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中院三法官受賄案:
律師送錢“不是行賄”?
本刊記者/黃孝光
發於2021.7.19總第1004期《中國新聞周刊》
6月8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孫永一受賄案一審宣判。判決書描述了這樣一段行賄情節:2014年5月,山東辰靜律師事務所主任陳靜請托孫永一,尋求案件辦理上的幫助;2015年3月,她替案件當事人轉送了10萬元給孫永一。
“我認真研究以後,認為中院判決確實存在嚴重不公正,為公平正義應該去幫一下。後來事實證明我的判斷是對的,這個公司的案件最終通過再審勝訴了。”陳靜說,一年後,替朋友“轉送了一份禮物,當時確實不知道裏麵有10萬塊錢”。
這是陳靜替自己的辯白。中國政法大學疑難證據問題研究中心主任吳丹紅在公眾號撰文批評了律師行賄現象,並點了陳靜的名。隨後,陳靜嚐試聯係吳丹紅,並講述了以上送禮“內幕”。
“10萬塊錢可是很厚的一摞,有2斤半左右重,這個形狀和重量能夠感覺出來。你覺得是什麽禮物呢?”吳丹紅助理反問。陳靜稱,朋友說是從國外帶的酒和煙;她沒有親手轉送,而是讓司機送到孫永一的車上,“給法官轉送禮物也確實不合適,很懊悔”。
此事隻是判決書中披露的孫永一眾多受賄事項中的一起。根據判決書,一審法院認定孫永一24年間共收受50人賄賂,總計549萬餘元,其中有24名行賄者是律師。此前,濟南市濟陽區法院於今年2月8日宣判了另外兩起受賄案件:濟南中院原執行一庭副庭長喬緒曉受賄約112萬元,37名行賄者中律師有24人;濟南中院原執行三庭副庭長戴伍建受賄137.4萬元,36名行賄者中律師有16人。
同一個法院接連三起法官受賄案被曝光,涉案律師多達數十人。但不少被點名律師並不認可“行賄”定性,正如陳靜所自辯:“判決書簡單的白描隱藏了事實詳情。”此事在律界引發的爭議和討論持續不斷。
“我不是為了個人利益去打招呼”
陳靜給孫永一“送禮感謝”的案件,是一起股權糾紛案。
孫永一案判決書提到,2014年5月,孫永一接受陳靜請托,為潤華集團山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潤華公司)在案件辦理等方麵提供幫助;2015年3月,孫永一收受陳靜替該公司董事長陳罕頻轉送的10萬元。
吳丹紅檢索了潤華公司在濟南中院涉訴的案件,發現隻有一起案件是對該公司不利且通過再審改判的,即濟南中加泰樂斯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中加公司)起訴潤華公司的股東會決議效力糾紛一案。
2010年中加公司一審敗訴,2011年1月濟南中院二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確認潤華公司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潤華公司隨後向山東省高院提出再審、向濟南市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均被駁回。然而2013年4月,濟南中院突然決定再審此案。2015年1月5日,濟南中院作出再審判決,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我們本來以為案件已經板上釘釘了,但是2012年李勇從山東省高院副院長調任為濟南中院院長,他以院長發現審判有誤名義要求再審,讓孫永一具體操辦。”中加公司負責人王啟波說,再審後有認識李勇的中間人牽線,提議買幅畫送給李勇,但被王啟波拒絕了。他曾於2019年發文控告李勇及其領導下的審判法官,“利用職務之便罔顧事實,為原審被告翻案,是嚴重的違法違紀行為”。當年10月,李勇在山東省高院副院長任上因涉嫌違規幹預司法活動等問題被查。
再審過程中,中加公司對再審程序提出異議。“原審法院經審委會討論決定,直接作出再審裁定,這種情況非常罕見。”吳丹紅向《中國新聞周刊》分析。“再審從2013年持續到2015年,陳靜的請托是在2014年5月,正好是在再審期間。她行賄的時間點也非常敏感,正好是再審判決兩個月後。”吳丹紅認為,陳靜的行為構成行賄或共同行賄。
“我當時是出於正義感想幫助實現公平正義,所以打了一個電話,當時就打了一個電話。”陳靜在與吳丹紅助理溝通時稱,“2014年的事,並不是我代理的案件,我不是為了個人利益去打招呼。”
王啟波還發現,通過陳靜送給孫永一10萬元的潤華公司負責人陳罕頻,是陳靜律所的客戶,在多起訴訟中委托陳靜所在的辰靜律師事務所律師為代理人;而陳罕頻又於2019年成為濟南中院首批特邀調解員之一。
58名律師涉案,律協職員占多數
網傳濟南中院三樁法官受賄案牽出64名行賄律師,不過《中國新聞周刊》梳理判決書發現,多名律師出現在不止一起受賄案中;剔除重疊情況,實際涉案律師一共58人。其中,北京市中盈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曹德金、國浩律師(濟南)事務所律師付勝濤、山東大明律師事務所主任馬健、山東國曜律師事務所律師孟倩等,均向兩名法官進行了利益輸送。
