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7月19日,福州,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章公祖師”肉身坐佛二審進行公開宣判:判決維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關於奧斯卡應返還章公祖師肉身佛像的判決。視覺中國
圖7月19日上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章公祖師肉身坐佛追索案”進行公開宣判,維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關於荷蘭收藏者奧斯卡應返還章公祖師肉身佛像的判決。至此,長達七年的國內追索訴訟畫上句號。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章公祖師肉身坐佛像原本供奉在福建大田縣陽春村和東埔村共同擁有的普照堂內,1995年12月被盜,下落不明。2015年3月,匈牙利一博物館展出一尊肉身佛像,兩村村民認為該佛像即為被盜佛像。福建省文物部門也予以確認。該佛像收藏者為荷蘭藏家奧斯卡·凡·奧沃雷姆。
澎湃新聞梳理福建高院的二審判決發現,判決中對誰擁有佛像的所有權、奧斯卡是否返還佛像、案件適用哪國法律等諸多爭議焦點進行了分析。福建高院認為,訟爭的章公祖師像屬於非法出口的被盜文物,兼具人類遺骸、曆史文物、供奉信物等多重屬性,反映中國閩南地區傳統習俗和曆史印記,是當地村民長期供奉崇拜的信物,與當地村民存在特殊情感,於法於理於情均應返還,故作出如上判決。
爭議焦點一:適用哪國法律?
收藏者奧斯卡主張本案應適用其買受佛像的事實發生時佛像所在地法律,即《荷蘭民法典》。而陽春村委會、東埔村委會主張本案應當適用中國法律作為準據法。雙方當事人未能就適用法律達成一致。
福建高院認為,首先,陽春村委會、東埔村委會主張章公祖師像被盜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國境內,並提交了《大田縣公安局關於章公祖師坐佛被盜案情況說明》、陽春村村民證言、陽春村委會和東埔村委會製作的《章公祖師像被盜流失調查報告》等證人證言和證據材料予以佐證。上述證據足以證明章公祖師像係在中國境內被盜的法律事實。
奧斯卡雖主張其買受佛像的事實發生在荷蘭,但未提交包括買受時間、交易地點、交易方式、出讓人名稱以及買受單據等任何合法來源證明材料,且在其聲稱佛像已通過“以物易物”方式轉手他人時,也未能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亦拒絕披露交易時間、交易地點和交易對象。
因此,福建高院認為奧斯卡上訴主張其買受佛像的法律事實發生在荷蘭,缺乏證據證明,應當承擔舉證不能之法律後果。至於奧斯卡所稱的“章公祖師像被盜案尚未破案,且無證據證明奧斯卡與盜竊案有關聯”等上訴理由,並不影響本案對章公祖師像被盜法律事實發生地的認定。
其次,福建高院認為,在文物追索的國際訴訟案件中,應在綜合分析法律關係的主客觀因素後認定法律事實發生時的物之所在地。本案中,章公祖師像作為人類遺骸,體現了陽春、東埔兩村村民的精神與信仰。陽春村委會、東埔村委會係因章公祖師像被盜而喪失對該物之占有與管理,並由此產生物權返還請求權,偷盜事實是產生物權返還關係的法律事實。
同時,陽春、東埔兩村村民喪失占有非基於兩村的意願,而奧斯卡未提交證據證明其買受作為人類遺骸的文物已盡到了審慎的注意義務,在目前證據基礎上,兩村所在地與章公祖師像在實質上具有最為密切之聯係。一審法院據此認定涉案佛像物權應適用偷盜事實發生時佛像所在地法律,而不適用奧斯卡所稱買受事實發生時佛像所在地法律,是正確的。
福建高院認為,章公祖師像作為人類遺憾、宋代文物,既非普通的動產,也非一般的文物,其蘊含著深刻的曆史、科學、教育和藝術價值,寄托著陽春、東埔兩村村民的精神和信仰。章公祖師像長期被供奉、被管理於中國福建省大田縣的普照堂,被盜時亦位於中國境內,應當適用中國法律。
爭議焦點二:誰擁有章公祖師像的所有權?
