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看了個視頻,看得我怒不可遏,把手裡的碗都摔碎了。
事發於廣州一個城中村裡,兩名年輕女子因為去村口取外賣,被多名穿防護服的「志願者」和村裡的「工作人員」圍堵,以其中一名女子不戴口罩為由對其橫加指責,雙方發生爭執后,「志願者」和「工作人員」攔住不讓兩名女子離開,進而多人一擁而上,將她們反綁雙手摔倒並強按在地。
視頻中現場指示牌顯示,事件疑似發生於廣州海珠區侖頭村。今天中午,頂端新聞致電警方,一名工作人員回應稱「事情正在處理中」。
這事情被媒體曝光后,上了微博熱搜第一位。
然而,出乎意料的是,微博上和跟貼里居然有大量聲音力挺「志願者」,認為「女子罵人」、「她們很囂張」、「輿論帶節奏」、「不綁起來對不起抗疫英雄」云云。
從旁白聲音可知,現場的視頻是村裡的幾個大媽用手機所拍,她們邊拍還邊嘰嘰喳喳地用粵語評論道:「媾屎到啊(如此囂張啊)」,「咁多人佢一點都不驚啊(這麼多人她一點不怕)」,「有心來搞事的」。
而今天上午11點,疑似當事女子之一發微博回應並曬出手部受傷圖。該微博被大河報·豫視頻引用,12時許記者發現該微博已刪除。
綜合視頻和當事女子的微博,事情經過已經非常清楚:兩名女子(一名戴了口罩,一名不戴口罩)去村口取外賣,取完了被「志願者」以「不戴口罩」為由刁難和阻截,兩名女子遂與「志願者」發生爭吵。視頻中清晰可聽見,女子有用普通話罵「志願者」,但「志願者」同樣也在用粵語罵兩名女子。爭吵當中,忽然有一名村「志願者」用粵語惡狠狠地說:「唔好俾佢走(不要讓她走)!」還有多名「志願者」用粵語粗口辱罵女子,女子反唇相譏后,其他「志願者」就攔住她們不讓離去。隨後,「志願者」們便一擁而上將她們反綁並強按在地。
事情經過我們已經知道。而網友的爭議和輿論的分裂主要集中在兩點:1、當事女子不戴口罩;2、當事女子罵人了。
我們來具體分析一下。
一,當事女子有沒有不戴口罩的權利?
根據國務院應對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於2020年5月印發的《公眾科學戴口罩指引(修訂版)》,裡面明確規定:公眾身處公共場所,在無人員聚集、通風良好、保持1米以上社交安全距離情況下,無需戴口罩。
根據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2021年8月印發的《公眾和重點職業人群戴口罩指引(2021年8月版)》,只有在處於室內和室外「人員密集」的環境,普通公眾才需要戴口罩,其他情況「仍按《公眾科學戴口罩指引(修訂版)》執行」。
那麼,兩名女子去村口拿外賣時,當地存不存在「人員密集」的情況呢?從視頻可見,當時當地人員並不密集,且通風良好。因此,其中一名女子不戴口罩,是完全依照國務院的《公眾科學戴口罩指引(修訂版)》和《公眾和重點職業人群戴口罩指引》相關規定執行的。
要求她們帶上口罩的「志願者」明顯是根本不懂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的上述規定。他們因此而叫囂、辱罵、圍堵兩名女子,並主動將雙方距離縮減到一米之內的行為,更是公然違反上述規定。
二、當事女子罵人了。
首先,罵人是民事行為,對此有爭議可以報警處理。其次,罵人是雙向的。女子以普通話罵「志願者」了,同樣地,「志願者」們也以粵語罵女子了。要說錯,雙方都有錯,不能以「對方罵人了」為由將她們綁起來。
把兩名女子綁起來並按倒在地的行為,明顯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
該法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直接拘束他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由,如捆綁他人四肢」,屬於典型的非法拘禁罪構成要件。
在本次侖頭村事件中,「志願者」們在互相對罵后一擁而上,反扭兩名女子胳膊,將她們反綁,並將她們按倒在地,明顯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
根據最高法的指導意見,「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