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政治媒體Politico周一晚上帶來的報道,可謂是重磅炸彈。美國最高法院有意推翻墮胎權受憲法保障的裁定,大法官撰寫的意見草稿外泄,引發軒然大波。
這則讓民主黨和共和黨都如芒在背的消息,就是美國最高法院私下投票推翻了具有裏程碑意義的 Roe v. Wade
法案,盡管該判決保證了近半個世紀的女性墮胎權。
這個著名的“羅訴韋德案”是怎樣的由來?此案的判決又給之後的美國社會帶來了什麽樣的影響?
羅訴韋德案(英語:Roe v.
Wade),又譯為露對威德案,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973年對於婦女墮胎權以及隱私權的重要案例,對於婦女墮胎的問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承認婦女的墮胎權,受到憲法隱私權的保護。此外最高法院對墮胎權的限製應采取嚴格審查標準,並提出“三階段標準”。最高法院的判決至今仍受到美國社會爭議,部分反墮胎團體一直爭取推翻判決,而支持墮胎權的人士則要求維持最高法院的判決。判決後各州均製定不同的法律,惟限製不一。

諾瑪‧麥考維-Norma McCorvey圖源:維基百科
事實
1969年8月,美國德州的女服務生Norma
McCorvey意外懷孕想墮胎,她的朋友建議她謊稱遭到強奸,以合法墮胎,因為德州法律規定被性侵可以合法墮胎。然而沒有警方報告證明其遭到性侵,所以這個辦法沒有成功。於是,她去了一家地下墮胎診所,但發現該診所已經被警察查封。
1970年,律師Linda Coffee和Sarah Weddington為McCorvey(化名珍妮·羅,Jane
Roe),起訴代表德州的達拉斯縣司法長官亨利·韋德,指控德州禁止墮胎的法律,侵犯了她的“隱私權”。地方法院判決,該法侵犯了原告,受美國憲法第九修正案所保障的權利,但是沒有對德州的反墮胎法律提出禁製令(injunction),Roe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上訴。
1973年1月22日,聯邦最高法院於1973年以7比2的比數,認定德州刑法限製婦女墮胎權的規定,違反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正當法律程序”條款。
爭議
婦女“墮胎權”是否為“隱私權”所保障? 隱私權的憲法基礎條文為何?
未出生的胎兒,是否受憲法第14條修正案“正當法律程序”條款保障?
德州禁止墮胎法律,是否違反憲法第14條修正案“正當法律程序”條款?
1973年1月22日,大法官們以7票讚成、2票反對的結果宣布,德克薩斯州反墮胎法律違反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正當法律程序”條款,開創了對所有50個州產生影響的法律先例。
這項影響深遠判決的主要意見書,是由前總統尼克鬆提名的共和黨籍大法官哈裏‧布萊克蒙(Harry
Blackmun)撰寫,他說法院承認“墮胎爭議的敏感和情緒化本質,強烈的反對意見,甚至在醫生之間,以及該主題激發的深刻而看似絕對的信念”。
當時做出主要意見決定的大法官中,有5人是共和黨總統提名。判決也裁定,州政府能管製懷孕第二階段的墮胎程序,以及在多數情況下懷孕的第三階段禁止墮胎。
艾森豪威爾(Eisenhower)總統提名的前最高法院大法官波特‧斯圖爾特(Potter
Stewart)寫道:“法院今天已經徹底證明,從憲法的角度,各州不能根據自己的利益(喜好)針對個人自由進行廣泛限製。”
表達異議的大法官,分別是民主黨提名的拜倫‧懷特(Byron White)及共和黨提名的威廉‧倫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其中倫奎斯特後來還當上美國首席大法官。
在一份反對意見中,尼克鬆提名的大法官倫奎斯特表示,這項裁決意味著“對於懷孕前期(三個月)的墮胎,州一級(法律)實際上就沒有了任何限製”。
他補充說:“在決定這樣一個假設性的訴訟時,最高法院偏離了長期以來的規則,即最高法院永遠不應該‘製定一條比該案事實本身所要求更廣泛的憲法規則’。”他還指責法官同事們在依賴“所謂‘強製性州利益’的標準進行審核時,回避了第十四修正案的曆史。”
“羅訴韋德案”判決令保守派社會和法界人士大反彈,他們多年來一直致力尋求破壞或推翻這項判決。
美國墮胎合法化簡史
19世紀美國政府持“反墮胎”立場;1803年,英國通過了《艾倫伯勒法》,開始對墮胎實施更多限製,受此影響,美國各州亦紛紛效仿;到了1849年,有20個州將胎動前(即懷孕18周)的墮胎定為輕罪,將胎動後的墮胎,定為二級謀殺。
自1859年起,除為挽救母親生命,美國醫藥協會譴責所有墮胎行為,並敦促各州立法限製墮胎。1859年,美國醫學會年會通過決議,敦促各州立法限製墮胎。到了1910年,除了肯塔基州以外,美國所有的州都對墮胎進行了限製。同時,即使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下,墮胎權也是掌握在醫院的審查委員會中,由醫生而不是當事者說了算。
1921年,生育控製聯盟(Birth Control
League)在紐約成立,開始大力鼓吹避孕和墮胎。1930年代,執業醫生每年進行80萬宗墮胎,非法墮胎也大增。此後,墮胎合法化迅速蔓延。
