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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小菲唐山買房10年沒辦下房產證 一審獲賠8400餘萬

唐山燒烤店打人事件在網絡持續發酵,昨日(6月14日)有網友爆出俏江南少東家汪小菲在唐山買房遭遇不愉快的經曆,引發眾多關注。

2021年10月,汪小菲在個人社交平台發布了一篇帖子。汪小菲寫到:“十年前在唐山買了一個八千多平米的樓,被開發商拖欠房產證10餘年。一審勝訴。”上遊新聞記者(報料郵箱baoliaosy@163.com)從裁判文書網看到,該官司的雙方為汪小菲所在的俏江南股份有限公司和唐山市城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1655308829 618 1000網友爆料:汪小菲在唐山買房產10年無法辦證。
圖片來源:網絡

6月15日,重慶房地產業內人士告訴上遊新聞記者:“就一審結果看,汪小菲打贏官司並拿回房款和賠償金合計8476餘萬元,算下來每平方米1萬餘元,從投資的意義上說,相當於10年後賣掉了體量達8400多平方米的商業體收回了現金,在現在的商業環境下,如果二審判汪小菲贏,從某種意義上說,他是賺了的。”

7000萬元買房產,房產證10年沒辦下來

天眼查APP顯示,唐山市城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投公司)成立於2009年2月,公司實繳資本20億元,係唐山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的全資子公司,是唐山市市屬國有資本運營機構之一。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的公開信息,汪小菲筆下的“開發商拖欠房產證10餘年”案一審判決發生於2021年4月22日,案號為[(2020)冀02民初302號]。原告俏江南公司訴稱,原告購買被告開發的南湖美食廣場D4-1-D4樓,2011年9月25日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在簽訂優惠200萬元的補充協議後,房款為6966餘萬元,實測套內建築麵積8429.03平方米,單價8265.2元/平方米。在2013年2月履行完全部付款義務後,原告委托被告辦理產權證,但被告一直不予辦理,嚴重影響原告權益。2020年8月俏江南向被告發函解除購房合同,並訴請法院判令被告返還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

庭審中,被告唐山城投公司辯稱,2012年12月31日被告取得南湖休閑美食廣場項目初始登記產權證書,已經具備辦理分戶產權證條件。同時被告曾經於2014年2月8日和2月17日兩次發函告知原告辦理產權證書,但俏江南一直以資金問題、不繳納稅款方式不予辦理產權證書。被告城投公司曾經辦理抵押貸款,但是涉案房產不在抵押範圍內,不存在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後房屋抵押的事實,且被告已經辦理了抵押財產的解押手續,更不會對原告辦理權屬證書產生任何影響。

1655308830 716 1000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賠償俏江南公司8400多萬元。
圖片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法院一審查明:案涉房屋被開發商抵押

一審法院唐山市中院審理查明,俏江南與被告唐山城投公司於2011年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自2013年9月23日起案涉房屋土地使用權持續處於被告城投公司所設定的抵押狀態,原告客觀上無法辦理相關產權證並取得所有權。因此,在被告城投公司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函的時間點,原告俏江南公司與被告城投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實現合同目的,俏江南公司有權依法行使法定解除權。2020年8月12日城投公司工作人員簽收解除合同通知函,合同自解除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雖然城投公司於2020年11月24日注銷了案涉房屋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但該注銷行為發生在合同解除之後,其行為已不再是履行合同的行為。被告城投公司應返還已收取房款,並賠償俏江南支付的各項稅費和滯納金,共計約7068萬元。

另外,唐山市中院還認為,在一般情況下,購房人就合同解除並無期待利益損失,站在利益平衡的角度,懲罰性賠償的金額不宜過高。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法院認為賠償金為已付購房款的0.2倍即足以體現懲罰性,判令城投公司支付賠償金1408餘萬元。

天眼查APP顯示,2021年9月27日,該案二審於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上訴人為俏江南股份有限公司與唐山市城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案號為(2021)冀民終502號,目前尚未判決。

有重慶房地產業內資深人士在接受上遊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看,汪小菲這筆投資沒輸。唐山南湖休閑美食廣場,2011年建築麵積8429.03平米,每平方米8265.2元,總價6966餘萬元。從一審判決看,汪小菲拿回房款和獲得賠償合計有8476餘萬元,算下來每平方米1萬餘元,如果二審判汪小菲贏,相當於汪小菲在10年後,以每平方米1萬餘元的單價,賣掉了8400多平方米體量的商業收回了現金。從投資角度看,俏江南投資6966萬元,經曆10年收回8476萬元,肯定是不如預期。但在當下的商業環境下,商業體在貶值,而這麽大體量的商業體變現是比較困難的,從某種意義上說,他也不算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