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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後確診精神病,女子4年7次離婚未果難在哪?

4月22日報道,湖北一女子向媒體求助,丈夫婚後三個月被診斷為心境障礙伴精神病症狀、偏執型精神病,丈夫的被害妄想和嫉妒妄想使女子無法正常生活,人身安全都受到威脅。她從2017年起七次起訴離婚,均未果。法院判決認為,妻子應在丈夫患病後擔負起照料職責,最終以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為由,駁回了女子訴訟請求。

這是繼衡陽縣女子寧順花四年半內四次訴訟離婚敗訴後,又一起向媒體求助的典型案例。女方之所以選擇向媒體求助,是因為司法在重複某些所謂法條邏輯,將深受婚姻重壓的女性困在其中無法解脫。法官最後給出同樣的理由: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可當事人的婚姻已經千瘡百孔,成為負累。

丈夫婚後確診精神病,女子4年7次離婚未果難在哪?

湖北這位求離婚而不成的情況,根本原因是法官局限於一個認知:夫妻雙方有相互扶養的義務。4年7次掙紮未果,暴露出法官正在代替當事人,將婚姻義務無限期延續,完全不顧女方的悲劇處境。法官希望女方換位思考男方的需求,卻拒絕感知女方的情境,這是一種顯而易見的錯位。

夫妻一方病重,另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確實有相應的照顧義務。這是婚姻法的規定,可具體到個案中,仍需要克服教條主義的斷案思路。法官在拒絕女方的離婚訴求時,隻是考慮男方的需求,卻未能全盤思考女方的現實處境,這是判決結果讓當事人無法接受,外界也很難認同的原因。

湖北這位提離婚的女性,舉辦婚宴後三個月發現丈夫是精神病人,一開始並沒有放棄婚姻,相反,為了給丈夫一個“定心丸”,她和丈夫領了結婚證,“相信他會好起來”。但婚後實在受不了丈夫的種種猜忌,比如總是懷疑她和別人有染,在她包裏放監控器等,甚至動手打她,置她的安全於不顧,她才決心結束婚姻。女方為了自身安全考慮而離婚,法院沒理由加以阻止。

丈夫婚後確診精神病,女子4年7次離婚未果難在哪?

2016年9日,兩人領到結婚證。妻子說,當時丈夫精神狀態已經出了問題。

該案法官認為“攜手同行、患難與共”是婚姻的真諦,此話不假,但法律也不會一味地強人所難,將相互間的扶養義務淩駕於當事人的自由和安全之上。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幹具體意見》,盡管久遠,但依然有效,可以作為認定婚姻破裂的參考,其中第三條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可見,法院並不缺乏判離的依據。從另外一些案例看,法官在審理類似離婚案時,其實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2017年湖南長沙一位丈夫起訴,要求與植物人的妻子離婚,法官第一次沒支持,男方再次訴訟後,法院於2018年判決準予離婚。2019年邯鄲某女性打官司要求與病重丈夫離婚,未被支持,最後因為經濟壓力緩解未再起訴。

從這幾個訴訟離婚案件可知,判決離婚與否的彈性很大,除了婚姻法對夫妻義務的籠統規定外,完全由法官掌握著決定權。而法官判決的考慮因素,往往與要求離婚的一方相違和,反而要求其單方麵作出犧牲。在某種程度上,法官是希望家庭內部解決問題。

但這種過於強調夫妻義務的法官,無視婚姻中實際的苦難,聽不到起訴離婚一方泣血的哀告。判決離婚是一方逃離不幸婚姻的唯一法定途徑,卻被法官一個人的專斷就阻止了。這樣的“依法判決”拘泥於法條表述,不作人情上的取舍,實在是殘忍的。

回到湖北這個離婚案例,女方已經分居數年,符合法律意義上離婚的前提條件,即使這樣,仍被法官拒絕。那麽,女方隻能鍥而不舍地提起離婚訴訟,相較於精神病丈夫的人身威脅,去法院提告實在不算什麽。但一次次地斷絕提告者對法律的希望,一次次將她們退回破敗的婚姻牢籠,於心何忍?

丈夫婚後確診精神病,女子4年7次離婚未果難在哪?

本案中的丈夫在家暴後,給妻子寫下保證書。

離婚案確實要權衡雙方的利益,丈量義務和責任的付出,是要給予女方新生的機會,還是顧及男方的需要,這是一個相當為難的選擇題。但正如前文所述,每一樁離婚案都有它的具體情形,湖北這個婚後三個月發現精神病症,且嚴重影響女方安全,說“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恐怕需要很大的勇氣吧?

婚姻從來不是一個完美的概念,對婚姻的實踐必須兼顧實際處境,片麵地追求理想化不該是法官自許的立場。如果用扶養義務來限製女方追求自由的權利,婚姻就成為“囚籠”,法官不該成為自覺保管“囚籠”鑰匙的看守,戒懼在婚姻中製造無謂的犧牲者,與其幫助一方困住對方,不如讓他們“一別兩寬”。

華客新聞 | 時事與歷史:丈夫婚後確診精神病,女子4年7次離婚未果難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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