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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請半月病假去非洲被開除,辯稱“我是去看病”?!

女白領陶琳(化名)向公司提出病假申請,表示需要休息兩星期。公司卻質疑她病情的真實性,同時提醒她不得以病假名義旅遊。在發現陶琳去了坦桑尼亞後,公司當即與她解除勞動關係。隨後陶琳提起訴訟,要求公司賠償15萬元,她的訴求能得到滿足嗎?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開了該案的判決書。

女白領請半個月病假

公司質疑提醒不得借機旅遊

陶琳(化名)出生於1982年,住北京市東城區。2017年1月9日,陶琳入職北京某公司,擔任行政經理,月工資標準20000元。合同約定員工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可在任何時間解除勞動合同:“(1)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員工嚴重違反本合同、《員工手冊》、公司政策等公司規章製度的規定的;(3)員工嚴重失職、玩忽職守、營私舞弊或貪汙受賄,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同日,陶琳收到公司《員工手冊》一份,對於違反公司紀律的行為及處分做了規定。

2019年7月9日,陶琳向公司提出病假申請,表示由於摔倒,醫生建議臥床全休,坐臥走路均受影響,無法堅持到公司和持續工作,預計休息兩周時間,並提交了醫院門診病曆和休假證明,病曆載明初步診斷為骶尾部挫傷、骶尾部疼痛,休假證明載明全休一個月。

公司工作人員7月10日回複,陶琳就診時間是6月28日,已過去近半個月,建議陶琳本周內前往正規醫院複診,同時表示公司會安排陪同就診,以確認陶琳病情屬實。公司還表示,有理由質疑陶琳申請摔傷病假的真實性。

陶琳未同意公司複診的要求,公司表示,暫時隻批準陶琳兩天假期,公司保留要求陶琳到指定醫院複檢的權利,同時提醒陶琳不得以病假的名義旅遊。經法院詢問,公司表示,雖然要求陶琳複查但是陶琳予以拒絕,但是因陶琳提交的假條是真的,所以公司批準了陶琳病假至7月26日。

去非洲被公司發現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2019年7月13日,陶琳去坦桑尼亞,2019年7月26日返回。公司提交了在陶琳工作電腦上發現的陶琳在坦桑尼亞期間拍攝的照片,陶琳有跳躍動作,以證明陶琳病假期間出國旅遊,且從事明顯與病假不符的激烈運動。對此照片真實性陶琳予以認可,但表示醫囑要求陶琳堅持鍛煉,不能長期臥床,即使陶琳作出一些動作,也是符合醫囑範圍。

2019年8月1日,陶琳再次提交門診病曆及休假證明書,休假證明書載明骶尾部挫傷、骶尾部疼痛,全休一個月。陶琳自2019年8月1日至8月30日休病假。期間,陶琳自8月12日去中國香港,8月15日返回。

2019年9月2日,公司向陶琳發送《立即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明因陶琳存在嚴重違反公司規章製度、勞動紀律或職業道德的行為,解除與陶琳之間的勞動關係。陶琳當日簽收。

法院:

去非洲治病超出一般大眾認知

離職後,陶琳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150000元,仲裁委對該請求不予支持 。

陶琳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過程中,陶琳表示去坦桑尼亞,係因其丈夫在坦桑尼亞有認識的公益性質的醫療機構,陶琳過去看病,順便散心及休息,但陶琳未提交到坦桑尼亞醫療機構診治的證據;去香港的原因陶琳代理人表示不清楚。

一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麵履行各自的義務。本案中,陶琳所休假別為病假,用人單位雖然無權對勞動者的休假地點作出限定,勞動者可以根據自身身體狀況尋求更好的醫療機構治療,但勞動者休假期間的行為應與請假事由相符,本案陶琳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到坦桑尼亞是治療疾病,在無證據的情況下,陶琳的主張顯然超出了一般大眾的認知,故法院對其主張不予采信。因此,公司依據《員工手冊》以陶琳嚴重違反公司規章製度為由與其解除合同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陶琳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隨後,陶琳向北京市二中院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根據陶琳提供的兩張醫院休假證明記載,陶琳的病情均為“骶尾部挫傷、骶尾部疼痛”,醫囑建議均為“全休1個月”,說明陶琳的傷情較為嚴重,但陶琳在病假休息期間去坦桑尼亞及香港的行為與其休假證明顯示的病情不符,且陶琳未提交其去坦桑尼亞是療傷的證據,陶琳在坦桑尼亞旅遊期間有跳躍的動作,更與其傷情相悖。按照一般生活常識判斷,公司有理由質疑陶琳病假的目的並非休養或治療。因此,公司依據《員工手冊》以陶琳嚴重違反公司規章製度為由與其解除合同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未支持陶琳要求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150000元的請求正確。

綜上所述,陶琳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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