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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警掃黃時,竟兩次強奸拉客女!?

雲南省玉溪市紅塔山派出所一名輔警,治安巡邏掃黃查案時,竟色膽包天執法犯法,兩次強奸拉客女子,最終被當地法院終審判處 4
年有期徒刑。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這起案例,令人唏噓。

輔警掃黃時趁機脅迫強奸

2020 年 4 月 5 日,在玉溪市紅塔山派出所入職才一年的 24
歲輔警劉某,與同為輔警的丁某在紅塔區鳳凰街道大常井周圍巡邏執法。當晚 8 時許,丁某在大常井 16
棟抓獲一名涉嫌拉客賣淫的女子卯某,後將卯某交由劉某處理。

劉某將卯某帶到公安巡邏崗亭進行身份核實,並將卯某留置於崗亭,暫扣了其手機和包包。期間,劉某警告卯某稱,如果不配合工作將被關押幾日。

當日深夜 11 時 30
分許,劉某和丁某將卯某帶回她的租住房間內,開展現場指認、拍照、搜查等取證工作,後劉某一直將卯某留置在身邊,參與其他案件的處置。

次日淩晨 1
時許,劉某又單獨將卯某帶回她租住的房間,對其進行訓誡、詢問,之後用雙手按著卯某雙肩,將其按倒在床上。卯某因害怕被處罰,按劉某的要求發生了性關係。過了不久,劉某再次要求卯某發生了第二次性關係。結束後,劉某退還其手機和包包。

輔警掃黃時,竟兩次強奸拉客女!?

4 月 6 日淩晨 4 時許,卯某撥打電話報警稱,其被人在其租住的房間內強奸。

被判四年不服上訴遭駁回

案發第二天,劉某就被玉溪市公安局紅塔分局刑事拘留。去年 4 月 17 日,劉某被玉溪市紅塔區人民檢察院逮捕。

紅塔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劉某犯強奸罪。去年 9 月 29
日,紅塔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劉某以查緝賣淫的名義,采用脅迫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強奸罪。劉某如實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實,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劉某犯強奸罪,有期徒刑四年。

一審宣判後,劉某辯稱:公安機關偵查的證據和當時的情況不符,其沒有對被害人實施強奸,且原判量刑過重,於是提起上訴。

雲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認為上訴人劉某采用脅迫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強奸罪,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安機關收集的在案證據合法有效,本案事實有被害人陳述及辨認筆錄、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等證據綜合證實。劉某供述前後矛盾,所作辯解缺乏相關證據予以印證。原判根據本案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所作判處符合法律規定,量刑適當,故對其所提上訴理由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玉溪中院去年 12 月 29
日終審判決認為,原審審判程序合法,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及證據與一審一致,本案事實清楚,因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華客新聞 | 時事與歷史:輔警掃黃時,竟兩次強奸拉客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