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遊走在法律邊緣的生意:美國的代孕江湖

近日,接連幾個報道把“代孕”這個話題再次引入公眾視野。先是紐約州正式通過解除商業代孕禁令的法律,從2021年2月15日起,公民可以簽訂有償代孕合同。緊接著在台灣民進黨的推動下,5月1日代孕法案通過台灣立法院的“一讀”,預示著代孕有可能正式在台灣合法化。同一天,廣州某機構被爆出已經為男同性戀群體提供過數百次代孕服務,代母多為20多歲的年輕女性。

 

  

  寫這篇文章的此刻,對於一些問題我還沒理清思路…

    比如: ·如何認定代母是自願的?自願的選擇等同於自由的選擇嗎?     
     
·人有處置自己身體的自由嗎? ·這種自由是自然的還是法律賦予的? ·如果社會沒有給低收入女性更多的選擇,假如市場化代孕能夠解決她們緊急的財政需求、謀求獨立,那這個選擇是不是就有了合法性,應當提供法律保障?
·不合法但有需求的服務給地下黑市創造了溫床,合法化會降低交易成本,黑市盤剝獲利的空間會變小,所以應該合法代孕?
·隻要權責界定清晰,保護好代母的身心健康,商業代孕就和上班沒有分別了嗎?
·在美國,合法代孕的州要求代母必須有過生育經驗,也就是說代孕的收益是整個家庭共享的,但風險、痛苦、不便是代母個人承擔,這是不是對女性進一步的盤剝?隻有女性可以懷孕是不是代孕中最大的不公平?
    …

    但我仍想聊聊。

 

各州不同

    自1970年開始,輔助生殖逐漸在美國發展起來成為一個獨立行業,一些州也采取積極立法規製的態度,社會輿論接受程度也越來越高。從議員到好萊塢明星——比如妮可基德曼、劉玉玲,都選擇過代孕服務。

    代孕相關法屬於州法,各州對代孕的認可程度不同,因此不是每個州都可以進行合法代孕。有的州是完全禁止的,還有不少州其實是處於中間狀態。主要有以下四種:

 


△圖片來自creativefamilyconnections。

 

綠燈州:對準父母身份沒有限製,比如未婚、同性伴侶都可以選擇代孕服務,並認可在出生證明上以寫準父母的名字,即確認委托方是代孕嬰兒的法定父母。

 

半綠燈州:可以代孕,但有一定條件限製。比如德州要求委托夫妻必須已婚,有些州要求出生證明填寫的父母與孩子必須有血緣關係。有些州要求必須經過特定程序,
比如法院批準後才能開始尋找代母。還有些州允許代孕,但經濟補償隻限於醫療費、孕期費用,不能付額外的報酬。

黃燈州:不禁止代孕,但存在潛在法律障礙,或者判例不明確或不一致。比如愛達荷州,法律沒有明文禁止代孕,但2016年的判例表明委托父母必須通過收養手續才能成為法定父母。

 

紅燈州:法規或判例法禁止代孕合同,或準父母不能被寫在孩子出生證上,也就是準父母的權益不受到保護。

 

爭議不斷

    代孕問題爭議如此之大,不僅是倫理、哲學層麵的討論,在允許代孕的美國更是現實的。代孕的整個過程中,血緣、情感、金錢等等等等交織在一起,諸多問題隨之產生。
    比如有的案例是簽訂委托協議後,代母在懷孕過程中對嬰兒產生了情感,拒絕將嬰兒交給準父母。
    也有的是準父母用他人的精子和卵子找代母生育,之後還沒等嬰兒出生,夫妻離婚並拒絕接收嬰兒,代母基於合同關係也沒有撫養嬰兒的意願。
    有的案子是委托人之後反悔,但代母已經到孕末期無法人工流產。    
有的是同性夫妻選擇代孕,但是州法對於父母關係的認定嚴格按照父、母親的角色劃分,所以同性伴侶必須將一方擬定為母親,另一方為父親。
    還有的更加細節:懷孕期間意外怎麽辦、產後並發症怎麽辦、嬰兒出生不健康怎麽辦。
    林林總總,不禁感歎,協議可以規定代孕關係、雙方義務,卻難以規定人類的情感。
    讀資料的時候,會感覺有些情形似乎已經超越了法律調整的範圍和法院能夠裁判的範圍。
對代孕最友好 規定最細致的州     
美國最早將代孕合法化的是加州,經過多年發展,加州在代孕方麵的法律也最為健全。 首先,代孕的基本精神是代孕

不是孩子的買賣或女性子宮的租賃

,協議中出現任何明示或默示出租子宮或買賣孩子意圖的文字和表述,均會使協議無效。也正是基於這種精神,對代母的經濟補償不以孩子是否出生,孩子出生時是否健康為前提條件。
    準父母對代母的補償是就孕期和生產期間遭受的辛苦、不便及疼痛和相關費用的支出,補償標準也是參考代母沒有懷孕時的情形。因此無論孩子情況如何,隻要代母沒有違約,隻要遭受了不便和辛苦,就會得到補償。
    基於這種精神,加州對代孕一直以來是認可的,立法和司法機關承認代孕的合法性,也承認代孕行為符合公共秩序,這背後還有三方麵邏輯:

 