其中,山東盈德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建新,三起法官受賄案中都有他的身影,且涉嫌行賄數額最高。據判決書,2008年至2020年間,為謀求案件辦理、介紹案源、支持訴訟請求、加快案件執行等事項的幫助,他累計向戴伍建行賄10萬元,向喬緒曉行賄25次22.6萬元,向孫永一行賄11次90萬元,總計122.6萬元。
據濟南市司法局官網介紹,李建新曾獲得濟南市優秀律師、濟南市司法行政係統先進個人、山東省優秀律師等榮譽稱號。他是山東省國資委、濟南市政府聘請的專家律師,同時擔任濟南市第十四屆政協委員、山東省律協理事、濟南市律協副會長等眾多職務。
涉案律師中,像李建新一樣的律所主任有18人,他們大多在律協或其他社會組織兼職,有多項榮譽和頭銜傍身。據《中國新聞周刊》不完全統計,58名涉案律師中,有至少25人在山東省律協或濟南市律協任職。其中,李建新、張慧、黃金華、範作民等人擔任或曾經擔任過濟南市律協副會長,更多的律師則任職律協常務理事、理事或律協旗下各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等。
值得注意的是,濟南市律協會長耿國玉名下的山東眾成清泰(濟南)律師事務所亦有律師涉案。該所副主任杜文堂也在省、市兩級律協任職,他涉嫌向喬緒曉行賄1萬元。此外,山東省律協會長王民生名下的國浩律師(濟南)事務所、四川省律協會長程守太在濟南開的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分所,均有6名律師涉案,是涉案人數最多的兩個律所。
律師協會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實行執業律師強製入會機製,每年向律師、律所收取一定的會費。曾在青島市律協任職的律師於凱向《中國新聞周刊》介紹,律協的會長、副會長、理事等,以及各專業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均是有一定實權的職務。山東傅文律師事務所律師傅文則提到,實權對應著較高的進入門檻:“想要成為律協領導,首先律所必須是大所、名所、強所,其次律師得是名望比較大、收費比較高、做了很多有影響力案件,並且政治上比較可靠。”
涉案律師呈現的另一個突出特征是,有至少5人曾是濟南中院法官,他們包括北京德恒(濟南)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黃立群、山東國耀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周愛省、山東金誠諾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慶剛、泰和泰(濟南)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何方軍、山東舜天律師事務所顧問王德強等。其中,王德強在法院係統工作三十多年,他涉嫌在2019年向喬緒曉行賄5萬元;一年之後,濟南中院向他頒發了榮譽天平紀念章。
“從青島中院原副院長劉青峰受賄案,到海南省高院原副院長張家慧受賄案,再到濟南中院三法官受賄案,不難發現,有很多行賄的律師在律協或其他社會組織任職,或者曾任法學院教授、法院法官。”於凱提到。
為何大量涉嫌行賄律師都有律協或法院任職背景?據北京澤博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興觀察,無論擔任官方職務的“紅頂”律師,還是從公檢法辭職出來的律師,都比普通律師有更多的與司法人員熟稔、進而行賄的便利條件。曾任職青島律協的於凱則進一步提到,律協的許多事務需要跟公檢法司對接,進入律協容易積累人脈,並且有更多“接案子的便利”:“今年青島接到多個省部級官員貪腐案件,相關法律援助都叫律協分管刑事的人‘截和’了。”
針對擔任律協職務容易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質疑,濟南市律協副會長張慧向《中國新聞周刊》回應稱:“可能有這樣的,但我本人主要做非訴訟業務,律協職務和我們做業務一毛錢的關係都沒有。”張慧說,她已執業28年,帶領律所發展壯大後才被選為濟南市律協副會長;進入律協後,因為成天開會,反而影響她做律師業務。
多名律師承認送錢,但否認行賄
張慧是向濟南市中院執行第三庭副庭長戴伍建輸送利益的律師之一。她在泰和泰(濟南)律師事務所擔任執行主任,被包括山東省政協、濟南市政府在內的60餘家政府和企事業單位聘任為法律顧問,曾獲得“山東省優秀律師”“濟南市優秀律師”“濟南市遵守職業道德十佳模範律師”等榮譽稱號。
