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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瀚興觀點:譴責恐嚇,無視瀆職?也談黃士修所謂失言恐嚇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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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近日舉辦第2場公投電視說明會,「重啟核四」正方代表黃士修在會中對陣反方的台電核能發電處長許永輝時,被質疑語帶威脅,總統蔡英文與行政院長蘇貞昌更稱「恐嚇威脅只是傷害台灣的民主」。筆者或有不同見解,試申述之。

承前,「核彈」當然不能做出真的,但「核能發電」設施,怎能魚目混珠?核四趕工追加預算,卻給大家「驗收不過」的結果,冒然運作,草菅人命;反之,若封存作廢,浪費民脂民膏;官員如何釋疑,方為要事,討論黃兄的「禮節」問題,不知所云,畢竟蘇揆不也說過:「轉移焦點也不能改變涉案的事實。」現在何苦轉移視線呢?

或問:黃兄說臺電人員恐涉及刑責,難道不是恐嚇?《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對於不令具結之證人,應告以當據實陳述,不得匿、飾、增、減。」定有明文。

承前,若要人公開陳述,告知不能說謊,否則會有刑責,算是綠營眼中黃君「恐嚇」官員,則每次法官、檢座、要對證人曉諭,不能做偽證,否則會有7年以下徒刑;試問:筆者身為律師,是否也可以提出異議:「長官,不要恐嚇我證人?」舉重以明輕,個案訴訟,尚如此告知,人命關天的核四商轉,官員豈能信口開河?是以,光扣帽子,說黃君「恐嚇」官員,已屬不妥,外圍側翼,向地檢提告,更恐貽笑大方?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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