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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憲法中的教育經費比例

  •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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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國的憲法草案以及正式通過的憲法文本中,常有教育經費佔每年預算總額比例的規定。由此不難看出,教育在當時參與憲法設計、討論的人心目中佔有什麼樣的位置,同時也可看出那個時代對教育寄託的希望。

1936年5月5日,經過長達三年的反覆討論、修訂,由吳經熊等法學家參與起草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終於正式公布,故被稱為「五五憲草」。1937年5月18日又作了一次修正。在這個憲法草案中,第七章就是關於教育的,從第131條到第138條,其中對教育經費的規定在第137條:「教育經費之最低限度,在中央為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區及縣市為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

在此之前,1931年6月1日南京國民政府公布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有一章是關於國民教育的,第五十二條規定:「中央及地方應寬籌教育上必需之經費,其依法獨立之經費並予以保障。」1930年10月27日汪精衛、閻錫山等在太原議決的《中華民國約法草案》,有關教育這一章則規定:「國家以法律指定全國固有之大宗稅收為基本教育經費;其不足時,並得徵收教育稅補充之。」雖未明確教育經費佔預算總額的比例,卻明顯放在優先地位。更早在1920年代聯省自治浪潮中,許多省份制定的省憲法都有關於教育經費的明確規定,1921年9月9日頒布的《浙江省憲法》第110條:「每年省教育經費至少須佔全省預算案歲出之百分之二十。」12月19日通過的《廣東省憲法草案》第108條的規定與此完全相同。1922年元旦通過的《湖南省憲法》第76條:「每年教育經費至少須佔全省預算案歲出之百分之三十。」《河南省憲法草案》第124條則規定:「每年教育經費至少須佔全省預算案歲出總額百分之二十五」。當年在上海國是會議期間,由章太炎、張君勱分別起草的兩份憲法草案都有「國民之教育與生計」一章,對教育經費的規定完全相同:「各省教育經費由各省調查財政情形後,以省憲法或省法律明確規定其成數,但最低限度不得少於每省歲出百分之三十。」十幾年後,「五五憲草」關於教育經費「在省區及縣市為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大致上可以在這裡找到淵源。

然而直到1936年,教育文化經費實際上只佔到全國預算總額的百分之四點二八,北大教授胡適禁不住懷疑——難道憲法頒布之後每年就能增加一萬萬元的教育經費嗎?1937年7月4日,他在《大公報》發表《我們能行的憲政與憲法》一文,指出「五五憲草」第137條規定的「教育經費之最低限度」,與其寫在那裡卻做不到,還不如刪去,他主張乾脆把教育這一章完全刪去。因為他認為憲法里不可以有一條不能實行的條文。三天後,盧溝橋事變發生,「五五憲草」被擱置,他的意見當時也就顧不上認真討論了。

不過,從1947年元旦正式公布、當年12月25日付諸實施的《中華民國憲法》來看,胡適的意見也不能說沒有被接納。第164條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與十一年前「五五憲草」的規定相比,雖然還是堅持「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但不僅是教育經費,而且將科學、文化都包括進來。在省和市縣的比例上也有所調整,同樣涵蓋了科學、文化,當然,教育在這三者中無疑是放在第一位的。

由根本大法將教育經費最低限度確立下來,代表了那個時代對教育的高度重視。遺憾的是這個憲法在炮火聲中還來不及真正實施,就在這塊大陸失效了。今天,重讀這些憲法文獻,我們可以看到的,豈止是教育在那個時代參與起草、議決憲法的人心中的地位,由憲法來保障教育經費在整個預算總額中占什麼樣的比例,相當程度上確實代表了教育在一個時代的價值定位。他們明白,教育關乎一個國家的文明進程,關乎一個古老民族的未來,因此要保證教育經費。這是曾經在歷史中展開過的理想,或者說,這還是一個沒有完成的願望。

2014年6月5日

來源: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