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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騷法三讀通過!定義8類騷擾行為 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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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19日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治法草案」,定義8大類跟騷樣態,包含監視、守候、尾隨等,最重將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訊問後認定有反覆犯罪之虞,得予以羈押,該法將於公告後6個月施行。但先前在野黨和民團質疑限縮在性與性別,會讓被害人難以舉證,但最後在野黨提案仍受民進黨人數優勢否決。

國民黨立委李貴敏則擔心該法會「形同虛設」,因為民進黨團堅持第3條裡面加了「性與性別」的要件,但除非加害人自己承認是跟性與性別有關,或是被害人能夠證明是跟性與性別有關,否則就不會落入跟蹤騷擾定義的範圍;因此,民進黨版在第4條裡說,如果警察機關在發現有跟騷行為的時候,在調查之後,認為有跟騷行為時,才可以給書面告誡;但第5條又講,如果有書面告誡行為,2年之內有繼續這樣跟騷行為時,才可以申請保護令,「這樣的規定,是不是讓這個法案全部形同虛設?」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則解釋,若跟騷行為「不以性與性別為界限」,則行車糾紛、債務糾紛、鄰里糾紛、網路酸民、徵信業者、電話推銷等諸多行為,都變成被納入「跟騷」法處理的範圍,這並非國人所期待《跟騷法》所要保護的案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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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19日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治法草案」,定義8大類跟騷樣態。(取自內政部官網)

內政部:為保護被害人安全,可預防性羈押

內政部指出本法三大重點:首先,明定跟蹤騷擾,是對特定被害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8大類行為,如監視、跟蹤、盯哨、守候、威脅、辱罵、歧視、用電子通訊設備干擾、要求約會等,使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其次,跟蹤騷擾行為就是犯罪(告訴乃論),得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如有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加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保護令者,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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