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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水災可初定為天災+系統性人禍|給水庫泄洪立法已刻不容緩

據各方信息匯總分析,鄭州市7-20水災,可以初步判定為天災加系統性人禍,最終引發大區域水災。

所謂「系統性人禍」,是指造成這次水災惡果的人為因素諸多且系統化,諸因在水災之前已經匯聚,在水災中聚合放大,最終造成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巨大損失。

水災前的硬體問題

1)常莊水庫等水利設施失修。

2)賈魯河因修建道路、沿河建築等造成數十段的堵塞、阻斷、狹窄等,形成嚴重影響泄洪的隱患。

3)鄭州市區的道路排澇設計標準低,重視地表工程,忽視路下工程,造成排泄不暢。

4)城市非生態化發展,地面硬化影響雨水滲透。

5)投巨資的「海綿城市」不達標,成為形象工程、洗錢工程,既浪費巨資,又耽誤水利設施等的修建。

6)主幹道等在雨季綠化施工等開挖地面、路面等,造成隱患和影響疏通。

7)道路規劃建設失控,造成諸多道路積水點並長期不治,典型如花園路與中州大道之間的國基路段。

8)城市交通規划水平低下,導致交通不暢,為此多建地下通道治標,但排澇設計標準低、質量差,造成嚴重隱患。鄭州市的地下通道遇雨積水由來已久,但政府官僚已經熟視無睹。

9)城市建築的地下設施防水配套不足或缺失。

10)城市防洪的系統性設施缺失,包括預警系統、防洪系統及防洪物資設備工具等。

水災前的軟體問題

1)應急法規等不能貫徹落實。

2)應急預案不完善,非優化。

3)系統性忽視應急預案的演練、落實。

4)應急預案和應急知識缺少宣傳普及,束之高閣,與民眾脫離。

5)應急管理沒能制度化、程序化、標準化,被形式化、運動化。

6)應急管理的決策體制極權化、非專業化、非規範化,關鍵時刻靠政治一把手決策。

7)應急救援組織和管理能力弱化。

8)系統性的缺失預防意識和責任意識。

9)報喜不報憂的官吏心智和官場文化。

10)掩蓋問題,缺少追責和懲治,造成應急失職瀆職的成本小、風險小、收益大,放縱應急失職瀆職,擴大化為系統性不負責、避責、迴避風險、不願擔當。

上述硬體和軟體問題,本質是官僚體制的極權化並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利己主義、機會主義,不能以民為本,不能長期負責,執政行為短期化。

鄭州7-20水災,超常暴雨是「緣」,不是「因」,「因」是水災前的系列軟硬體問題。因緣聚合,水災發生:

1)省市氣象部門的連續高頻率紅色預警被忽視。

2)預防水災會議化,沒有貫徹落實。

3)暴雨前常莊水庫等沒有騰出庫容。氣象預警後,依然沒有騰出庫容,在暴雨時造成水位迅速提高。

4)暴雨造成的水壓和失修等導致常莊(等)水庫管涌,為防潰壩急於泄洪。

5)賈魯河沿線的數十處阻斷、狹窄、淤積等隱患嚴重影響泄洪,導致賈魯河的泄洪洪水四溢,並沖向鄭州市區。

6)政府應急失控,不能迅速通過各種媒體、移動端等警告市民和各單位防洪,造成市民和各單位不能應急。

7)城市的日常管理、執法部門對應急和災情無動於衷,尤其是交警管理室內化、攝影監控化,導致現場嚴重缺少交警指揮,主要靠民眾自救和互救,並導致京廣隧道等的嚴重傷亡。

8)地鐵等應急決策有誤,造成違規違法行車,造成重大傷亡。

9)電力、通信等部門無力無能保護電力和通信設施,造成停電和通信障礙,加劇社會失穩。

10)疾速泄洪導致鄭州東和鄭州南大面積水淹,尤其是造成鄭大附屬醫院、華中阜外醫院等的嚴重水災,造成巨大損失。

11)為保護鄭州,加大泄洪,與暴雨聚合,造成鄭州下游周口等地區的洪災,形成「蝴蝶效應」「多米若骨牌效應」。

綜上,鄭州市的7-20水災,是天災加系統性人禍,天災是誘因的「緣」,人禍才是「因」。因緣聚合,發生鄭州7-20水災,造成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巨大損失,並導致剛享受小康生活和脫貧的眾多農民等遭受嚴重損害。因此,必須依法追究鄭州市的主政者的失職瀆職罪責,否則,國將不國,民將不民,黨和政府的領導權威和公信力將損失殆盡!

華客新聞 | 時事與歷史:7-20水災可初定為天災+系統性人禍|給水庫泄洪立法已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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