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 年,韓豔珍在山東臨清市的一家農業銀行取出 4 萬元貨款後被搶
14 年前,山東小夥劉西洋被指參與了一起街邊搶奪案。之後,他被警方抓獲並被判處 6
年有期徒刑。
這起案件的主要證據來自一名 ” 同夥 ” 的口供以及受害人的圖片辨認。但自始至終,劉西洋都否認搶錢,認為警方 ”
搞錯了 “。
2009
年案件審理期間,劉西洋曾提出讓受害者當麵辨認的請求,未獲支持。出獄之後,劉西洋找到當年被搶錢的受害者,對方確認搶錢的不是他,並出具了一份簽字的書麵證明。
自此,劉西洋踏上了申訴的道路,至今仍在等待結果。

韓豔珍被搶地點位於軸承市場的東門附近
14 年前的街頭搶奪案
2008 年 3 月 22 日,山東臨清市發生了一起街頭搶奪案。報警人名叫韓豔珍,在當地做軸承生意。當天下午 2
點左右,她到軸承市場附近的銀行取出 4 萬元貨款,走到市場東門附近時被搶。
根據韓豔珍在案陳述,她將取出的 4
萬元放在一個布製提包裏,一名男子突然搶包後逃跑。追趕時,她看到另一名男子在不遠處騎摩托車接應。
事情過去約半年後,警方抓到一個名叫李瑞坡的嫌疑人。他的口供內容顯示,他曾夥同劉西洋等人一起作案。警方據此將劉西洋等人列為嫌疑人,並發起網上追逃。2009
年 5 月 8 日,臨清市公安局刑警大隊朱莊中隊民警從家裏將劉西洋抓走。
劉西洋是山東臨清煙店人,1987 年出生。2001 初中畢業後他沒再上學,後到親戚家的軸承銷售公司幫忙。2005
年,他曾因盜竊罪被判拘役五個月。2009 年被抓後,他並不否認曾有盜竊前科,但不承認搶錢一事。被問訊時,他一直強調 ” 警察搞錯了
“。
臨清市公安局當年的起訴意見書記載,經依法偵查查明,2008 年 3 月 22 日下午 2 點 40
左右,劉西洋夥同李瑞坡、劉西州、郭登海,在煙店鎮農業銀行尾隨取款出來的韓豔珍,將韓豔珍的包搶走,內有現金四萬元。
臨清市檢察院審查後將案件訴至臨清法院。案件材料顯示,
案件審查起訴期間,因劉西洋不承認參與搶奪,臨清市檢察院檢察員史振順、許秀麗專程到臨清市看守所了解情況,並製作了筆錄。期間,劉西洋仍稱沒有參與搶錢,並稱與舉報他的李瑞坡
” 沒仇 “。
最終,2009 年 9 月 27 日,臨清法院以搶奪罪判處劉西洋有期徒刑 6
年。判決書顯示,劉西洋堅稱未參與搶奪,始終不認罪。他上訴後被聊城中院駁回。
2015
年,刑滿釋放之後,劉西洋找到了被搶錢的當事人韓豔珍。韓豔珍確認,搶錢的兩個人中沒有劉西洋。韓豔珍接受采訪時也向記者表示,她認為警方可能抓錯了人,被搶的
4 萬元錢至今未能找回。

受害人見過劉西洋後手寫證明稱,劉西洋不是當年搶包的人
兩人 ” 在逃 ” 卻未被追究
李瑞坡與劉西洋同齡同村,初中文化,2008 年 9 月 21
日被刑事拘留。在案訊問筆錄中,他詳細供述了與劉西洋、劉西州、郭登海四人共同謀劃、盯梢、追趕、搶奪、逃跑的完整過程。
李瑞坡供述顯示,他和郭登海先到銀行,郭登海進入銀行假意取錢並物色取錢多的人。看到韓豔珍取完錢後,郭登海電話通知了劉西州。劉西州騎著摩托車帶劉西洋趕到。劉西洋尾隨韓豔珍,得手後逃跑,隨後劉西州騎摩托車接應。根據被害人韓豔珍在案陳述,她當時看到兩名搶包的作案人員,一人搶包,一人騎摩托。
