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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首例!父親工亡後試管嬰兒索賠撫養費案宣判

當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快速發展,幫助不孕不育家庭實現了兒女夢想,也給司法實踐提出了新問題。比如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死亡時,受害人子女還處於試管嬰兒體外胚胎時期,待試管嬰兒出生後是否可向侵權人索賠撫養費?近期三門峽中級法院就審理了一起父親工亡後試管嬰兒索賠撫養費案,並於4月18日進行了公開宣判。本案是在試管嬰兒技術快速發展下發生的有關胚胎權益保護的典型案例,受到社會廣泛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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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15年11月,張某(化名)與韓某(化名)登記結婚。2020年4月,韓某與張某到某市婦幼保健院就診,在醫生建議下接受體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治療,2020年6月,韓某夫婦采取輔助生殖技術形成胚胎2枚。

2020年7月3日,張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間對車間標段整改情況進行現場複查時,張某進入上海某建設工程公司作業區域,行車工啟動行車,將張某擠壓到立柱與行車之間,致張某受傷昏迷,於當日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2020年7月,某公司與韓某、張某的父親、母親張某母親簽訂《工亡事故補償協議書》,三人共收到工亡補助金84萬餘元,收到某公司投保的保險理賠金40萬元。

2020年8月7日,韓某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市婦幼保健院繼續履行醫療服務合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法院判決某市婦幼保健院繼續履行與韓某、張某之間的醫療服務合同,為韓某施行胚胎移植醫療服務。

2021年3月,某市婦幼保健院為韓某行子宮腔內胚胎移植術。2021年11月,韓某剖宮產下新生兒,取名張曉曉(化名)。

2021年1月7日,韓某、張某父親、張某母親起訴上海某建設工程公司、某冶集團公司、中汽某工程谘詢管理公司、洛陽某建築安裝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三門峽陝州區人民法院認定張某承擔主要責任,上海某建設工程公司、中汽某工程谘詢管理公司、洛陽某建築安裝公司的三名職工對事故發生均有過錯,該三人因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依法應由所在單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判令上海某建設工程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即15萬餘元,中汽某工程谘詢管理公司、洛陽某建築安裝公司各承擔10%
的賠償責任,分別賠償7.6萬餘元。

張曉曉出生後,韓某作為監護人以其名義起訴侵權責任人(上海某建設工程公司、某冶集團公司、中汽某工程谘詢管理公司、洛陽某建築安裝公司)支付撫養費。三門峽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理,並於4月18日進行公開宣判。

爭議焦點:

受害人張某死亡時,其與妻子韓某實施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子女處於受精胚胎移植前階段,韓某繼續完成胚胎移植後生育的新生兒張曉曉是否具備本案撫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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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之相關規定,法院認為張曉曉具備本案撫養費請求權的主體資格,判決上海某建設工程公司賠償張曉曉被扶養人生活費75947.4元;中汽某工程谘詢管理公司賠償張曉曉被扶養人生活費37973.7元;洛陽某建築安裝公司賠償張曉曉被扶養人生活費37973.7元。

裁判理由

該案宣判後,本報記者就社會關注的張曉曉撫養損害賠償請求權主體資格問題,采訪了該案審判長常暉,他對張曉曉具備撫養損害賠償請求權主體資格從四個方麵進行了分析。

根據法律規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有權請求賠償撫養費。一般認為,“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時已經出生尚未成年的子女,以及應當由受害人扶養,但由於死亡事故的發生未能扶養的遺腹子。本案受害人韓某死亡時,其與妻子張某實施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子女處於受精胚胎移植前階段,張某繼續完成胚胎移植後生育的新生兒張曉曉,法院認為,其具備本案撫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資格。

1.受精胚胎移植具有合法性,基於胚胎移植出生的張曉曉與胚胎精子提供者張某具有血緣上、法律上的父子關係。

張某、韓某夫婦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致同意在某市婦幼保健院接受體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治療,生效判決認定治療中所形成的胚胎男方精子來自於張某、女方卵子來源於韓某。實施胚胎移植手術相關病例資料能夠證實所移植胚胎係張某夫婦通過體外受精形成的胚胎,所生孩子張曉曉與受害人張某存在生物學上的血緣關係,基於自然血親的認定原則,張曉曉與張某具有父子關係。