判決書顯示,奧斯卡主張陽春村和東埔村村民及陽春村委會、東埔村委會對案涉佛像的長期供奉行為並不能當然形成或取得對案涉佛像的所有權。而陽春村委會和東埔村委會認為其對案涉佛像即章公祖師像具有所有權。
福建高院認為,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屬於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和傳世文物,其所有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據相關證人證言等證據,章公祖師生前在兩個村及附近周邊區域誦經、行醫,修身養性、扶危濟困,亦坐化於陽春村;章公祖師坐化後即受到當地民眾供奉膜拜,陽春、東埔兩村的先民自宋代以來修建並多次翻修普照堂,用以供奉章公祖師。
時至今日,兩村村民都會在每年的農曆十月初五舉行章公祖師慶誕儀式、在正月初五舉行迎佛巡遊活動、在夏至舉行守土保收等祭祀供奉活動;陽春村和東埔村在曆史上已形成具有鮮明地域特色的章公祖師信仰並延續至今,且普照堂為陽春、東埔兩村集體所有,一審法院基於上述證據以及查明的事實,認定陽春、東埔兩村村民對於章公祖師信仰的重要信物——章公祖師像為兩村傳世文物並具有原始所有權,並無不當。
其次,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九條均規定,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1000多年來,陽春、東埔兩村村民始終保管、供奉章公祖師像直至被盜,該事實亦能佐證陽春村和東埔村對章公祖師像享有所有權。
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十條第一項亦規定“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陽春村委會和東埔村委會自成立後一直依法管理集體所有的、存放章公祖師像的普照堂。一審法院認定陽春村委會、東埔村委會有權依法代表村民集體行使章公祖師像的所有權,並無不當。
福建高院表示,綜上,章公祖師像作為章公祖師信仰無法替代的重要信物,自誕生至失竊前的1000多年來一直位於陽春村、東埔村。兩村村民對於章公祖師具有堅定持久並延續至今的崇拜信仰,在章公祖師像被盜後日夜期盼能夠早日回到當地,章公祖師像與兩村村民形成了特殊情感、文化、宗教和曆史印記,因此認定陽春村、東埔村兩村村民及村委會對章公祖師像擁有所有權,既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又符合曆史淵源和文化傳統,也契合道德倫理和宗教信仰等因素。
奧斯卡雖主張陽春村和東埔村村民及陽春村委會、東埔村委會對案涉佛像的長期供奉行為並不能當然形成或取得對案涉佛像的所有權,但從未提交其買受或合法占有的證據,且亦未提交章公祖師像屬於其他主體所有的證據,其關於所有權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爭議焦點三:奧斯卡應否返還佛像?
奧斯卡認為其已通過“以物易物”的方式,將佛像交給第三方,不再占有該佛像,不存在返還基礎,客觀上無法履行判決。而陽春村委會和東埔村委會辯稱,判定奧斯卡是否負有返還義務的依據是法律規定,這是當事人的法定義務,奧斯卡以原物已不為其占有為由,主張免除返還義務的上訴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福建高院認為,本案中,奧斯卡承認佛像係其送展,但又稱其已在本案訴訟前通過以物易物的方式轉讓給案外人,卻未披露交易情況,亦未提供證據證明。一審法院根據現有證據,推定奧斯卡是“章公祖師像的最後占有人,也是知曉章公祖師像目前下落的唯一知情人”,並無不當。
其次,被盜文物在流失過程中可能多次流轉,如中間環節占有人拒絕披露相關交易情況,即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否則實際持有人可以“已售賣給他人”為由規避自身責任,使得原始所有人難以獲得救濟。在奧斯卡拒絕披露出讓情況,亦未提供證據證明章公祖師像已不為其所占有或者控製的情況下,一審法院據此推定章公祖師像仍為奧斯卡所占有,是正確的。
福建高院表示,作為章公祖師像的原始所有權人,陽春村委會和東埔村委會當然有權行使物權請求權,要求占有人奧斯卡予以返還。奧斯卡關於應免除其還義務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來納。
福建高院表示,綜上所述,文物是人類的文化印記與曆史存證,承載著人類文明的曆史厚度,凝結著人類社會的文化智慧,是維係文化認同與社會聯結的紐帶。各國、各民族對其文化財產擁有不可剝奪的合法權利,是其文化財產最理想的保管者,文化財產也隻有與其所依附的民族與土地相結合,其所載負的信息才能被完整的保存,文化的完整性、可持續性及曆史原貌才能得到最有效的保證。
福建高院認為,本案中,訟爭的章公祖師像兼具人類遺骸、曆史文物、供奉信物等多重屬性,作為反映閩南地區傳統習俗和曆史印記的宋代文物,屬非法出口的被盜文物,於法應當返還原始所有權人;作為與當地村民存在特殊情感、具有人體肉身的人類遺骸,於理應當回歸到曆史上長期被保管的場所——福建省大田縣的普照堂;作為當地村民長期供奉崇拜、帶有宗教信仰性質的信物,於情應當歸還給當地度誠的供奉者。因此,奧斯卡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