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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斷”惹禍 成都華僑城小區千人惡鬥誰該擔責?

4月1日,成都市成華區一起大規模的肢體衝突事件,在社交平台廣泛傳播並引起香港等多家媒體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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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華僑城小區業主“隔斷之爭”現場)

據悉,該事件由香港開發商信和集團開發的“禦龍山一期二期”小區業主,和華僑城2017年接盤禦龍山三期四期後建設的“華僑城濱江壹號”業主之間,就小區互通之爭引發的衝突。

禦龍山一二期業主設置了隔檔圍欄,華僑城濱江壹號業主極力反對欲推翻圍欄,現場拉扯推攘不斷,“孕婦倒了、老人受傷了”等喊聲此起彼伏,現場逐漸聚集了上千名業主和大量警政人士,場麵一度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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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該不該通、規劃有沒有改?

業主內鬥無果矛頭直指華僑城

鳳凰網風財訊從業主爆料、微信群討論等信息獲悉,禦龍山一期二期業主的核心觀點是:

1、禦龍山與華僑城濱江壹號,屬於不同開發商建造、不同物業公司管理、小區品質不同,是兩個小區,不應該“互通”。

2、禦龍山屬於封閉式純住宅小區,小區環境優美,目前二手房均價2.5萬-2.8萬/平,物業費用4.8元/平方米交了七八年,小區維護良好;華僑城濱江壹號是商住一體的開放式小區,多項品質和一二期不同,開發商(華僑城)無權利許諾一二期和三四期打通,一期二期均設有合法業委會有權利開展自己小區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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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江壹號中庭、禦龍山中庭→)

3、華僑城接手禦龍山三期四期後,修改了以前的規劃,降低綠化開設底商降低了小區品質,但修改規劃並未征得禦龍山一二期業主同意,如今互通無法接受。而禦龍山一期和二期最終實現互通,前提是沒有修改任何規劃。

(成華區規劃局曾在回複中確認“項目方案審查及調整事宜”,並稱“經核實規劃方案滿足規劃條件及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相關要求,調整內容不涉及總建築麵積、容積率、樓棟布局”。)

4、根據《民法典》第271條(小區公共區域的所有權、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它的使用、管理由小區業主大會決定),小區內設圍欄圍牆已得到2022年業主大會決議通過,設在小區地界內(非分界線上)合法合規,且不需《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需拆除也要程序合法。同時華僑城購房合同稱“小區內公共區域無任何阻擋”,但不是與其他小區無任何阻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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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業主群截圖)

華僑城濱江壹號(即禦龍山三四期)業主的核心觀點是:

1、由於成華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在2023年1月16日給出回複函:“信和置業(成都)有限公司於2007年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位於成華區多寶寺片區約373畝土地,現已分期辦理《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您所反映的‘信和禦龍山一二期與華僑城濱江壹號’均屬於該項目。根據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該項目分期範圍線沒有隔斷、圍牆等分隔設施。”
所以大家應該共享禦龍山的公共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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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二期業主設置的隔檔圍欄是違建,並且立在三期的入戶門和消防通道位置,對三期住戶安全形成隱患,應該拆除。

3、四期同屬一塊宗地、一個規劃條件,一期二期雖已交付入住,但三四期尚未交付,部分業主不能以成立業主委員會為由代表了所有業主。

4、華僑城虛假宣傳,銷售時誇大宣傳小區園林綠化等環境,買賣前後改沙盤,交房後業主發現入戶門縮水、水景消失、中庭出現超25個排煙機…質量嚴重不符使得部分業主拒絕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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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禦龍山一二期與華僑城濱江壹號的“互通”之爭持續一年有餘,雙方發生多次爭論並向成華區相關部門進行了反饋,但矛盾始終得不到任何化解,最終在4月1日引發了大型肢體衝突。

據業主爆料,衝突現場華僑城領導疑似安排了社會人員參與,並對圍欄發起強拆。不過在此前後,華僑城幾乎是“隱身狀態”,並未給出業主矛盾以明確且有益的解決方案。

律師建議:追究開發商責任

申請小區封閉、劃分不同物業區域

4月3日據網友爆料,小區之間相似的位置,又立起了一個新的帶刺的圍欄。糾紛的解決並沒有實質性進展。

的確,該起糾紛中的雙方業主各自有理,而更深層的問題,或許不是“拆除一個圍欄”能夠解決的。為此鳳凰網風財訊采訪了律師為業主提供一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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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爆料4月3日小區之間又立起新隔斷)

四川泰仁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龍鳳梅指出,對於信和禦龍山的業主而言,可以從“開發商是否依法進行規劃變更及依法進行公示”來切入,主張開發商因規劃變更導致損失的責任。

根據《城鄉規劃法》43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製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並公示。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備案。”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麵答複。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麵答複的,視同接受規劃、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麵通知買受人。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對於後購買房屋的華僑城濱江壹號業主而言,可以選擇從“開發商約定合同承諾”來追究開發商責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

不過龍鳳梅律師也表示,除上所述,該事件涉及法律議題較多,還需要詳細溝通與討論。就這次事件的核心來講,之所以衝突如此嚴重,最大問題可能還是因為三期四期為開放式小區,一二期為封閉式小區,業主無法接受打通。

龍鳳梅律師認為,對於華僑城濱江壹號(即三四期)業主而言,可以考慮的是盡量爭取讓小區不成為一個開放式的小區,讓小區成為全封閉式,同時在小區公區環境上爭取更多權利。

對於一二期業主而言,可以申請劃分兩個不同的物業服務區域。

依據《四川省物業服務條例》第十二條“已建成物業按照下列規定劃分物業服務區域:(一)已分割成二個以上相對封閉區域的,在明確共用設施設備管理、維護責任的情況下,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物業服務區域;(二)建築規模較小且地理上自然相連的物業,可以合並為一個物業服務區域。”依據第十三條“物業已投入使用但未劃分物業服務區域的,或者已經劃分物業服務區域需要調整的,經業主委員會或者人數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業主書麵申請,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征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業主代表意見後,提出物業服務區域劃分或者調整的建議方案,由業主共同決定後劃定,並在相應區域內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