2.受精胚胎移植是張某夫婦商定事項,具有確定性,出生的子女利益受損同樣應給予權利救濟。

受害人張某意外事故發生前,夫妻二人已經在某市婦幼保健院完成體外受精、培育胚胎、冷凍胚胎、簽署合同約定胚胎移植等所有行為,在約定的時間移植胚胎是非常明確的,是夫妻二人共同的期盼。2020年7月張某意外死亡,並不能否定胚胎移植的既有的確定性。雖然本案胚胎成為母體中胎兒的時間點與自然受孕胎兒有所不同,但是由於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發展帶來的變化,並不改變其已具備“準胎兒”的自然屬性。涉案事故的發生,損害了張曉曉出生後接受父親扶養的權利,張曉曉有權向侵害者要求賠付撫養費損失。

3.準予張曉曉享有原告主體資格並未加重侵權人的責任。

受害人張某死亡前,夫妻二人已達成胚胎移植一致意思表示,在受害人張某死亡時,冷凍胚胎的移植將要產生的撫養義務已經確定。因張某死亡所導致張曉曉撫養費的損失,在當時是可以預見的,準予張曉曉享有原告主體資格不會人為加重侵權人責任。

4.準予張曉曉享有原告主體資格符合兒童利益最大化的法律精神。

父親遭受事故侵害死亡,對母親繼續移植雙方受精胚胎所生子女給予權利救濟,是對不同形式孕育的生命給予平等保護的應有之義,是對一個出生即無父愛的孩子的必要的補償。將對人身權利的保護往前延伸至胚胎狀態,符合兒童利益最大的保護原則。

大家談

本案宣判後,針對本案的焦點問題,本報記者采訪了專家學者、人大代表、資深律師等社會各界人士,他們從不同角度談了對法院判決的感受和體會。

試管嬰兒的體外胚胎包含人的生命尊嚴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楊立新

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的判決確認通過人工生殖技術產生的體外胚胎包含人的生命尊嚴,予以法律保護,是特別值得讚賞的創新判決。

我認為,這個判決最重要的價值在於以下兩個方麵。

第一,《民法典》第十六條規定了未出生的胎兒享有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權利,確認胎兒具有限製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對人類體外胚胎的法律屬性、民事權利能力等,未作明確規定。本案涉及的正是人類體外胚胎的法律屬性的界定,並且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引發的問題是,妻子在丈夫發生事故死亡後,繼續完成胚胎移植將胚胎培育成人,該子女能否視為死者生前負有撫養義務的人而享有撫養損害賠償請求權,享有與胎兒一樣的法律地位。

誠然,胎兒的限製民事權利能力得到《民法典》的確認,同樣,在當代人工輔助生殖技術下,盡管體外胚胎還不能認為就是胎兒,但是,隻要移植到體內,就會成為胎兒,就享有限製民事權利能力。

但是,對這個問題,立法沒有解決,理論研究也存在欠缺,國內的司法實踐更沒有可以依循的裁判規則。

麵對這樣的問題,三門峽市中級法院審理這個案件,將體外胚胎認定為準胎兒,參照適用《民法典》第十六條規定,確認體外胚胎雖然還不是人,也還不是胎兒,但是,其包含的生命尊嚴,卻預示著會成為胎兒,具有成為人的潛質。這樣,就認可其為具有限製民事權利能力,其人格利益和人格尊嚴要受到法律的保護。據此作出的判決,就是創新性的判決,具有保護人的生命尊嚴的理論和實踐的創新價值。

該判決就體外胚胎的法律屬性而言,一方麵認定其在倫理上,具有潛在的生命特質,能夠發展成為人,具有潛在的人格利益,應給予充分尊重和法律保護;另一方麵,根據案件的實際,認為夫妻二人一致意思表示采取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子女,並已完成體外受精、培育胚胎、冷凍胚胎、簽署合同約定胚胎移植等所有行為,雖然其成為母體中胎兒的時間點與自然受孕胎兒有所不同,但這個不同恰恰是人工生殖技術進步帶來的結果,而非當事人自己所能決定。準予特定條件下體外胚胎享有胎兒權利,體現了司法者對人工輔助生殖技術所生子女的生命尊嚴保護的積極思考,填補了法律規定、司法裁判以及理論研究上的空白。

