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朱征夫律師第一次當選全國政協委員,此後的15年裏,他多次呼籲和提案,應該取消《刑法》中的尋釁滋事罪。
朱律師一直是個高產委員,2003年他還是廣東省政協委員的時候,恰好孫誌剛事件爆發,公安部終於終止了存在多年的收容遣送製度。朱征夫就提議,應該停止勞動教養製度。這一提議,就提了10年。
此後的歲月裏,他的提案範圍很廣,很多發端於熱點事件,為民眾爭取權益。2018年,南方日報采訪他,問他為什麽如此高產,他說:
如果不積極履職,感覺對不起黨和人民的信任和期盼。
這一次,朱征夫再一次因為要求廢除尋釁滋事罪登上熱搜。尋釁滋事罪是我國一個很特殊的罪名,許多案件裏都有它的身影。此前南京供奉甲級戰犯事件中,主角吳阿萍就是以尋釁滋事罪被拘捕。唐山打人事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同樣是以尋釁滋事罪被拘捕。
根據2019年全國檢察機關工作數據顯示,2019年,我國共批準逮捕尋釁滋事罪93834人,排名所有罪名的前三。
但在朱征夫看來,尋釁滋事罪的條款模糊,司法過程中常見擴大化,屬於口袋罪。
這一點和政法大學羅翔教授的觀點近似。按照羅翔教授的說法,尋釁滋事罪:
是刑法之恥。
羅老師在他的文章裏提出了尋釁滋事罪存在的幾個問題。首先是條款規定模糊。
尋釁滋事有四種情況,其中有一種是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被認為是尋釁滋事罪。
但什麽叫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又該如何判斷?在法律上,並沒有嚴格的認定標準。
比如廣東肇慶的丁某案。丁某喜歡在牆上塗鴉,被公安機關逮捕。因為他造成的損失不足5000元(4700元),不能以故意損毀公私財物提起公訴。於是檢方以丁某涉嫌尋釁滋事罪提起公訴。
這是很典型的“口袋”。
一個廣東小夥街頭塗鴉和河南紅碼事件裏有關部門對儲戶們賦紅碼,到底是誰對公共秩序的破壞性更大,大家心裏都有杆稱。
其次,羅翔指出,尋釁滋事罪裏規定的情形,容易和其他罪名重合,甚至形成犯罪行為輕重和量刑的倒掛。
比如2018年,平文濤在杭州西湖的石碑上刻字,被公安機關以涉嫌尋釁滋事拘捕。平文濤刻的不是文物,所以夠不上故意損壞文物。石碑價格又夠不上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罪,所以用的是尋釁滋事。
但問題來了,故意破壞文物,可以麵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損壞公私財物,可以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平某麵對的尋釁滋事,卻可以麵對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就形成了一個悖論,不破壞文物,夠不上損壞財物,判刑卻要比以上兩種罪名都重。這到底是在懲罰犯罪:
還是在鼓勵大家以後刻字都刻文物上?
為什麽明知道寫得模糊會有問題,還要模糊地去寫,有個古代的故事大概可以答疑。孔夫子的後代們點評春秋左傳時,曾評價道,把法律寫得太精確,使用法律的時候,就失去了人為解釋的空間,威力大大的削弱:
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
要不說古人有智慧呢。
當然,反對取消尋釁滋事罪的人也不少。不少學界人事認為,尋釁滋事不是立法上的問題,隻是司法機關執法的問題。根據兩高的司法解釋,已經對尋釁滋事做出了諸多限製。具體執行那是司法部門的問題。
這種觀點乃悟不太明白,對於公權而言,隻要法律沒有授權的都是被禁止的。你既然授權了,怎麽還能說是執法部門的問題?
最讓人疑惑的是,很多網友也不支持取消尋釁滋事罪。在四川觀察發布了一個7萬人的投票裏,超過三分之二的網友選擇不支持取消尋釁滋事罪。
有人問你們不支持取消的理由是什麽?下麵最高讚的回答是,因為我們一般來說不會惹事兒。
這位網友,你覺得發微博算不算惹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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