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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林朗彥周庭判監 律政司:釋放他們是不尊重司法製度

前香港眾誌秘書長黃之鋒、主席林朗彥和成員周庭,被控煽惑、組織及參與未經批準集結等三罪,今(2 日)分別被判監禁 13.5
個月、7 個月及 10
個月。律政司晚上發聲明,指案件司法程序尚未完成,現階段不會就此評論,但批評要求立即釋放三人言論是“荒謬”,不尊重司法係統,罔顧三人已認罪的事實。

律政司特別引述案件裁判官在判刑理由中指出,“由於本案涉及破壞公共秩序及安全,對公眾人士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脅,為了保障公眾利益和市民的生命財產……本席認為需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律政司續指,對司法和法律製度作出“以偏概全的攻擊”及“毫無根據的指責”,漠視案件的事實和情況,是不恰當及不理智。若有人企圖借此等言論,對司法和法律製度施加不當影響,“隻會徒勞無功”。

律政司強調,《基本法》賦予港人言論自由及集會自由,但該等自由並非絕對,引述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今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的言論“法律對權利的行使有明確限製。享用或堅持個人權利,舉例說,不能成為損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財產,或使用暴力的借口”,強調特區政府致力維護法治,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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