第二,《民法典》第十六條規定胎兒受到保護的民事利益,一是繼承,二是贈與,當然也包括“等”。這個“等”裏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護胎兒的人身利益,而這一條文恰恰就沒有把這一層含義寫出來,成為立法的遺憾。本案的判決在確認體外胚胎的權益保護準用該規定,就把“等”字中包含的這個內容用判決揭示出來。這個意義不僅在確認胎兒的限製民事權利能力保護範圍具有重要價值,而且在侵權責任法的保護範圍上的認定上,也具有重要價值。胎兒在孕育期間受到侵權行為的侵害,造成損害,在其出生後,當然應當依法保護。

本案原告作為死者的子女,能否認定為死者生前負有撫養義務的人,不難得出結論。人倫者,人之倫常;情理者,市民社會之常情和一般道理。本案判決認為,“對妻子繼續完成受精胚胎移植所生子女給予權利救濟,是對妻子努力實現丈夫遺願行為的褒揚和保障,是對一個出生即無父愛的孩子的必要的也是極其有限的補償,更是對不同形式孕育的生命給予平等保護的應有之義”。這一判決理由充滿了對人倫、情理的尊重,體現了民法的民事權利保護原則,體現了憲法的人權保障原則,充滿了人情的溫度。

堅持國法天理人情相統一

□上海社科院法學所所長、研究員 姚建龍

該案是一起涉及冷凍胚胎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屬於司法實踐中的前沿問題,也是具有指導性意義的案件。本案對於侵權行為發生時未移植冷凍胚胎已具備“準胎兒”的自然屬性並準予其享有胎兒權利的認定與解釋實則秉持了一種實質解釋立場,符合《民法典》第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司法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等相關條款的立法目的及立法意圖——不僅適用於侵權行為發生時尚未出生的胎兒即懷孕發生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前或同時的遺腹子,同樣也適用於通過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子女案件中處於受精胚胎移植前階段的冷凍胚胎。

該案的判決是對堅持國法天理人情相統一的新時代社會主義司法理念的生動詮釋,既符合法律精神,又能體現對未成年人保護的情懷與溫度,充分彰顯了法院的責任與擔當。

本案積極回應社會熱點問題,精準歸納爭議焦點,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並對此後同類案件關於冷凍胚胎的法律屬性和侵權行為發生時未移植冷凍胚胎出生後撫養費請求權主體資格的認定,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和借鑒價值。

遵循立法精神 兼顧各方利益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薛寧蘭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條規定:“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這一規定為生命的初始階段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十六條還明確了未出生的胎兒享有遺產繼承、接收贈與等純獲利益的權利。但《民法典》對人類胚胎的法律屬性、享有何種權利,並沒有明確。如何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妥善處理本案,需要法官充分發揮聰明才智和主觀能動性,遵循立法精神,兼顧各方利益。

本案是國內繼人類冷凍胚胎權屬糾紛案、保護喪偶妻子輔助生育權案等“溫情”判決之後,人民法院在解決人類生殖技術所涉法律糾紛方麵的又一有益探索。

其價值在於:其一、判決從民事法律行為的連貫性、不可分割性特征出發,綜合認定案件事實,體現了裁判思維的整體性和能動性。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與自然受孕主要區別是受孕時間和過程不同,若將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各階段割裂來看,很難與自然受孕進行對應,因此應將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各階段視為一體。判決書認定夫妻雙方生育的意思表示統攝輔助生殖技術始終,由此得出男方對孩子的撫養義務始於夫妻二人完成係列合同簽署和胚胎冷凍之時的結論,符合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特點和案件實際情況,具有前瞻性,對類似案件裁判具有借鑒價值。其二、判決保持了謙抑性和平衡性。判決並未直接對人類胚胎進行定性,亦未從一般意義上對人類胚胎享有何種權利進行判斷,而是將胎兒權利延伸到胚胎狀態,將之限定在具體個案之中,限定在“具有合法性、確定性”的基礎之上。這不僅兼顧了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為法律的進一步完善預留了空間。

