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在中國已經存在數十年,因一直被視為懲罰異議人士的口袋罪而備受批評。2023年中國兩會開幕前,中國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律師朱征夫再次提出取消尋釁滋事罪而引發關注。
2008到2022年期間,朱征夫律師曾兩度當選中國全國政協委員,期間一直呼籲取消尋釁滋事罪。他今年年初在廣東當選第十四屆中國全國人大代表再次提出該提案。就尋釁滋事罪,朱征夫律師認為:這項罪名一定程度上有利於懲治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對於一些無故尋釁、滋事,情節嚴重的行為,有一定懲戒價值;但該罪名的種種弊端時刻侵蝕著法律的根基,其模糊性不僅會影響人民群眾對權利義務的合理預期,也會導致執法機關選擇性執法。
朱征夫律師在接受《財新》采訪時稱,“尤其是近年來大量網絡發言者也被按此罪名定罪,嚴重侵蝕了言論自由的邊界;且各地執行標準很不統一,定性嚴重缺乏嚴肅性,損害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減損人民群眾對法律的尊重和信仰。”
中國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包括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尋釁滋事罪在執行過程中經常被批為口袋罪,一直被外界認為是中國政府打壓異議人士的工具,不少維權人士和律師都曾被判此項罪名。2015年,中國維權律師浦誌強被認定“煽動民族仇恨罪”、“尋釁滋事罪”罪成,兩罪並罰,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緩刑三年。
朱征夫律師曾擔任3屆中國政協委員,現成為全國人大代表。他重視的法律議題包括: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尤其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他認為: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之所以容易在司法實踐中遭受侵害,除了全社會“有罪推定
”觀念根深蒂固、公民權利意識淡薄、製約公權力的意識缺失外,還與《憲法》關於保護人權的規定沒有具體化有關。
因此朱征夫律師對於冤假錯案問題,努力從更深層次加以反思。2016年,他提出了關於防止冤案的9項係列提案,包括:《偵查機關不宜在案件判決前搞立功受獎》、《擴大取保候審的適用範圍》、《嚴格言詞證據的采信標準》、《降低非法證據排除的門檻》、《讓犯罪嫌疑人在電視上認罪要慎重》、《少安排法官開會》、《創造條件讓法官敢於依法作無罪判決》、《試行偵查訊問時律師在場》、《適當批準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案範圍涵蓋刑事案件從偵查到審判各個階段對犯罪嫌疑人權利的保護,產生強烈社會反響。[23]
朱征夫律師關注的法律問題非常廣泛,2014年他提出廢除嫖宿幼女罪,將相關行為按照強奸罪處罰。2015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刪除了嫖宿幼女罪。
對同一個提案,朱征夫律師經常要多次提出才能被采納,2014、2016、2017年他持續提出廢除《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的提案,2018年他首次提出《建議對收容教育製度進行合憲性審查》。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有關收容教育法律規定和製度的決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2018年他還提出《執法人員不得隨意扣查當事人的手機》、《關於建議我國盡快加入〈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的再提案》、《關於全國人大應設立憲法委員會的再提案》、《關於修改國籍法第九條的提案》、《關於加快修訂〈殯葬管理條例〉的提案》
2019年兩會期間,朱征夫律師提出保護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的係列措施建議,包括將經濟犯罪的罰沒所得全額上繳中央財政,專項用於充實社保基金,以此剪斷地方司法權進行選擇性、逐利利執法的利益鏈條。
2021年3月,朱征夫律師再建議:將刑事案件的罰沒所得統一上繳中央財政,專項用於充實社保基金,以從根本上斬斷逐利性執法的利益鏈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