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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律師被中國警察帶走,這份通報你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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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媒體報道,前記者、現律師周筱贇7月29日被遼寧盤錦警方從廣州帶走,8月4號才有相關消息流出,看得出來警方很低調。周筱贇是個有點知名度的活躍分子,是法律共同體中妥妥的網絡名人,如果我家抓了這樣一個“壞蛋”,肯定是要張燈結彩奔走相告的。

但是直到8月5日,多家國內有影響力的主流媒體報道後,遼寧盤錦警方才發布了一則僅有133個字的警情通報。通報說:

近日,盤錦公安機關在辦理滕某榮涉惡犯罪集團案件中,發現滕某榮之子滕某寒與律師聶某、周某贇共同策劃,由聶某提供素材、滕某寒提供報酬給周某贇,由周某贇在境內外互聯網上發布散播編造的虛假信息,三人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涉嫌尋釁滋事罪。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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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複習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此處引述法條沒別的意思,就是希望我和我的朋友們加強法律學習,不要被別有用心的人鑽了空子。

認真研讀盤錦警方的警情通報,發現其核心內容是“滕某榮之子滕某寒與律師聶某、周某贇共同策劃,由聶某提供素材、滕某寒提供報酬給周某贇,由周某贇在境內外互聯網上發布散播編造的虛假信息”,警方認為以上行為涉嫌尋釁滋事罪,所以“跨省”抓捕周筱贇和聶敏。

很多人猜測,周筱贇是因為在網上擅自發布了“受賄不辦事是道德底線”的視頻而惹禍上身。但據一直關注此事件的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才亮透露,盤錦警方警情通報說“虛假信息”其實是說滕某榮的兒子與周筱贇、聶敏律師等網絡發帖指“公安刑訊逼供”等問題不真實。

作為一名文科生,本人解讀一下盤錦警方通報內容:首先,“共同策劃”不是貶義詞,也不是法律禁止行為。根據“法無禁止即可為”的樸素邏輯,“策劃”並不犯法,更何況策劃是一種技術手段,經常被用於社會生活的方方麵麵。全國各地警方,也做過很多大大小小的策劃。因此,三個人的策劃行為肯定夠不上違法行為,更不可能犯罪。

第二,關於“聶某提供素材”。這句話的表達很客觀,沒有感情色彩。句此分析,周聶二人涉及的案情,應該跟“受賄不辦事道德論”沒多大關係,倒真可能是聶敏提供了其作為滕某榮辯護律師依法調取的相關審訊視頻被提供給了周筱贇。因為,在有的中級法院官微都看不下去的情況下,警方出麵大動幹戈為“受賄不辦事道德論”撐腰打氣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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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視頻素材肯定不是毒品,也不是危險物質,更不是作案凶器,所以該視頻高概率不大可能是法律意義上的違禁品。那麽就有兩種可能:其一,視頻素材是聶某偽造虛構的,那當然涉嫌犯罪,可能傷害性不大,但侮辱性極強;其二,視頻素材是真實的,既然真實,又不涉及國家機密,聶敏提供出來當然也不犯法,更遑論犯罪!

第三,關於“滕某寒提供報酬給周某贇”這句話說得很直白,意思就是周筱贇發布這些被聶敏提供的素材時收了當事人的錢。周筱贇是個律師,是個憑技術吃飯的“工具人”,他幫當事人在網路上發布視頻(不管來源是否合法、內容是否真實,合法性和真實性應該由視頻提供者、當事人負責),必然是要付出勞動、時間和心血,由此獲得勞動報酬理所當然,沒理由受到指責,更未涉嫌犯罪。

需要說明的是,進入法治社會的今天我們必須知道:作為授益於人的法律人,律師們接受谘詢都是要按時間來收費的。現在人家提供勞務幫當事人發帖,當事人支付對價,那如欠債還錢一樣是天經地義的事。連接受谘詢都收費,更何況幫人發帖?——你請人背半包水泥上二樓還得付費吧,滕某寒提供報酬給周某贇又哪點不可以了呢?

問題的症結在於“發布散播編造的虛假信息”中的“編造”和“虛假信息”。而“虛假信息”中的“信息”作為客觀存在,沒有價值判斷,此處可以忽略不計。最起決定作用的是“編造”和“虛假”二詞,“編造”:就是捏造,把沒有實際發生的事情捏造為真實發生的事情;把“虛假”兩個字拆開:虛,就是捏造、虛構;假,就是不真實的人、事、物、情感等。

把“編造”、“虛假”和“信息”合而言之,盤錦警方的意思應該是說周筱贇、聶敏通過國內外網絡渠道發布散播的“刑訊逼供”信息是捏造的、是並沒有真實發生的虛構信息,歸根結底盤錦警方是要證明自己沒有刑訊逼供、自己是清白的,說警方刑訊逼供是對警方栽贓陷害、侮辱誹謗。因此,周筱贇和聶敏涉嫌尋釁滋事罪,被指定監視居住。

而且,警方的警情通報似乎言尤未盡,這個通報還應該加上一個“豹尾”:周筱贇、聶敏們發布的捏造的、虛構的不真實信息引發了公眾對警方負麵評價,造成社會公共秩序、單位辦公秩序混亂以及公安機關內部民(警)憤極大等嚴重危害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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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問題又回到了王才亮律師在轉發盤錦公安局的警情通報時的疑問:(周筱贇、聶敏律師等關於公安刑訊逼供的網絡內容)是否是虛假信息?誰有權評判?王才亮律師認為:(至少)盤錦警方(作為當事方)顯然沒有這個權利。因為——任何人不能當自己的法官,這是一個法律常識。

雖然盤錦警方目前並沒有公布周筱贇涉案的虛假信息具體內容,該“虛假信息”是不是真正的虛假信息?是不是達到了必須被刑法追究而且必須由盤錦警方不加回避地自偵自辦的程度,我們還不得而知。不過我可以肯定的是:即使盤錦警方的視頻會見設備還在認真調試階段,但隻要辦案機關任何人有一部智能手機,也是可以實現律師遠程會見周筱贇的。

當然,人家盤錦警方說了:律師並非不能會見!……

周筱贇一案的最終結果,很可能影射中國法治的走向,至少是某一時階段的走向。如果周筱贇不是因為捏造事實被判刑,而是因為傳播(發布散播)真相而被課以刑罰,那就真是無藥可救了!

華客新聞 | 時事與歷史:人權律師被中國警察帶走,這份通報你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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