人們從心理上對金融安全格外關心。

南京的一位李先生就遇上了倒黴事,本來把錢交給了銀行行長時某存進賬戶,結果卻因為該行長挪用資金,自己的存款也無法從郵儲銀行裏取出來。

根據李先生的說法,涉事的郵儲江寧支行不僅沒有積極主動賠付存款,還以“儲戶長期不查詢不符合常理”為由讓他自己承擔損失。目前該案經過一審審理已由南京江寧法院判處了時某的挪用資金罪和郵儲江寧支行的賠付存款義務,但二審被南京中院撤銷原判(民事部分)並發回重審。目前該案仍處於南京江寧法院的重審階段。

該案法律問題的焦點在於:郵儲江寧支行是否應對存款承擔賠付責任?以及李先生自己是否因為委托他人存款時不夠謹慎而對於損失也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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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戶與銀行的存款關係是否確立?

網上有觀點認為,李先生沒有去銀行櫃台辦理存款業務,而是委托他人存款,因此實際上並沒有與銀行建立存款關係,銀行無需對其損失擔責。

此種觀點或許有一定道理,但從法律上來看,應當根據時某的職務以及其與李先生的業務往來,認定郵儲江寧支行是否與李先生建立了存款關係。

根據李先生的陳述以及法院的判決書,這個所謂的銀行行長時某在最初吸收儲戶存款時其實是郵政分局的局長,但當時郵政公司與郵儲銀行並未分立,時某工作的重點也恰好是郵政的儲蓄業務。而時某因為有吸儲任務找到李先生,李先生和親戚一共開戶並存入135萬,隨後也陸續通過時某將錢存入。

在這期間,每次存款到期後時某都將存折、回執、憑證一起交給李先生等人。

這些存折交易流水,已經被證明是時某偽造的,但從李先生的角度來看,時某不僅具有為郵儲銀行吸收存款的正式職務,而且也有相應的存折憑證等證明,在這些偽造的存折上甚至加蓋有“南京江寧岔路口郵政儲蓄”的印章,沒有理由苛責李先生識破時某的騙局。如果事實上李先生確實不知道偽造的情況,那麽時某取得的錢款應當認定為郵儲銀行的存款。

這也是法院已生效刑事判決所作出的結論,因為構成挪用資金罪的前提就是資金歸屬於本單位(即郵儲江寧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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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隨後郵儲江寧支行不再歸屬於郵政公司,但時某作為郵政公司分支機構的領導,仍承擔代理郵儲銀行吸收存款的職能(也即郵儲銀行獨有的“自營+代理”模式),而且,事實上郵政的存款在改製後基本都歸入郵儲銀行的名下,因此存款關係如今也仍應建立於李先生和郵儲江寧支行之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存款人取款自願、自由,銀行不得無故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對於前任領導挪用資金造成存款人的損失,既然是自身及上級機構監管不到位造成的結果,那麽郵儲江寧支行顯然是無權拒絕向李先生擔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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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戶自己有無過錯?

郵儲江寧支行拒絕賠付李先生存款,主要的理由在於,李先生自己不夠謹慎,沒有經常查詢存款狀況,因此應該自己承擔損失。這或許也是南京中院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的理由。

但無論從行業慣例還是法律依據來看,這種理由都不能成立。根據李先生的表述,在時某最初找到李先生存款時,郵儲銀行的上門存款服務並不罕見,而且自己作為大客戶享受這種VIP待遇也是理所當然。

更為關鍵的是時某確實有著郵政支局的領導職務,其作為郵儲銀行業務的代表,對於一般人而言無疑是值得信賴的。

在當時的技術條件限製下,了解存款狀況的通行做法就是翻看自己的存折本,而不是通過互聯網或使用手機銀行等查詢信息,當這一使用習慣長期形成後,即便後來出現了新的技術工具,李先生和親戚也隨著年歲漸長難以很快適應。而恰巧李先生存折本上的交易流水是被時某所偽造。

如果李先生陳述的這些情況屬實,那麽其顯然對於郵儲銀行有著充分信賴,難以預料或發現自己的存款已經被時某挪用。

況且從法律上來看,儲戶也並不負有應頻繁前往銀行或使用網絡等工具查詢自己存款狀況的義務。通常來說,對公賬戶有銀企定期對賬的責任義務,但個人賬戶並無此種要求。

從廣義上來說,翻看存折本和谘詢儲蓄銀行職員,也是了解自己存款狀況的可行辦法,何以認定李先生不夠謹慎認真對待自己的存款?

誠然,從原則上來說,法律不保護躺在自己權利上睡大覺的人,但不能說李先生是怠於了解和行使自己的權利,而是由於遭到時某精明的欺騙,使得自己對存款了解的所有信息都被時某所捏造,所有存款權利的行使都被時某所操控。恰恰正是郵儲江寧支行賦予時某的職務,大大增加了這種欺騙和挪用儲戶資金行為發生的可能性和危險性。

而郵儲江寧支行及其上級機構對此種行為應有預案、並采取一定措施予以避免,因其內部管理不善、監控存在漏洞導致未能避免。

因此,銀行不能以個人客戶長期未查看賬戶信息為由指責儲戶“失職”,這不能成為銀行未保護儲戶資金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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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

有媒體報道,郵儲江寧支行聲稱最多隻能對全部損失的一半賠付。

但從法院已生效刑事判決的事實認定來看,時某的犯罪行為與郵儲江寧支行具有顯著的內在聯係,因此郵儲江寧支行也應當對儲戶的全部損失承擔連帶的侵權責任。

雖然郵政係統改製後,時某在人事上隸屬於郵政公司,但時某在挪用儲戶資金時所執行的職務,與郵儲銀行有著直接和密切的聯係,時某所屬的郵政支局在事實上從事了大量的儲蓄業務宣傳和辦理的工作,該郵政支局在改製後也轉型為郵儲江寧支行的營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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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儲戶利益保護和金融安全維護的原則出發,郵政係統改革的複雜過程和主體身份的變遷,不應妨礙儲戶權利的行使。

既然郵儲江寧支行是時某事實上的用人單位,那麽根據《民法典》對用人單位責任的規定,時某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儲戶存款的侵權責任,也應由用人單位郵儲江寧支行連帶承擔。

而且,從法律上而言,郵儲江寧支行對儲戶的存款賠付責任是第一位的,時某無論有沒有賠付能力,都不影響郵儲江寧支行對儲戶全部損失的承擔,而僅僅影響郵儲江寧支行對時某的追償。假設李先生確實是不知情的受害者,那麽郵儲江寧支行就應對其全部存款損失賠付。

儲戶存款被郵儲銀行前任領導挪用,於情於理於法都不應該讓儲戶自己背負損失。

當儲戶對銀行工作人員侵害自己存款資金完全不知情時,如果讓銀行輕易從存款損失的責任中抽離,並非合法和公平的責任分配,更將破壞公眾對金融機構的信賴。至於郵儲江寧支行所謂願意承擔全部損失一半賠付的主張,雖然表麵上看很大度,但從法理上而言是站不住腳的,那麽銀行不僅要擔責而且是對全部損失承擔賠付責任。

也因為引起輿情喧囂,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3月21日發布聲明稱“我們關注到媒體關於我公司江寧區岔路口營業所資金糾紛訴訟案件的相關報道。我們高度重視、充分理解客戶的訴求和心情,充分理解社會公眾對資金安全的關切”,“保護客戶資產安全,是我們的責任和天職”。

此案的發生不僅對儲戶亦是對銀行的警示,也希望此案在發回重審後能夠獲得公平公正的解決,由此加強儲戶對金融機構的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