1959年,立法機構提案“刑法雛型”,擬通過因強暴或亂倫而致的懷孕,或為了母親身心健康,可在合法醫院執行墮胎手術的法令。
1965年,康涅狄格州高等法院決定讓人工避孕合法化,並定義為“個人權利”。
1967,科羅拉多州首先通過因強暴、亂倫或為拯救母親生命可施行墮胎手術;加州、俄勒崗州開始跟隨。
1970,夏威夷成為第一個允許孕婦在任何情況下合法墮胎的州;另有14州通過立法,同意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以墮胎。
1973年,“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判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承認婦女的墮胎權,受到憲法隱私權的保護。判決後各州均製定不同的法律,唯限製不一。
在“羅訴韋德案”判決出來之後,美國最高法院推翻了大多數州的反墮胎法,確立了“三階段標準”,來指導各州法律在婦女妊娠的不同階段是否應當允許墮胎。
美國最高法院確立的“三階段標準”肯定了妊娠第一期(First
trimester,妊娠頭3個月)婦女作決定的自主權;在妊娠第二期(Second
trimester,妊娠中3個月),為了婦女的健康,各州可以限製墮胎,但不能禁止墮胎;在妊娠第三期(Third
trimester,妊娠後3個月),除非母體有生命危險,為了保護胎兒,各州可以立法限製或禁止墮胎。
1993年,美國總統克林頓發布行政命令,促使胎兒組織的搜集和研究合法化,進行口服墮胎藥RU486的研究,以及民眾可以在政府補助的診所內接受墮胎指導與谘詢。並且,美國軍隊醫院也開始提供墮胎手術。
2003年10月21日,國會以64票對34票,通過了禁止後期墮胎的法案,規定禁止在妊娠中期三個月和末期三個月實施墮胎,布什總統立即簽署法案。
2009年,總統奧巴馬簽署一項命令,允許政府資助推動墮胎的國外機構,推翻了前任總統的禁令。
“羅訴韋德案”主角的大反轉
2017年2月18日,“羅訴韋德案”的主角“羅”——諾瑪‧麥考維(Norma McCorvey)在德州去世,終年69歲。

1998年1月21日,“羅訴韋德案”的主人公諾瑪‧麥考維(Norma
McCorvey)在美國參議院司法機構作證委員會小組委員會在華盛頓特區國會山舉行的羅訴韋德案25周年聽證會上。(Chris
Kleponis/AFP via Getty Images)
據《紐約時報》1994年的報導,麥考維來自一個破碎家庭,聲稱曾經被一個親戚多次強奸,早年輟學。她16歲結婚,但很快便離婚,曾懷孕三次。她的三個孩子有三個不同的生父。長女由母親代養,另外兩個孩子則由他人領養。她一度沉迷酒精和毒品,也沒有一份穩定的工作。1969年,諾瑪懷有第三胎時,她加入了一個爭取墮胎權的組織。
麥考維以化名珍妮‧羅(Jane
Roe)委托律師,指控德州的刑事墮胎法違憲,她聲稱自己遭強奸以爭取墮胎,但案件被否決,她被迫生下第三胎。案件再度審理,至1973年,她上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並獲得勝訴。
直至80年代,麥考維才對外承認她是案件的原告人,她透露當年自己並沒有被強奸,僅是希望加快案件審理,讓她可以墮胎。她公開身份後,積極參與爭取墮胎權的運動,出席遊行﹑在婦女診所工作﹑向群眾發表演說﹑寫自傳﹑拍攝紀錄片,成為爭取墮胎權的風雲人物,倍受關注。
但是,1995年8月8日,麥考維接受洗禮,成為一名基督徒,從此開始了反對墮胎的曆程。此後,她還成立了一個“不再是‘羅’”(“roe
no
more”)的機構,促進反墮胎宣傳。1998年,她出版了一本自傳,描述她如何從一個墮胎標誌人物變成一個堅定的反墮胎積極分子的心靈巨變,書名叫做——《被愛征服》。
2016年美國初選期間,共和黨候選人羅恩‧保羅(Ron
Paul)公開發言說:“‘羅訴韋德案’是完全錯誤的,它根本不是一個‘憲法’問題。憲法,包括憲法修正案,沒有一個字,有支持墮胎的意思。那些無辜的、未出生胎兒的權利,是美國自由理想價值的核心。”
Wanna know something crazy? Jane Roe, whose
real name was Norma McCorvey, never actually supported the abortion
movement. She admits she was paid to played a role. She ended up
opposing the court’s decision in the end. https://t.co/m5xjBMTvjK
— David Wells (@called2serve249)
May 3, 2022
華盛頓郵報:“Jane Roe”在臨終前做出了驚人的供詞。Jane Roe(化名) ,真名是 Norma
McCorvey,她從未真正支持過墮胎運動。 她承認她是為了扮演一個角色而獲得報酬的。 她最終反對法院的判決。
原告諾瑪·麥考維(Norma McCorvey)說,她加入反墮胎運動是為了報酬,而不是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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