判決書顯示,2018年8月至9月,戴伍建在案件辦理中為張慧提供幫助,收受張慧給予的現金2萬元。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時,張慧承認送了錢,但她認為送錢並不意味著一定是行賄:“其實還有很多人是冤枉的,我本人絕不是行賄,這點我敢打包票。”
根據張慧的陳述,她的一位同學打贏了官司,案件執行時基層法院查封了被執行人的款項,但表示需向濟南中院匯報,遲遲未將款項劃轉給同學,同學於是向張慧求助。“我和戴伍建認識,就給戴伍建打了個電話,說朋友一個案子可能你執行,基層法院要上你那兒去匯報,看看原則範圍內給照顧照顧。”
一段時間後,戴伍建回電稱,基層法院已經匯報完畢,濟南中院也討論合議了,方案是先將查封的錢劃到法院賬上,15天內沒人提異議,便過戶給執行申請人。“後來錢成功過戶給我同學了。我想著隻是打了個電話,人家還有個回複,內心挺感謝的。於是和他吃了個飯,給了兩萬塊錢。”張慧認為自己沒有妨害司法公正,也未損害任何他人、社會或國家的利益。“兩萬塊傳達的僅僅是一種謝意,我覺得不是行賄!”
除張慧外,泰和泰(濟南)律師事務所還有5名律師涉案。其中,王慶生、何方軍分別給予戴伍建5000元和1萬元。“他們也是為了推進一下執行進度,不存在損害他人利益的問題。”據張慧了解,戴伍建有寫日記記賬習慣,所以被查後“連一千兩千的都交代了”。
據傅文分析,律師決定向誰行賄,主要考慮兩個方麵:一是看誰能夠介紹案源,對應的行賄通常細水長流;二是看誰能影響案件的辦理結果,對應的行賄則直截了當。
三份判決書中,律師向法官輸送利益的直接動機,包括維係關係、介紹案源、推動執行、幹預案件審理等主要情形。每種情形之下,都有涉案律師或法官辯解稱相關利益往來不構成行賄。
據喬緒曉案判決書,2017年12月,喬緒曉為泰和泰(濟南)律師事務所王世瑩的同事李燕在支持案件訴訟請求上提供幫助,收受李燕委托王世瑩給予的購物卡,價值2000元;2016年至2020年春節前,喬緒曉4次收受王世瑩給予的購物卡,價值共計8000元。“王世瑩年輕時在中院做書記員,喬緒曉是他的老師。他為了表示感謝,逢年過節給喬購物卡。”張慧認為,“王世瑩幫同事給的2000塊錢如果算行賄的話,逢年過節那個8000塊錢,可真的是人情往來的成分。”
孫永一案中,審判法官在相似案情的判定中否定了“人情往來”的說法。根據判決書,山東乾慧律師事務所律師魏青曾在案件辦理等方麵得到孫永一的幫助,並先後20次送予財物,累計價值8.3萬元。孫永一提出,有1.6萬元是魏青以其孩子結婚、生子的名義所送,不應認定為受賄款。對此審判法官認為,魏青與孫永一係同學關係,魏青給予財物,既是為感謝孫永一提供的幫助,也是為維係關係,謀求繼續關照;孫永一明知這一點而依然收受,並且沒有給予魏青價值相當的財物,已超出正常人情往來的範疇,符合受賄犯罪的構成要件。
“私下是各種各樣的同學、校友、前同事關係,為了將來謀求案件不當得利,願意單方麵地禮尚往來。通常是挑中秋、春節兩大節日,以及結婚、生病等特殊日子去送。”律師於凱將這種沒有回禮的“人情往來”,形容為“禮儀性行賄”。實際案情,則相應地呈現出“少量多次”的特征。在孫永一案中,黃金華、範作民、周勝躍、魏青等人送予財物次數均達20次以上,金額為5.5萬元至16.7萬元不等。
在案件辦理方麵的“行賄”,也有律師提出質疑。2019年8月,孫永一為泰和泰(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海勇在案件辦理等方麵提供幫助,收受王海勇所送的2萬元。張慧就此向《中國新聞周刊》解釋稱,王海勇因為自己的客戶拖欠律師費,起訴了客戶,一審贏了,二審客戶上訴到濟南中院。“王海勇是法製辦辭職的,和孫永一也認識,可能有讓院長給關照一下。最後那案子也調解了,這是合法利益”。
“其實有很多律師送禮根本不是為了謀求非法利益,可能你不弄,別人弄,基本的公正就保障不了。”張慧說。張慧的解釋代表了法律界一個常見的觀點:如果送錢是為了謀求合法利益,便不構成行賄。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處副處長黃應生的觀點,在律界引起不小爭議:“中國是人情社會,律師行賄法官,不一定是謀取不正當利益,甚至可能隻是推動法官公正辦案……法官中流行‘循私不枉法、枉法不循私’的潛規則。法官如果收錢了,就不敢在案件上循私,更不敢枉法裁判。”
北京青年報曾聯係多名涉案律師,其中北京市盈科(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祁樹波、山東康橋律師事務所律師孫愛榮、山東辰靜律師事務所主任陳靜均否認行賄。
傅文認為,涉案律師和法官們的辯解,側麵體現了行賄行為的爭議性和隱蔽性。“法官更願意接受律師而非當事人的賄賂,因為接受當事人賄賂是一錘子買賣,一旦事情沒辦好,就把這個法官毀了。律師則常年要和法官打交道,而且作為懂法人士,行賄方式可能會比較隱蔽,被發現後也更懂得如何申辯、回避風險。”
行賄律師如何追責?
