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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嫌疑人在判決前的羈押期可以是 無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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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好幾個人都轉了一篇文章或圖片,裏麵某個公眾號信誓旦旦地研究了刑事訴訟法,然後得出結論:一個犯罪嫌疑人最長能在看守所關押157個月(13年1個月)。

看到這結論我就笑了,這作者肯定是外行。

這個統計,隻是簡單粗暴地把刑事訴訟各個階段的法定審限相加,具體硬傷就不一一批評了。

總之,法律不是這樣用的。就像我們經常說的一句話:不要以為看得懂法條就能靈活運用法律。

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在理論上說,一個犯罪嫌疑人可以被合法關押的時間是——無限長。

而且,還不止一種情形。

而且,都有實操可能。

1、未查明戶籍

刑事訴訟法第160條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按這一條,隻要嫌疑人拒不透露自己的真實身份,根本不存在“羈押期限”這種東西。所以在理由上,隻要檢察院批準逮捕了,偵查機關就可以事實查未查明、仍然在偵查為由,將嫌疑人無限期地關押下去。

在現實中,也不乏這一法條的實際運用。

有些自作聰明的嫌疑人被抓後一聲不吭,拒不交代自己的身份信息,警察就憑這一條,批捕之後先把案件丟一邊,也不提審,先忙其他案件去了,等有空了再說。真有嫌疑人因此被關了一年多才移送審查起訴。

另外,如弱智、聾啞人等難以溝通的群體實施犯罪後被抓,也往往會被以這一條為依據,拖上幾個月,慢慢取證。

 

 

2、精神病鑒定

149條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精神病鑒定很多人都很熟悉了,特別是在一些殺人案件中,辯方都是以嫌疑人在作案時有精神病、是限製刑事責任能力人為由,試圖逃避死刑。

在精神病鑒定中,通常是對“作案時是否有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鑒定,以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但是,有些時候,還需要作另外一種精神病鑒定——受審能力鑒定,以確定嫌疑人是否有足夠清醒的意誌來接受審判。

那麽,首先,精神病鑒定並沒有嚴格的鑒定時間限製,理論上說,可以因為各種意外而永遠鑒定不出結果。

其次,精神病鑒定並不限次數,隻要有人提出異議,比如被害人家屬認為嫌疑人沒有精神病,或者嫌疑人堅持認為自己有精神病,申請重新鑒定,那就可以無限次進行精神病鑒定。

以上兩種情況隻是理論,實操可能性不大。但是最後一種情況是可以實操的:嫌疑人經過精神病鑒定,具有限製刑事責任能力,但沒有受審能力。這種情況下他需要受刑事處罰,但客觀條件又不能進行審判,那就必須(隔一段時間)再次對他的受審能力進行鑒定,直到確定他具有受審能力、進行審判為止。

 

3、中止審理

206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複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隻要案件中止審理,那嫌疑人自然也可以無限期關押下去。

這其中,(四)的“不能抗拒的原因”屬於兜底條款,現實情況往往是因為地震、海嘯等自然災害而長時間中止。

而(一)的“嚴重疾病”就可以說是個普遍現象了,隻要嫌疑人患有重大疾病動彈不得,沒法出庭,法院完全可以對案件中止審理,然後嫌疑人自然也要被無限期關押下去。

比如很多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因腎衰竭而需要終身透析,或者交通肇事案的被告人把自己撞成了植物人,都無法進行審判,就隻能關押在特殊的羈押場所,然後大家都盼著他早點死好把案件結了。

2018年修訂刑事訴訟法時,正是考慮到這個bug,在缺席審判程序中才增加了“因重大疾病中止審理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缺席審判”的規定。

 

 

 

4、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

157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憑這一些,某些特殊的案件,比如黑社會犯罪,一定級別的官員犯罪,政治敏感案件等等的嫌疑人,都可以無限期關押。

 

5、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208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243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請注意,這兩條規定中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是沒有次數限製的,即可以無限次報請,被告人的羈押期限當然也無限期。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自己辦理的二審案件,也是沒有審限的,被告人(上訴人)同樣是無限期羈押。

 

6、時代的眼淚

以上隻是隨便想到的幾種情況,隻要認真研究,刑事訴訟法裏藏著的技巧還有很多。

也不要說法律規定多殘酷,如果再往前幾年,過去還有更多的可以無限期合法羈押的依據。

比如無限發回重審。

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訂時,加了發回重審不得超過兩次的硬性規定,在此之前,可以無限發回重審,被告人當然也要一直被關下去。筆者親眼見過發回重審最多的是4次,其實第五次二審法院還想發回,隻是時間已經到2013年了。

再比如學習班,不過這已經超出了刑事訴訟法的範圍,不細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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