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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官好發財!省部級股神獲刑:內幕交易獲利1717萬(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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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宣布開除白向群黨籍和公職現場。圖片來源:視頻截圖

“當官發財兩條道,當官就不要發財,發財就不要當官。”2018年10月16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宣布對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原黨組成員、副主席白向群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的處分決定,在宣布現場,白向群表示,完全接受組織的處分決定,對於自己所犯的嚴重錯誤懊悔萬千。

據新華社報道,2019年10月24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白向群案。值得注意的是,在受賄罪,貪汙罪之外,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白向群的行為還構成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截至目前,省部級幹部中被以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等罪名提起公訴或者判刑的便有證監會原副主席姚剛、國家安全部原副部長馬建、安徽省原副省長陳樹隆、安徽省原副省長周春雨、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內蒙古自治區原副主席白向群等多人。

內幕交易獲利1717萬

還泄露內幕信息致他人獲利4000萬

2019年10月24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原副主席白向群受賄、貪汙、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認定被告人白向群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汙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二百五十萬元;對白向群受賄所得財物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貪汙所得財物依法返還被害單位。白向群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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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
 

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18年,被告人白向群利用擔任共青團內蒙古自治區委書記,中共烏海市委副書記、烏海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烏海市委書記,中共錫林郭勒盟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配置煤炭資源、開發地產項目、承攬建設工程、職務調整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索取、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515萬餘元,其中索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65萬餘元。

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白向群利用擔任中共烏海市委書記、錫林郭勒盟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先後5次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12萬餘元。

2010年10月初、2011年8月及2015年2月,被告人白向群從相關股票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處非法獲取內幕信息,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白向群籌措資金並指使他人用多個親友賬戶買入上述股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買入該股票,累計成交金額共計人民幣4256萬餘元,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1717萬餘元;泄露上述內幕信息給他人,導致他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買入上述股票,累計成交金額共計人民幣4308萬餘元,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4052萬餘元。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白向群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汙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均應依法懲處。白向群多次索賄,數額特別巨大,多次為多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具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鑒於其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部分貪汙犯罪事實;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具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貪汙贓款、贓物已經全部予以追繳,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違法所得已絕大部分追繳,具有法定、酌定的減輕或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多名落馬官員涉內幕交易

在白向群之前,多位官員“落馬”和內幕交易有關。

4月23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王曉光受賄、貪汙、內幕交易案,對王曉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億七千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億七千三百五十萬元。

4月3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安徽省原副省長陳樹隆受賄、濫用職權、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一案,陳樹隆被判無期徒刑,並處以1.7億罰金。據檢方調查,他受賄、國家損失、內幕交易非法獲利等涉案金額共計約33億元。

2月22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周春雨受賄、隱瞞境外存款、濫用職權、內幕交易案。周春雨作為股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買入相關股票,累計買入金額人民幣2.7億餘元,非法獲利人民幣3.5億餘元。他被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61億元。

@黨員幹部:“股事”有風險,這些紅線莫觸犯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證券市場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將其合法財產以合法的方式投資於證券市場,是對國家建設的支持。黨員幹部可以從事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但是不能違反有關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及《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幹規定》等為黨員幹部證券投資行為劃出了紅線,廣大黨員幹部切記不要有以下行為:

收送有價證券、股權

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八十九條對於違規收送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的行為及其適用處分作出了明確規定,這也是條例最新修訂時增加的內容。

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一般來說,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本質上屬於經商辦企業。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將其列為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規定了相應處分。

違規在國外投資入股

某些掌握一定職權的黨員領導幹部,為了規避黨和國家關於禁止黨員領導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政策規定,到國外去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以獲取個人利益。

內幕交易或者泄露內幕信息

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新增了對“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製、定向增發、兼並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等行為的處分規定,這是從黨的十八大以來查處的典型案例中總結出來的。如果構成刑法規定的內幕交易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等的,適用總則中紀法銜接條款處理。

公款或者違規借用資金炒股

有的通過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範圍內或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用以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隱瞞個人持股情況

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嚴肅的組織紀律。有的黨員領導幹部將個人有關事項當作“隱私”藏著掖著,既不交心,也不交底。

特定人群買賣股票

《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幹規定》明確列出了不能炒股的四類人群: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谘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係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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