三樁法官受賄案曝光後,行賄律師如何追責成為輿論焦點。最高法和最高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明確了行賄定罪的起點: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是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數額一萬以上便構成行賄。吳丹紅舉例稱,濟南市律協副會長李建新向濟南中院三名法官行賄金額累計達122.6萬元,屬於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這意味著李建新本應被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李建新等人的行賄舉動,甚至發生在其掛職期間。2018年4月,山東省司法廳選拔出第五批掛職律師,掛職時間為一年。其中,濟南市律協副會長李建新掛任濟南市長清區政府副區長,濟南市律協理事梁弘掛任槐蔭區政府副區長。在掛職律師座談會上,山東省司法廳副廳長遲麗華強調,掛職期間禁止從事律師業務,不得利用工作職務之便為所在律師事務所謀取利益,也不得充當任何形式的“掮客”。
然而據前述判決書,李建新和梁弘涉嫌向法官行賄的時間,均與其掛職期間有所重疊。對此,吳丹紅認為如果律師有請托案件,而案件是自己代理的,那麽違反了掛職期間禁止從事律師業務的規定;如果案件並非律師自己代理,則又違反了不得充當任何形式“掮客”的規定。
上一次律師集體行賄事件引起熱議,是去年12月一審宣判的海南省高院原副院長張家慧案。該案中,張家慧被判定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4375萬元;37名行賄人中,有18人是律師。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的相關文章寫道:“律師行賄行為將受到法律法規的嚴肅追究,輕則停止執業、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重則構成犯罪,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無論是張家慧案還是濟南三法官受賄案,迄今為止尚未看到律師被追究刑責的消息被公開。據吳丹紅分析,律師行賄不被追究刑責,存在三種可能情形:一是被索賄,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可不構成行賄罪;二是犯行賄罪,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的,可以不起訴或免除處罰;三是數額不夠或者有從輕、減輕免除的情節。
“達到定罪標準的,就算不追究刑責,至少也應該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於凱告訴《中國新聞周刊》,行政處罰包括警告、停止執業、吊證等,通常由律協的獎懲委員會研究確定,再報司法部門下達處罰決定書;行業處分指的是中止或取消律協會員資格,由律協作出決定。
實踐中,律師因行賄受罰並非常態。牽涉張家慧案的18名律師中,除海南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塗顯亞、吳鎮被免職外,目前尚無其他律師被公布受到處罰或處分。
“現在法律界尤其我們山東律師,都比較關注濟南律師行賄事件的後續。”於凱說。傅文則認為,行賄律師通過買裁判來打贏比賽,既汙染了司法環境,也破壞了社會公平;行賄律師不受處罰,將形成一種示範效應,導致不正當競爭愈演愈烈。濟南市司法局律師工作處向《中國新聞周刊》回應,相關情況正在調查當中,將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張慧則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早在配合紀委調查階段和律師行業專項治理自糾自查階段,她便主動匯報了向法官送予財物的情況。“三份判決書曝出來後,司法局把我們叫去很多回了,了解到底是什麽情況,現在已經做好了筆錄。”張慧表示,自己目前遞交了辭去濟南市律協副會長職務的申請,並等著組織給一個客觀處分。
華客新聞 | 時事與歷史:濟南中院三法官受賄案:律師送錢“不是行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