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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能接受一個人因為彩虹旗被處分

今天的文章裏,我們聊一聊清華大學彩虹旗處分事件,剖析一下處分本身的不規範性,並且深挖其中的高校與學生權力不對等問題。

本文架構

01 清華大學“彩虹旗”處分的不規範性

02 高校與學生的權力不對等問題

03 高校不應濫用權力進行恐同行為

01、清華大學“彩虹旗”處分的不規範性

事件起因

2022年5月14日,清華大學的兩名學生在校內超市的留言牆小桌上放了10麵彩虹旗,兩個月後的7月11日,ta們因為這件事情受到了大學的處分(警告及嚴重警告)。兩份處分決定書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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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學處[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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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學處[2022\

但是這兩份處分是存在非常大的問題的。首先,清學處[2022]73號和74號處分不符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證據充分”的要求;其次,兩份處分援引了《清華大學學生紀律處分管理規定實施細則》,但該細則的相應條款並不能為兩份處分決定書提供依據,因此也導致兩份處分不符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的要求。

高校處分的法律依據

先來看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簡稱《規定》)對高校處分決定書的規定:

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學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內容。(第五十三條)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第五十四條)

兩份處分不符合“證據充分”的要求

高校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最重要的一個要件就是必須明確
“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在清學處[2022]73號處分中,對事實和證據的描述僅有“未經批準在校內超市內擅自散發宣傳品”,既沒有指出“散發的宣傳品是什麽?屬於何種違法物品?”,也沒有指出“散發的宣傳品的數量有多少?造成的不良影響有多大?”。因此,清學處[2022]73號處分中不符合
“證據充分”的要求。同樣的問題也存在於74號處分,不予贅述。

兩份處分不符合“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的要求

處分決定必須要有相應的處分依據,因此“沒有依據、依據不明確、引用依據有誤”的處分都是不規範的。上述兩份處分援引的《清華大學學生紀律處分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簡稱《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九款如下:

擅自設置或者散發宣傳品造成不良影響且不聽勸阻,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具有傳播非法內容、人身攻擊、造謠惑眾等嚴重情節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細則》三十七條第九款)

這一條款並不能作為本彩虹旗事件的處分依據。原因有三:

第一,我國並不存在禁止“彩虹旗幟”這一宣傳品的法律法規。“宣傳品”是傳輿論學術語,目前我國法律法規中對“宣傳品”這一概念定義並不清晰。在傳輿論學術用語中,“宣傳品”是直接承載宣傳思想內容的具體物質形式,例如報紙、電視片、傳單、錄音帶、宣傳畫、標語等。正如劉建明等(1993)指出的,“宣傳品”是直接傳播宣傳內容的具體物品。[1]
值得注意的是,在日常生活中設置及散發宣傳品非常普遍,超市張貼廣告、企業進行招聘、個人派發傳單等都不違法,也無需提前申請批準。因此,“擅自”發放宣傳品本身並不違法,除非法律法規規定某種宣傳品違法。

我國(及北京市)的法律法規目前對三種宣傳品有專門規定,一是廣告宣傳品(規範性規定)[2];二是邪教宣傳品(禁止性規定)[3];三是公共區域標語宣傳品(規範性規定)[4],除此之外的宣傳品並不違法。由於彩虹旗幟本身並不是法律法規所禁止的宣傳品,因此擺放彩虹旗幟是公民的表達行為,此種表達自由受到法律保護。[5]

第二,清華大學的《細則》並未明確散發何種宣傳品是違反規定的,根據行政法中高校規定不得與上位法抵觸的原則,隻能解釋為“擅自設置或者散發‘國家法律法規等禁止的’宣傳品”。由於彩虹旗不違法,因此擺放不違法的彩虹旗不屬於《細則》規定的第三十七條第九款之情形。

第三,即使清華大學認為彩虹旗違法,根據《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九款,進行處分還需要“造成不良影響”。處分書並未說明兩名同學的擺放旗幟行為造成了任何“不良影響”。

綜上,清學處[2022]73號和74號處分不符合“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的要求,應當撤銷,並對兩名學生進行道歉。

02、高校與學生的權力不對等問題

缺位的法律救濟

在上麵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到該高校的管理規章和細則是模糊且寬泛的,而且其處分決定書也非常不規範。這其實正是高校與學生的權力不對等的體現,而且這一現象並非局限於清華大學。事實上,中國的高校中普遍存在高校對學生權力不對等的問題,大學濫用權力的問題也是層出不窮。

高校對學生的權力不對等問題,本質上是由於高校的“行政管理權力”[6]導致的。高校作為學生的管理者,擁有著製定規定、執行規定的權力。高校對學生的處分行為,作為其維持管理的一種重要途徑,本身也有很大的裁量空間,而且我國對於學生處分的法律救濟也十分有限。

我國法律法規中隻對高校涉及“學籍”的處分行為提供了司法救濟。高校的處分行為,在不涉及“學籍”的情況下,往往會被認定為“內部管理行為”。此時如果學生對處分不滿,隻能向校內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申訴。然而高校校內的申訴機製不僅往往存在設計缺陷[7],還通常隻是流於形式,甚至還有學生申訴處理機構負責人自己複查自己的情況[8]。

不僅高校內部申訴機製存在問題,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受學生申訴時也往往偏袒學校,劉馳(2021)就指出“從現有陝西省近三年相關學生申訴案例分析看,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基本上都是做出了維持結論”。[9]

濫用的高校權力

此種權力不對等問題,不僅體現在高校對學生的處分行為中,還體現在高校對學生日常生活的過度幹涉,例如部分高校要求學生“每天必須走10000步,不合格計入體育成績”[10],或是“強製要求學生到指定的單位實習”
[11]。這些行為由於不是處分行為,更加屬於法律調整範圍之外。學生受到過度的幹涉之後,也基本無法尋求救濟。

此種情形下,由於缺乏救濟途徑,學生往往隻能尋求媒體的幫助,而在高校看來,尋求媒體幫助又是“罪加一等”的行為。

03、高校不應濫用權力進行恐同行為

缺乏約束的權力往往會被濫用,當高校對學生的權力不對等與性別偏見結合起來時,則會進一步傷害到學生群體(特別是性少數群體)。在中國,性少數群體的權益不僅不到充分的保障,ta們還遭受著汙名、歧視、排斥,甚至傷害。

這些不平等的對待存在於方方麵麵,法律政策、學校教育、就業、家庭、生理醫療、心理衛生、傳媒、社會服務、等等。《中國性少數群體生存狀況》就指出,超過
80% 的性少數人士曾因自己的性傾向、性別身份或性別表達方式感到困擾,而且隻有略超過 10%
的受訪者表示曾在學校接受過多元性別教育。[12]

高校本應是教會學生知識、克服偏見的地方,不能成為性別歧視和迫害的推波助瀾者,因為這是教育的底線。我們的路還有很遠要走,但是請高校們不要再開曆史的倒車了。

最後,我們會堅定地站在被處分的兩名同學們這邊,一起守護你們的尊嚴,決不讓步。

我們不能接受一個人僅僅因為放置了彩虹旗就被處分。現在不能,以後也絕對不能。

作者

海鷗接著說(原“海鷗如是說”),安特衛普大學法學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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