最終,臨清法院在判決中認定李瑞坡供述的 4 個人參與了作案。但奇怪的是,認定的 4
個人中,至今隻有李瑞坡和劉西洋受到刑事處罰。
記者了解到,李瑞坡獲刑以來,” 同夥 ” 劉西州已經處於 ” 在逃 ”
狀態,而劉西州稱,他壓根不知道搶錢的事,且他一直正常生活在山東與河北交界一帶,至今沒有警察找過他。
在案被認定為 ” 同夥 ” 的郭登海曾被網上追逃,郭登海稱,2009 年 1 月、2010 年 5
月他先後兩次被臨清市刑警二中隊帶走,但他堅稱未參與搶奪案,兩次分別被羈押 18 天、39 天。
郭登海手寫證明材料顯示,2010 年 5
月被羈押期間,臨清市檢察院的人也詢問過關於搶奪的事,之後他正常生活在臨清,警察再也沒有因搶奪案的事找過他。
記者了解到,2021 年 6 月 24
日,劉西洋的申訴律師曾找過李瑞坡求證搶奪案一事,李瑞坡稱,案發前一天,他與朋友吃飯時發生打架事件,他的頭被打破。案發當天他因受傷未出門,有朋友還到家裏看望他。他說自己沒搶過錢,更沒有與劉西洋一起搶錢。出獄後,他也開始申訴。
李瑞坡接受深一度記者采訪時稱,偵查階段,他的供述內容是審訊的民警編好後拿來讓他簽字的。搶錢的事,他並不知道是誰幹的。

郭登海手寫證明稱自己從未參與搶奪案,也從來沒有和劉西洋一起參與搶奪案
要求受害人到庭未獲準
據韓豔珍的在案陳述,搶包的男青年 20 多歲,身高 170 厘米左右,方臉,體型中等,穿黃色夾克、深色褲子。
在警方的筆錄裏,李瑞坡對劉西洋作案時所穿服裝的描述與韓豔珍的描述基本一致,因此認定搶包的人是劉西洋。
卷宗顯示,李瑞坡被抓當天,2008 年 9 月 21 日中午,臨清市公安局刑警大隊朱莊中隊民警,曾拿出 14
張放在一起的嫌疑人大頭照,組織韓豔珍對嫌疑人進行辯認。韓豔珍按指紋確認劉西洋是搶他錢的人。
劉西洋告訴記者,辯認用的照片是他案發前 4
年拍的證件照,與案發時他的模樣有很大差別,且照片無法反映他的身高和體型。他被羈押期間曾向辦案單位提出讓被害人當麵對他進行指認,但未獲批準。當年庭審時,他要求被害人到庭,也未獲批準。
在案證據材料中,除李瑞坡口供指稱劉西洋涉案外,韓豔珍簽字的這份辨認筆錄是將劉西洋與搶奪案關聯起來的唯一證據。
2016
年夏天,出獄後的劉西洋和其申訴律師找到了受害人韓豔珍,韓豔珍見過劉西洋後稱,搶錢的不是劉西洋,因為劉西洋個子高(175cm
左右)、皮膚白。此前她曾向警方作證稱搶錢人的身高約 168cm,皮膚黑。
韓豔珍稱,公安機關讓她辨認嫌疑人照片時,拿出一張紙,上麵有很多人頭照,但她看著哪個都不像。她記得,一個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指著一張照片說
” 就是這個人搶的你的包 “。她覺得 ” 公安的工作人員說的是真的,就相信了
“,然後簽了字。她還向律師稱,自己沒有收到過法院的開庭通知,沒參加庭審,不知道什麽時候下的判決。
被質疑的筆錄簽名和指紋
根據韓豔珍的在案陳述,她追上搶包青年時,已經有另一個男青年騎著一輛紅色無牌摩托車在接應。在李瑞坡的供述裏,這輛紅色、無牌摩托車是劉西州的。
不符合辦案邏輯的是,在案材料裏,沒有劉西州的證言(供述)。2009
