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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宏:上海為何采取抗原篩查?何時對阻斷病毒更有效?

當前,在香港、吉林、上海等地在抗擊新冠疫情過程中,都運用了抗原檢測試劑,為何會采取這一檢測方式?什麽時候采取這種檢測方式對阻斷病毒傳播更為有效?

4月2日,上海市新冠肺炎醫療救治專家組組長、複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感染科主任張文宏在參加線上召開的“2022新冠病毒抗原檢測國際研討會”上表示,當前中國采用核酸為主的檢測方法,目的是為了達到社會麵清零,但核酸檢測需要動用大量社會的能力,而抗原可以實現自檢,作為一種彌補手段。

但張文宏也指出,抗原檢測麵臨的時間窗口比較狹窄,早期或潛伏期很難檢測到。抗原檢測試劑的敏感性和特異度,也會因應用環境受到影響。針對奧密克戎病毒感染出現症狀的五天之內進行抗原檢測,其敏感度都是比較高的,但病毒潛伏期的抗原檢測則不如核酸檢測。

上海為何采取抗原檢測作為篩查輔助手段,張文宏說,原因在於通過抗原自檢,可以獲得基本的感染率數據,即便有很高的假陽性率,也可以篩查抓住一部分傳染源,阻斷病毒的傳播,這個做法也與國家專家組達成了共識。而在全域篩查後,為了盡快達到清零目標,在核酸檢測間歇期,輔助抗原檢測,也可以提高檢測效率。

什麽時候采取抗原檢測最好?

張文宏指出,當封閉小區一旦出現核酸篩查陽性,短時間內全篩受到時間限製的情況下,可以第一時間啟動抗原自檢,就可以篩查出一些無症狀感染者,避免病毒的進一步擴散。又如醫院急診,無核酸報告的患者在核酸報告出來前,可以先做抗原篩查,實施先行救治。在醫療機構防停擺方麵,也可以使用核酸定期檢測、輔助抗原自檢。

“抗原檢測主要用於急性感染期,即疑似人群出現症狀5-7天之內的樣本檢測(奧密克戎病毒感染可以考慮在5天內),抗原可以作為密接者的篩查,連續篩查可以提高檢出率。新冠病毒的抗原檢測因其敏感度問題,不適宜用於以清零為目標人群中的篩查,但是可以作為核酸檢測能力不足時的一種補充。“張文宏表示,在流行期,抗原檢測可以通過盡早發現傳染源,降低病毒傳播效率。在清零階段,抗原可以作為核酸定期檢測的輔助手段,如用於老年護理院、醫院等,可以實施對老人等脆弱人群的反向保護。

上海警方:市民應配合核酸采樣檢測 應檢未檢將被依法處罰

3月27日,上海市政府發布《關於做好本市新一輪核酸篩查工作的通告》,在全市範圍內開展新一輪切塊式、網格化核酸篩查,要求廣大市民支持理解配合全市疫情防控工作,按照所在街道社區或單位通知要求,分時段有序參加核酸篩查。

對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妨礙疫情防控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上海公安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典型案例

鬆江一男子拒不配合核酸檢測被依法處罰

對核酸檢測通知視而不見、閉門不出還多次掛斷通知電話,在檢測現場故意出示錯誤二維碼嚴重影響采樣工作。日前,鬆江公安分局對一拒不配合核酸檢測的男子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4月1日上午,鬆江區某小區根據街道統一安排,組織小區居民開展核酸檢測。居民顏某因嫌麻煩,對核酸檢測通知視而不見,閉門不出還多次掛斷通知電話。在工作人員多次上門提醒後,顏某才來到檢測現場,卻故意向采樣人員出示微信名片二維碼。當被要求出示健康雲二維碼後,顏某又強行衝破工作人員阻攔,自行返回自己家中,嚴重影響核酸檢測工作正常開展。

接報警後,鬆江分局民警趕赴現場處置,督促顏某完成核酸檢測後帶所調查。目前,顏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依法應當進行核酸采樣的人員,拒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的

處罰依據: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第1款第1項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刑法》第330條第1款第5項

第三百三十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製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製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製措施的。

二、違法行為:核酸檢測過程中,與工作人員發生衝突的

處罰依據:根據不同情形作出相應處理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2項,第43條,第50條第1款2項、第2款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二)《刑法》第291條,第234條,第277條第1款、第5款

第二百九十一條
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罰金。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使用槍支、管製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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