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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聯辦淩駕《基本法》? 民主派:比釋法更差

港澳辦、中聯辦(“兩辦”)日前發聲明譴責民主派癱瘓立法會內會,被指幹預香港內部事務,涉違《基本法》第22條。中聯辦發稿稱不受該條文約束,港府則在6小時內三度出稿,與中聯辦統一口徑,推翻了以往說法,令事件進一步發酵,外界關注會否引致人大釋法。

民主派立法會議員今(20日)召開記者會,指不擔心釋法,因為現時中聯辦自行定義《基本法》第22條比釋法更差。公民黨陳淑莊批評中聯辦的論調是萬能說法,“什麽都可以插手,今日可以插手立法會的內務事務,早晚也會幹預我們的司法製度”,她要求港府厘清法律觀點,指若不清楚說明中聯辦身份、是否需要遵守香港法律,香港一國兩製將蕩然無存。

親北京的建製陣營則力挺中聯辦,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表示,兩辦是代表中央政府,獲授權負責港澳工作,與一般中央所屬部門“不同層次”,故不受《基本法》第22條所限。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指,中聯辦一直隻是“自願接受”第22條約束,當中聯辦要代表中央時,就不應受有關條文約束。他早前又稱不希望社會在第22條問題上糾纏,以免再次引來人大釋法。

分析:北京為9月立會選舉鋪路

時事評論員劉銳紹對德國之聲表示,北京正實行“濁水政策”,趁著全球疫情嚴峻,歐美自顧不暇,在香港問題上快刀砍亂麻,擴大控製權,為9月立法會選舉作鋪墊,一來希望嚇怕中間派,二來若民主派取得過半議席,“可以隨時DQ(取消資格)議員”。

劉銳紹續指,中聯辦作為行政單位,搶奪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事件反映“北京有法不依,所謂依法治國隻是把法律當作工具,北京高層按政治需要任意扭曲《基本法》,否定鄧小平當時設立一國兩製的原意”。他預料在目前政治氣候下,一國兩製“沒有最差,隻會更差”,類似事件陸續有來。

中聯辦:非22條所指中央部門

是次風波的起因,是香港立法會內務委員會自去年10月至今召開14次會議,仍未能選出正副主席,具爭議的《國歌法》或無法在7月會期結束前審議。港澳辦、中聯辦上周初發聲明,強烈譴責主持選舉事宜的內會副主席、公民黨議員郭榮鏗,批評他和部分民主派議員惡意“拉布”(拖延程序)、“政治攬炒”(玉石俱焚),涉嫌違反宣誓誓言、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刑事罪行。

這是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和中聯辦主任駱惠寧年初上任後,兩辦首次高調批評民主派人士,也是兩辦成立以來首次公開評論立法會內部運作,被指違反《基本法》第22條規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幹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對此,中聯辦發言人上周五(18日)主動發聲明指,“兩辦”是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的機構,不是22條所指的“一般意義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故有權代表中央行使監督權。言論一出,中聯辦被指是為《基本法》第22條“自行釋法”。

港府深夜三發稿   立場矛盾

同日晚上,港府網站發新聞稿回應事件,隨後6小時內兩度發稿修正,立場180度反轉。

– 第一版新聞稿稱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第22條第二款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


第二版新聞稿深夜11點多重發,刪去“根據《基本法》第22條第二款”,指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


第三版新聞稿淩晨再發,稱中聯辦是“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不是《基本法》第22條第2款所指‘中央各部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

第三版的表述與中聯辦口徑完全吻合,推翻了港府昔日的說法。政府早於2000年刊憲列出中央政府在港設立的機構,當中包括中聯辦。2007年,港府提交立法會的文件也列明中聯辦是根據22條在港設立的中央機構。及至2018年,政製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在立法會發言時說:“我們亦相信中聯辦會一如既往,根據《基本法》第22條訂明,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法律界開腔

事件引發軒然大波,22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發表聯合聲明,批評中聯辦合理化幹預香港內部事務,強烈譴責林鄭政府盲目附和中聯辦扭曲《基本法》,破壞法治,“出賣了750萬香港人”。

法律界也開腔,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表示,港府三度發稿,立場前後矛盾,必須向公眾解釋清楚。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指出,法律解釋不能隨政治需求而隨便扭曲,當中央部門可被解釋為“不是中央部門”,基本法隻是名存實亡。

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則表示,中聯辦在回歸前就以新華社香港分社身分在港設立,並非根據《基本法》第22條成立,他又認為兩辦發聲明不屬幹預。

中聯辦前身新華社   實為工委

時事評論員關慶寧對德國之聲表示,中聯辦及前身新華社,實際上是中共香港工作委員會(香港工委),即黨係統,私下組織在港黨員,“大家都知道他們會聯係地下黨、插手選舉,但一直不公開打出旗號,大家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不過這次幹涉到立法會內會的選舉,就大家都怕了你”。

對於中聯辦聲言不受《基本法》22條所限,關慶寧指出該條文重點不在於是否屬於中央政府部門,而在於後半句“不幹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此乃一國兩製、高度自治的關鍵。他強調,按照《基本法》中央對香港有監督權,但監督權力隻屬全國人大常委會,而不是港澳辦和中聯辦,“難道說現在北京對香港有全麵管治權,就全部人都可以代表中央伸手進來嗎?”

中聯辦全稱“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公室”,前身是1947年5月成立的“新華社香港分社”,1997年回歸前實際上是北京政府在香港的代表。

及至1999年12月,國務院發布通知把新華社改名中聯辦,訂明其五項職責:一,聯係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和解放軍駐港部隊;二,聯係並協助內地有關部門管理在香港的中資機構;三,促進香港與內地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體育等交流合作,反映香港居民對內地的意見;四,處理有關涉台事務;五,承辦中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首仼中聯辦主任薑恩柱當時強調,港府直轄於中央政府,港府和中聯辦之間不存在隸屬關係。不過近年中聯辦高調介入香港政治,由於中聯辦位於港島西環,因此“西環治港”之說不脛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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