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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ve federal prosecutors made a good faith effect to understand the
standard of care in this area or are they cherry picking paid
experts that will convict their target? Has anyone proven that the
“red flags” so often cited by DEA improve outcomes?
— Michael Ney (@MichaelNey19)
February 27, 2022
聯邦最高法院1日開始審理兩宗醫生被控濫開處方藥的上訴案,其中1宗案件牽涉多年前被判監21年的華裔醫生阮秀祿(Xiulu
Ruan)。聆訊席間,大法官與控辯雙方環繞法律灰色地帶,以及醫生能否出於善意開藥的問題展開激辯。
《紐約時報》報道,由於全國鴉片類止痛藥泛濫,因此這次審訊結果深受外界關注。檢方指責,阮秀祿與合作夥伴在阿拉巴馬州開設診所期間,
4年內開出近30萬張處方,成為芬太尼(Fentanyl)流入社區的主因之一。而在另1宗案件中,被告卡恩(Shakeel
Kahn)涉嫌在亞利桑那和懷俄明州開藥,之後跟隨“市場價”收費,檢控官批評,卡恩接受現金之餘,也允許病人以槍支等其他物品付費。
法律分析形容,兩宗案件的關鍵在於如何解讀《受管製物法》(Controlled Substances
Act),但現有條文措詞不夠清晰,可以讓人理解為醫生有權因應情況而決定“合法醫療用途”,並且免受法律限製和懲罰。
代表政府的律師表示,兩宗案件的醫生都忽視標準,沒有考慮藥物危險而且容易成癮,其中1人開出的劑量甚至可以致命,因此法庭應該判他們有罪。但辯方反駁,處方藥標準允許主觀分析,醫生即使執業時偏離行業慣例,也要考慮他們是否出於善意。其中阮秀祿的律師表示,醫療標準會隨環境而改變,醫生需要衡量病人及其病情,然後決定治療方法。卡恩的律師則說,當事人如果罪名成立,那麽聯邦緝毒局(DEA)將可監管醫療事務,導致醫生動輒得咎。
針對這些抽象的法律概念,不同大法官以交通規則為例彼此爭辯。首席大法官羅伯茨(John
Roberts)表示,某些路段若設下55哩時速上限,司機不能因為自己的解讀,就把車速增至70哩,基於同樣原因,醫療決策縱然牽涉主觀判斷,但一般不能成為抗辯理由。但大法官巴瑞特(Amy
Coney
Barrett)援引刑事法表示,某些情況下司機可以超出時速上限,比如將受傷兒童送往急症室等,符合條件的話可以免責。大法官卡瓦諾(Justice
Kavanaugh)則說,兩案的醫生可能違反客觀標準,但可能也有合理原因,也許無需入獄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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