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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重老人將積蓄12萬贈侄女 痊愈後索要遭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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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 12 萬是我的畢生積蓄,希望侄女能還給我!” 鹽城東台的吳某,係城市三無人員。今年 3
月,吳某生病住院,以為自己不久人世,遂將畢生積蓄 12 萬元交給了侄女。後吳某痊愈出院,想將 12
萬元要回,但侄女已將該筆錢彌補做生意的虧損,不願意返還,無奈之下,吳某到東台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援助。

後悔!畢生積蓄 12 萬元交給侄女

65 歲的吳某,是一名孤寡老人,無兒無女,屬於由當地政府給予供養的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 ”
城市三無人員 “。

今年 3
月,吳某生病住院,以為自己病情嚴重可能不久人世。吳某考慮到自己生病期間、身後事的處置均需要人來幫忙料理,遂將自己畢生積蓄 12
萬元從銀行取出,交給了侄女,口頭約定了生前身後事宜。

後吳某在醫院的治療下痊愈出院,想到在住院期間,侄女並沒有依約前來照顧自己,且自己今後繼續生活仍需要費用,就想將這 12
萬元要回。

但侄女已將該筆錢彌補做生意的虧損,不願意返還。無奈之下,吳某遂報警,民警數次調解未果後,讓吳某到東台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援助。

援助!法與理的矛盾

東台法援中心依法受理該案,並指定陳亞均律師承辦。”
雖然生活由政府供養,但餘生仍長,遇到要用錢的地方還多,在將畢生積蓄全部交給侄女後,手頭一點錢都沒有了,希望侄女能把錢還給我。”
承辦律師陳亞均接受指派後,受援人吳某坦言了自己的心聲。

” 普通的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贈與完成即生效,不能要求受贈人返還。”
陳亞均介紹,如要求返還,則需要符合法定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的法定情形有如下三種: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本案中,根據吳某陳述,其本意是附條件的贈與,侄女未履行義務,應當返還贈與,但是根據調查取證的情況,本案中缺乏形式要件。吳某當時取錢並將錢交給侄女時,沒有書麵約定,且當時隻有侄女和侄女父親在場,當時是如何約定的,沒有證據證實,也沒有第四人能夠證明。從這一點上來說,吳某要求返還贈與的證據不足。

” 當時感覺案件比較棘手。”
陳亞均說,但是,本案中,由於受援人吳某對自身疾病的錯誤認識而作出了將積蓄贈送給侄女的行為,在贈與行為完成後,又反悔索要。在老年人的思維中認為這種情形有一定的合理性,與傳統的認知有一定的契合度,這就是法與理的矛盾。

同時,從親情角度來說,吳某無兒無女,侄女是最近的親屬,在未來的日子裏也是最能給予吳某親情慰藉和生活照顧的人。陳亞均考慮到如不能妥善好這筆錢和親情的關係,將對吳某未來的生活產生較大的影響。

調解!侄女返還 7 萬元

分析基本案情後,陳亞均確定了本案以調解為主的方案。在和吳某充分溝通後,向受援人吳某告知了本案的訴訟風險,隨後向法院申請訴前調解。

陳亞均與調解員與當事人雙方分頭做思想工作、說理釋法,試圖在法律和親情間找到一個平衡點。

經過調解員和律師組織雙方多輪調解,最終達成一致,由侄女返還受援人吳某 7 萬元,當場給付現金 6
萬元,另外一萬打欠條,年底歸還,本起糾紛圓滿結案。

華客新聞 | 時事與歷史:病重老人將積蓄12萬贈侄女 痊愈後索要遭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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