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廿大前夕,中共司法系統忙著出清貪腐大案,尤其是「孫力軍政治團夥」案。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昨公開宣判大陸司法部前部長傅政華受賄和徇私枉法案,傅被判處死緩,緩刑兩年期滿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和假釋。另一涉孫力軍案的江蘇政法委前書記王立科,也因受賄和行賄罪,被判處死緩,之後也終身監禁。
上海公安局前局長龔道安、重慶公安局前局長鄧恢林、山西省公安廳前廳長劉新雲,廿一日分別被依受賄等罪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四年。上述三人與傅政華、王立科都被認為是公安部前副部長孫力軍的政治團夥。
據大陸央視新聞,傅政華因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兩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因徇私枉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
報導稱,經過法院審理查明,二○○五年至二○二一年,傅政華利用擔任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長、局長,公安部副部長,司法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案件處理等方面提供幫助,本人直接或者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一點一七億餘元。
二○一四年至二○一五年,傅政華在擔任北京市公安局長期間,對其弟弟傅衛華涉嫌嚴重犯罪問題線索隱瞞不報,不依法處置,致傅衛華長期未被追訴。
法院認為,傅政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徇私枉法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但鑒於傅政華歸案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有「重大立功」,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根據其犯罪的事實和造成的嚴重危害,決定在其死緩執行兩年期滿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昨也對江蘇政法委前書記王立科受賄、行賄等案一審宣判,王立科被指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四點四億餘元,又先後多次向孫力軍等人行賄共計人民幣九七三一萬餘元等,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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