年,刑警朱莊中隊出具辦案說明,稱作案工具摩托車無法找到。除此之外,在案材料沒有顯示警方對這輛摩托車有追查的記錄。
對於四萬元的最終去向,劉西洋也提出了自己的疑問。
在案材料顯示,李瑞坡供述稱,他和郭登海沒有分到錢,這些錢被劉西洋和劉西州拿去河北賭博輸完了。
然而,在案材料裏,沒有證據證明警方對賭博時間地點、賭博方式、賭博人員身份等信息進行過核查。劉西洋告訴記者,他平時隻有在春節期間會打打麻將,從沒賭過錢,他不會也沒參與過其他賭博。
此外,劉西洋的律師認為,案件的偵查過程也存在問題。卷宗材料顯示, 2008 年 9 月 21
日,臨清市公安局刑警大隊朱莊中隊負責案件偵查的民警張榜田、王慶祥於當天 12 時 03 分至 13 時 28
分在朱莊中隊詢問李瑞坡。但詢問筆錄記載,在同一地點,這兩名偵查員在同一天的 12 時 19 分至 12 時 55
分詢問了一名韓姓證人。這兩份詢問時間衝突的筆錄被用作起訴李瑞坡、劉西洋的證據,且獲臨清法院、聊城中院采信。
深一度記者多方聯係張榜田、王慶祥未果。臨清市公安局政治處主任崔立峰稱將通知張榜田、王慶祥做出解釋,但截至發稿,記者未收到回複。
劉西洋還稱,在案件偵查結束時,他曾提出委托律師的要求,但未被允許。在案的筆錄顯示,辦案人員曾詢問劉西洋 ” 你委托辯護人嗎?”
他回答 ” 不找辯護人 “,並簽名按指紋。
但這份筆錄上的 ” 劉西洋 ”
簽名字跡,與劉西洋同時期上訴狀及其他筆錄簽名字跡有肉眼可見的差別。劉西洋稱,這份筆錄上不是他簽的名,也不是他按的指紋。
受害人否認曾接受案件核實
劉西洋說,家裏沒有高學曆的人,一直以來,家人都希望他能安安穩穩做一份工作,過平平淡淡的生活。他承認,自己從小就不安穩,走出校園以後,動過歪腦筋,走過歪道。他告訴記者,現在已經知道自己盜竊行為的危害,”
可不是我的錯,不能強加給我吧?”
2009
年底,他剛開始服刑,就向聊城中院提交了申訴材料,但被駁回。聊城中院在駁回申訴通知書上稱,他提交的證明材料均為複印件且未注明出具時間,依法不能作為新的證據使用,亦不能推翻原審認定事實。
服刑期間,劉西洋表現良好,獲得了 1 年 4 個月的減刑,於 2014 年 12 月 19
日刑滿釋放。出獄後他開始尋找證人、搜集證據,為申訴做準備。
他服刑的這幾年,妻子丟下兩個幼子離開家,父母為他的事四處奔走。但給劉家人希望的是,劉西洋出獄後,被害人韓豔珍願意給他作出書麵證明,證明劉西洋不是作案人,希望司法機關查清事實。
他的申訴在 2015 年被山東高院認定申訴理由不成立後,他申訴到山東省檢察院。材料顯示,2016
年,受害人韓豔珍手寫了一份證明材料,證明劉西洋不是搶包的人。
2020 年 12 月 21 日,山東省檢察院作出申訴結果通知,稱申訴理由不成立。這份通知書記載,關於搶奪案,申訴期間,”
聊城市公檢法三家辦案人員又向被害人核實了案件情況,被害人再次確認案卷中照片(劉西洋的照片)即為搶其包的人
“。但是,韓豔珍向深一度記者確認,公檢法的人沒有因確認搶包人的事找過她。
2021 年 10 月 8 日,劉西洋將出獄後搜集到的所有新證據交到了最高法。
如今,劉西洋仍在軸承市場的門店裏給親戚幫工,獨自帶著兩個孩子。春節前,他到最高法詢問結果,得到的答複仍需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