1. 準許代理孕母改善自身經濟狀況。

 
 加州法律認為,女性有權通過商業代孕的方式獲得經濟報酬,提高生活水平。法律如果禁止這種行為,屬於對私有財產權的侵犯。

 

2. 尊重當事人對生育方式的選擇權。

    法律認為生育是每個自然人的基礎性權利。一些人由於生理方麵的缺陷,不能或不適合以傳統、自然的方式繁衍後代,在人工生殖技術已經可以滿足其願望的情況下,法律應當保護這種選擇。

 

3. 兒童最佳利益原則。

    嬰兒的存活與成長離不開細致、持續的照顧,對代孕出生的寶寶來說更是如此。基於兒童最佳利益原則,法律應盡快為代孕嬰兒確定父母,才能明確照顧義務的承擔者。

 

    經過一係列判例和立法修改,加州不僅承認代孕合同的合法性,並且對合同生效要件和醫療程序都做了詳細的規定,既在最大限度上保護了代母權益,又保證新生嬰兒的親權由準父母獲得。從協議訂立到履行,法院對代孕的各個環節都會進行司法監督。

△加州代孕流程。【律師】

 

    代母和準父母必須由不同的律師代理,合同由雙方簽字後必須經過公證才能生效,稱為legally
cleared——法律上明確了。律師會將legal clearance
信發給診所、代孕公司,這時候診所才可以開始為代母用藥,做胚胎移植的準備。

 

【合同條款】

   

 因為代孕不能是買賣孩子也不是出租子宮,所以任何表現出這兩點的條款都會使協議無效。比如約定代孕嬰兒出生且健康才付款,再比如約定孩子出生付5萬、7斤以上付6萬,都會使協議無效。

 

【代母篩選和評估】

    機構對代母的篩選相當嚴格。身體方麵的要求比如:

· 年齡在21-40之間;

· 至少分娩一次且無並發症;

· 不超過五個自然分娩或三個剖宮產;

· 不毒品不抽煙,包括不會接觸到二手煙;

· BMI(身體質量指數)範圍介於19-33之間。

 

    除此之外,還會進行犯罪和家庭背景調查,了解代母和家庭成員有無犯罪記錄、作息是否規律;婦產科專家和生殖科醫生確認代母身體狀況適合懷孕生育;進行藥物篩查和傳染病檢查確認代母不存在酗酒、濫用藥物或傳染性疾病,專業心理谘詢師評估代母心理成熟度、代孕動機、是否穩定可靠等。

 

【代母保險】

 

    加州法律對孕母保險沒有強製性規定,但是保險能為準父母劃定責任上限,避免在某些情況陷入無限法律責任和財物責任,所以準父母可能比代母更關心她的保險。針對胚胎移植、懷孕和分娩過程中的風險,律師會確保代母有保險,並嚴格審核條款和賠償限額。主要險種有:

 

· 醫療保險:覆蓋基本產檢和分娩費用。如果代母本身有工作,她的個人保險可能可以cover這部分費用。
· 人身保險:代母出現意外死亡,保險公司會賠償35 -50萬美元。某些險還包括代母失去子宮、卵巢等情況(Lost of organ)。
·人工受孕保險:主要用於胚胎移植周期醫療並發症的賠償。

 

【代管賬戶(Escrow account)】

   
Escrow賬戶的功能是引入第三方參與交易,保障交易公平和款項如約收支。代孕過程中的費用先預存進來,由律師和公司監管,一筆一筆繳納和支出。代孕過程中,Escrow公司會根據時間節點安排。
    比如簽署公證後繳納胚胎移植的費用;移植5周後,B超測到胎心了,再繳納一筆。

    孕期過程中,托管賬戶的律師會與代母聯係,安排所需費用的支付。

 

【規範代母行為】

    代孕協議中可以規範到代母懷孕期間的行為及活動,保障嬰兒的健康,比如限製代母參加某些劇烈運動、州外長途旅行等等。

 

【親權確認 (Pre-Birth order)】

 

    代孕協議中會明確準父母對孩子的親權,代母及其配偶無權主張。在孩子出生前律師會協助向法院提出親權確認請求,就是確認準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父母,法院核實材料後,會做出確認判決。
    這個判決要交到醫院,等孩子出生時,就會在醫療記錄上父母一欄填寫準父母的名字。這份醫療記錄非常重要,醫院會把它交給當地衛生部門,再由當地政府頒發正式的出生證,出生證上的信息和這份醫療記錄是一致的。   
    拿到寫有準父母名字的出生證,就算塵埃落地了。

 

【隱私保護】

    所有代孕的法律文件將會被封存,不向社會公開,因此代母和孩子的隱私權都會得到保護。
   綜上,美國代孕江湖背後是完備的立法規範和司法體係、完善的保險製度、高準入門檻的專業律師和輔助生殖機構的參與。
   
然而,整個行業依然正在、和將要麵對一係列倫理、情感、道德的嚴峻挑戰。如何讓無感情的法條約束有感情的人,如何讓父母對製造出的新生命負責,是關於代孕的永恒的話題。
-End-華夏新聞|時事與歷史:遊走在法律邊緣的生意:美國的代孕江湖


探索更多來自 華客 的內容

訂閱即可透過電子郵件收到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