法院以積極開放的心態回應科技發展和時代需求

□河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碩士生導師 杜啟順

就本案而言,爭議的核心焦點應當是通過人工輔助生殖技術而受孕的胚胎是否享有在其孕育成為活體後請求侵權人支付撫養費的權利。

我認為,通過人工輔助生殖技術而受孕的胚胎享有在其孕育成為活體後請求侵權人支付撫養費的權利。

雖然《民法典》對於通過人工輔助生殖技術而受孕的胚胎的權利並無直接規定。但隻要是基於夫妻雙方共同的生育子女的意願,通過合法的醫療手段,經過完整的孕育過程生育出的子女,其後續的被撫養至成年的過程與其他自然孕育的孩童並無不同。因此,借助輔助生殖技術受孕的胎兒與自然受孕的胎兒應當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享有相同的權利。

根據《民法典》第十六條的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按照舉輕以明重的法律邏輯,既然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將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那麽在涉及胎兒出生後請求侵權人支付撫養費等更為重要的生存利益保護的,則更應當將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就本案而言,張某韓某夫婦的人工胚胎通過合法的醫療手段進行胚胎移植,經過完整的孕育過程,已生出子女張曉曉,張曉曉後續被撫養至成年的過程與其他自然孕育的孩童並無不同。正是由於其父親張某的意外死亡,導致其母親要承擔全部的撫養責任,令張曉曉原本應當享有更好的被撫養的權利受到侵害,所以賦予張曉曉向侵權人主張撫養費的權利,是公平正當的。因此,應當比照自然受孕的胎兒賦予張曉曉向侵權人請求支付撫養費的權利。

三門峽市中院就本案的判決充分反映了該法院以積極開放的心態麵對科技發展和時代需求,創新科學地適用法律,從而讓該判決不僅符合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也尊重了人倫和情理,充分彰顯了三門峽市中院司法為民的情懷。

兒童利益最大化

□省律師協會婚姻家事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 付麗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自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但是我國《民法典》第十六條則規定了對民事權利能力的擬製,在一定情形下,法律賦予胎兒民事權利能力。該法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本案屬於因工傷導致的人身損害糾紛,賠償項目中包括被撫養人生活費。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繼續完成胚胎移植後孕育出生的新生兒,是否具備在人身損害案件中的撫養費請求權的主體資格。

社會是持續運動的,但法律不可能時刻反映社會變化,正因為法律的滯後性,我國《民法典》對胚胎的法律屬性及權利義務並未明確。這就需要裁判者從立法目的,社會導向、法律精神多方麵考慮做出裁決。

“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確立的兒童權利保護的基本原則之一,我國從1990年成為公約締約國,到2020年正式將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被監護人、被收養人等原則明確寫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該案判決,遵照了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將對人身權利的保護往前延伸至胚胎狀態,準予張曉曉享有原告主體資格,符合兒童利益最大的保護原則。

這個案例是對兒童權益保護的經典個案,將會影響家事審判實務改革再到立法完善層麵不斷進步。

有溫度的判決

□省人大代表 張琳

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死亡的,要依法賠償受害人生前扶養子女的撫養費,這是公眾所熟知的法律常識。

民法典頒布實施後,確立關於胎兒利益保護的一般規則,在人的保護上拓展至出生前的胎兒時期。由此,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死亡發生在受害人子女處於胎兒時期,待胎兒出生後,可依法主張侵權人給付撫養費。隨著生物科技的迅猛發展,試管嬰兒技術被成功應用在輔助生育領域,本案引起爭議的根本原因是法律上對試管嬰兒下胚胎的保護還沒有明確規定,侵權行為發生時,張曉曉還處於體外胚胎階段,現有法律規定難以確定其是否具有賠償請求權主體資格。但是法院不能因為法律的空白,就不判決。怎麽解決新問題,體現了法院的智慧和擔當。此次法院判決的依據是將胚胎放在整個生命發展的全過程去考察,認為胚胎具有潛在的生命特質。此案從“順天意、存人倫、敬法律”三方麵綜合考慮,力求融合“法”、“情”、“理”,這也充分說明了法院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此判決書是一份有擔當、有溫度、有智慧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