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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曝!習近平擔憂「誰來監督紀委監委」 監察官法出台【報導】

記者秦瑞報導,8月20日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以下簡稱」監察官法「),將於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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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號,中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表頭條文章,《學習貫徹監察官法—促進規範化、法治化、正規化》。

文章披露,中共十八大以來,習近平多次談到「誰來監督紀委監委」的問題,強調」紀檢監察機關不是天然的保險箱監察權也要關進位度的籠子「。

文章稱」強化對監察官的嚴格監督是監察官法的重中之重「,監察官法”通篇強調對監察官的嚴格監督。”

文章還稱,監察官”必須在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按照規定請示報告重大事項,確保工作的正確方向。」

評論員李玉鏘分析,這是習近平對於國家監察委權力不斷擴張的警惕和防範,其中所說「必須在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就已經說明白了,一切都要在他的掌控下進行。這文章不管寫了多少字,就是一句話,《監察官法》就是要把「監察權關進位度的籠子」。

記者查看《監察官法》發現,第五十二條規定監察官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貪污賄賂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監督職責,應當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未經批准、授權處置問題線索,發現重大案情隱瞞不報,或者私自留存、處理涉案材料的;

(四)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預調查工作、以案謀私的;

(五)竊取、泄露調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舉報人信息的;

(六)隱瞞、偽造、變造、故意損毀證據、案件材料的;

(七)對被調查人或者涉案人員逼供、誘供,或者侮辱、打罵、虐待、體罰、變相體罰的;

(八)違反規定採取調查措施或者處置涉案財物的;

(九)違反規定發生辦案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安全事故後隱瞞不報、報告失實、處置不當的;

(十)其他職務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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