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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刷臉”,我為什麽一定要磕贏這場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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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城所住的小區門口設有閘機,唯有 ” 刷臉 ” 才能進入

顧城,26 歲,一個大學畢業後,幹了幾年保險的普通人。

去年 9
月,因其在天津租住的小區物業拒絕提供人臉識別以外的進門方式,他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一審法院駁回了他的訴求後,他選擇繼續上訴。今年 5
月,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要求物業公司刪除顧城的人臉信息、提供其他出入方式,並承擔律師費和訴訟費。

顧城說,其實不願意 ” 刷臉 ”
的人很多,但大家通常不會死磕這個問題。他想以親身經曆告訴大家,每一個普通人都可以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就像伯爾曼所說,法律若不被信仰,那它不過是一紙空文。

以下內容根據顧城的自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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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閘機上設有刷卡區,但物業告訴顧城,無法辦理門禁卡

” 沒有任何法律告訴我回家要刷臉 “

去年 3 月,我因為工作變動搬到天津。

來之前,我在網上看房並簽下了位於天津和平區的一套公寓,這裏交通便利,人口密集。入住時,我才從房屋中介那裏得知,這個小區需要人臉識別才能出入。

因為害怕人臉識別泄露個人信息,我曾詢問物業是否能用門禁卡代替 ” 刷臉 “,但對方說不行。

為什麽物業公司可以強製我 ” 刷臉 ” 才能進入小區?這不合理。我常常用最樸素的邏輯去感知一件事情,沒有任何法律告訴我回家要 ”
刷臉 “,這不是我的法定義務。

我問他們,” 你們這樣就不怕被投訴嘛?” 對方用驚訝的表情看著我:” 啊?——我們也是為了業主安全啊。”
物業告訴我,安裝門禁經過了業主委員會的同意,還有街道和社區的參與,好像我是個無理取鬧的人。

我覺得當場沒法解決這個問題,房子已經租了,進不去就沒地方住,隻好先讓物業拍照錄入人臉,登記姓名、身份證號等信息。我當時還想湊到前台的電腦上看他登記了什麽,但他說有攝像頭,讓我退出來。

我們小區的大樓是商住兩用的,門禁在樓內,有保安輪流值守,類似於寫字樓的設置。三個入口設備都一樣,雖然麵部識別機的旁邊就有刷卡的通行設置,但我沒有卡。

盡管錄入了人臉,但我心裏不服氣,不樂意 ” 刷臉 ”
回家,每次都是讓保安給我開門,有種非常抗拒的感覺。有一個保安我經常見,到門口時,我就向他招手示意,他有時刷自己的臉,有時把貨運的門打開讓我進去。如果剛好有別人進樓,我就跟著一起走,用手把閘門擋一擋就可以進了。還有保安會問我,”
是沒辦法刷臉還是咋的 “,這種時候我就直接說 ” 不想用 “。

我之前看到過一個研究,一個團隊用工具模擬個人的麵部特征,成功地欺騙了人臉識別係統。我覺得這個技術有難以估量的風險,我沒有必要去承擔這些額外風險。我有個同事和我住在一個樓,他是接受人臉識別的,包括我這個案件的代理律師也住在
” 刷臉 ” 進出的小區,他也沒有提出異議。人家接受了就沒問題,我覺得自己有拒絕的權利。

我們平時可能會看到很多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事情發生在別人身上,作為旁觀者我常常感到無能為力,所以當事情發生在我身上時,在可承受的範圍內,我願意不計成本地去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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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底《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表決通過,在全國首次公開禁止采集人臉識別信息。該條例施後,不少社區調整了管理措施,在實施人臉識別時征求居民意見

” 我想檢驗一下這條司法解釋是否有效 “

我大學讀的保險學,並沒有法律專業背景,最多聽過幾節經濟法的課。秉承著一個普通人對公平和正義的樸素追求,從住進來以後,我就一直在醞釀如何解決這個問題。憑什麽強製我用人臉識別進門呢?

