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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確診病例被控隱瞞行程致400人隔離 司法機關將追訴

今年5月份以來,我省個別地區出現了新一輪新冠疫情,本次疫情呈現傳播速度快、毒株傳播力強等特點,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順利進行,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打擊涉疫情犯罪中的職能作用,維護社會安全穩定,省檢察院迅速下發了《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涉疫情犯罪為我省新一輪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

通知要求,全省檢察機關要堅決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把疫情防控作為當前最緊迫、最重要的政治任務,為我省抗擊疫情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要結合新的形勢和本輪疫情特點,落實提前介入、快捕快訴、執法辦案風險評估、情況報送等工作機製,重點打擊隱瞞旅居史、接觸史等拒絕執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擾、妨礙疫情防控人員執行疫情預防和控製措施;編造、傳播涉疫情虛假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以及製售假疫苗、非法倒賣疫苗等犯罪行為,依法保障我省疫情防控工作順利推進。要充分發揮遠程提審、遠程庭審等係統的作用,辦案過程盡量避免人員接觸、聚集,確保疫情期間辦案安全。

為發揮典型案例的示範引領作用,省檢察院篩選了其中3個案例作為第三批典型案例,現予以發布。

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法律要旨】

根據刑法第330條和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對於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不符合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刑法第330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既包括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一係列與疫情防控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也包括違反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在疫情防控期間,依據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出台的疫情預防、控製措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確將“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製機構依法提出的預防、控製措施”的行為,納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具體表現形式之一。司法實踐中,對於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求不得人員聚集、提供核酸檢測報告、如實報告流調軌跡等疫情防控措施的,如果違反規定,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涉嫌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一:廣州市番禺區祝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犯罪嫌疑人祝某某,男,55歲,在廣州市番禺區經營農莊。

2021年5月25日下午,犯罪嫌疑人祝某某前往廣州市荔灣區白鶴洞街某小區探望父母,後帶兒子前往廣鋼醫院打疫苗,隨後返回番禺住處。期間,祝某某如常生活、經營農莊等。5月28日,祝某某出現感冒症狀,未前往醫院治療,自行服藥處理。5月29日,廣州市荔灣區白鶴洞街被確定為中風險地區。5月30日,祝某某父母被確診感染新冠肺炎。6月2日淩晨,荔灣區白鶴洞街被調整為高風險地區。6月2日、4日,祝某某兩次前往醫院就診,均未如實填報和告知醫生近14天內的旅居史,隱瞞曾與確診病例接觸以及到過疫情高發區的事實。6月3日,祝某某於5月31日提取的核酸檢測樣本檢測顯示呈陰性。6月6日上午9時,廣東省吳川市疾控中心向廣州市番禺區疾控中心反饋轄區內新冠肺炎確診病例容某某5月31日前在番禺轄區活動。廣州市番禺區流調小組立即展開排查,發現祝某某為容某某的密切接觸者。番禺區疾控中心隨即對祝某某采取隔離措施,並采集核酸樣本檢測。6月6日23時,祝某某核酸檢測為陽性。6月7日,祝某某被確定為新冠肺炎確診病例,送往廣州市第八人民醫院隔離治療。截至6月6日祝某某被采取隔離措施前,其活動軌跡已涉及廣州市番禺區大石街轄區內醫院、便利店、雜貨店、水果店、球場等公共場所,導致密切接觸者167人、次密切接觸者225人需隔離觀察、居家隔離,引發新冠肺炎傳播嚴重危險。6月8日,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分局對祝某某立案偵查,並對其刑事拘留。當日,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本案,就本案法律適用、偵查取證方向、依法固定完善相關證據等方麵提出意見建議,還加強與衛健部門、廣州市第八人民醫院的溝通,確保對祝某某的監控管理措施落實到位。目前,祝某某在隔離治療中,司法機關將依法予以追訴。

襲警

【法律要旨】

根據刑法第277條的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使用槍支、管製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襲警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的犯罪,自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日起,實施襲警行為的不再認定為妨害公務罪,按襲警罪定罪處罰。人民警察在疫情防控中承擔了大量職責,對於暴力襲擊正在執行疫情防控任務的人民警察的,應按照襲警罪定罪處罰。襲警罪不以造成民警傷害後果為要件,造成民警輕微傷以上後果的,
一般不適用緩刑。

案例二:東莞周某涉嫌襲警案

犯罪嫌疑人周某,男,41歲,無固定職業。

2021年5月26日早上,犯罪嫌疑人周某去到廣東省東莞市東城街道東城體育公園接種新冠疫苗,現場接種群眾較多,且有部分群眾不聽從現場民警及工作人員指揮,周某見有群眾插隊,自己也從第三排插隊到第一排,後被現場維持秩序的民警蕭某發現並責令退回,周某不聽從民警指揮,在現場與指揮民警進行糾纏,期間用口咬傷民警蕭某右手食指(經鑒定為輕微傷)。5月26日,東莞市公安局對周某襲警案立案偵查,次日對周某刑事拘留。6月1日,東莞市公安局以周某涉嫌襲警罪,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案發現場為大型接種新冠疫苗場所,民警在現場執行維持秩序任務,犯罪嫌疑人周某不聽指揮並暴力襲擊執行職務的民警蕭某,社會影響惡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7條的規定,周某的行為涉嫌襲警罪,並造成被害民警輕微傷,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應當依法予以逮捕。2021年6月4日,檢察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1條的規定,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周某批準逮捕。

案例三:廣州市荔灣區吉某某涉嫌襲警案

吉某某,女,27歲,無業。

2021年5月31日10時許,民警盧某、輔警郭某在廣州市荔灣區裕海路與龍溪大道交界處的疫情防控執勤點執勤時,犯罪嫌疑人吉某某行至該處自行用手拉起警戒帶走出封控區,民警發現後上前製止並勸其返回封控區,其以去海珠區某公司簽約為由予以拒絕。在民警拉著吉某某的手臂想將其帶回封控區時,吉某某幾次用手毆打民警麵部,後吉某某被民警和其他工作人員按倒在地。民警準備再次將犯罪嫌疑人吉某某帶回封控區時,吉某某撿起地上的雨傘對輔警進行毆打,後吉某某被民警控製並被帶回海龍派出所處理。同日,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分局對吉某某涉嫌襲警一案立案偵查,後犯罪嫌疑人吉某某被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分局取保候審。該案發生時,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檢察院所處街道已被調整為疫情中風險地區並執行封控管理。荔灣區人民檢察院在做好自身防疫與支援所在地區抗疫工作,辦案人員極度緊缺情形下,於6月8日通過電話溝通、視頻會議等方式對該案提前介入,充分聽取案情介紹、仔細觀看案發視頻,在深入了解案情的情況下,引導公安機關進一步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暴力襲擊行為的相關證據,並針對吉某某精神狀況存疑的情況,建議公安機關對其進行精神病鑒定,查清其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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