平時,我工作日在天津,周末在北京,沒有很多閑暇時間。2021 年 8 月 1
日,我的律師朋友給我轉發了《最高院關於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的司法解釋》(以下簡稱《人臉識別司法解釋》)生效施行的消息,其中第十條規定,”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築物管理人以人臉識別作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出入物業服務區域的唯一驗證方式,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請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驗證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這不就是我現在的情況嗎?我一拍大腿,得嘞,正好檢驗一下這條司法解釋是否行之有效。第二天我就找到物業,再次表達了拒絕 ” 刷臉 ”
的訴求。但等了三天,我得到的答複仍然是拒絕,於是就發了律師函。我的原則很簡單,能談就談,不能談咱就走法律渠道。

決定起訴後,我和律師一起梳理了案情,明確相關的法律依據,我拍了一些門禁的圖片、訴訟產生費用的發票,還有律師函作為證據。

我搜索到,杭州有個案例被稱為 ” 人臉識別第一案 “。事情發生在 2019 年 4
月,當事人郭兵購買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年卡,並錄入指紋和拍照。但之後,動物園將入園方式由指紋識別調整為人臉識別,並向郭兵發送短信要求其進行人臉激活,進而引發雙方糾紛。最終法院判決野生動物世界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
678 元、交通費 360
元,並刪除了郭兵的人臉識別及指紋識別信息。但我發現,這個判例是基於《合同法》的合同糾紛,對於個人信息保護沒有參考性。

去年 9 月份我提起訴訟時,《個人信息保護法》尚未實施,因此律師引用的法條來自《民法典》和《人臉識別司法解釋》。案子 11
月一審開庭,我向物業公司提出刪除人臉信息、提供其他出入方式的訴訟請求,並要求對方賠償我維權產生的律師費及訴訟費。

我和律師對一審的預判比較樂觀,覺得法官最多不支持賠償費用,但是應該不會在問題的定性上產生分歧,至少不會敗訴。但沒想到全部訴求均被駁回,這確實有點出乎我的意料。

法院駁回訴訟請求的主要理由是我沒有證明我的信息被泄露了,因此認定我的隱私權並沒有受到侵害。

一審判決後我當即決定上訴。此時。我麵臨兩個選擇,一是順著一審法院判決的思路,按照物業侵犯隱私權上訴,二是從根本上主張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考慮到從隱私權角度論證和舉證的難度都較大,律師決定延用最初的起訴思路,按照物業侵犯個人信息權益上訴,主張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舉證責任分配錯誤。

今年 3
月,二審開庭審理,整個過程比較順。前幾天,我收到了二審判決。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支持了我的訴訟請求,判決物業公司刪除我的人臉信息、提供其他通行方式,並且一審和二審的案件受理費也判決由物業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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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勝訴判決書

” 法律若不被信仰,那它不過是一紙空文 “

除了這次的案子,其實我走到訴訟環節的維權事件有 6 起。

有一次我花 64
元點了一份外賣,發現飯裏有隻蚊子。我歎了口氣,想把外賣扔掉了事,畢竟在外麵吃飯經常遇到這種情況,早已經習慣了。

但律師朋友提醒我,這種情況是可以申請平台賠償的。我一直想用親身經曆為 ” 公眾維權難 ”
的問題做些什麽,於是就去找平台和商家索賠。外賣平台有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賠付,我又現查現學了《食品安全法》,發現在返還餐費的基礎上,還可以要求索賠金額,我嚐試了各種投訴,但飯店依然拒絕足額賠償,最終我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經過訴前調解,飯店支付了剩餘的賠償金,我總共獲得了 1200 餘元的賠償,曆時一個半月。

其實我平時在小店吃飯並不會這麽較真,有時候吃到頭發,挑出來就繼續吃了,大家都不容易。但總是抱著這種惻隱之心、給對方機會的方式去處理問題,對社會有沒有意義呢?我有時候也在問自己。

還有一次,由於防疫政策的調整我錯過了火車,但我試了各種方法都沒有退回車票錢。雖然這隻是幾十塊錢的事,但我認為不合理,就自己寫了訴狀,起訴至法院,最後順利拿回了賠償。

自學法律是我的興趣,平時我也會接受律師朋友的普法。簡單來說,我把可以用來打遊戲或者看電影的時間騰出來 ” 搞事情
“。我從一個法律小白漸漸成長為可以獨立打官司的人,遇到事情學會了確定的自己問題、學習相關的法條,搜尋類似的判例。

在這次的案子中,我的各種費用基本都得到了賠償,其實成本主要是律師費。《人臉識別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的 ”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合理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
對於普通人來說太有意義了,這消除了大家對維權成本的顧慮。

目前物業公司已經承擔了我的律師費和案件受理費,至於刪除人臉信息以及提供別的出入方式的訴求,物業說還需要和法院確認一下。

其實,不願意 ” 刷臉 ”
的人不在少數,但大家都沒有精力和辦法去死磕這個問題,所以我想把我的經曆和大家分享。我就是一個普通人,我可以用法律去維權,你也一樣可以做到。伯爾曼說,法律若不被信仰,那它不過是一紙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