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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家暴離婚為養活幼子去打工,被前婆婆起訴遺棄罪

在山西省臨汾市永和縣人馮調蘭的講述中,過去9年,她一直在為了尋找親生兒子奔走。哪裏有消息,就去到哪裏,一邊打工,一邊尋找,呆呆地守在各個學校門口,在年齡相仿的小男孩中試圖探尋兒子的身影。

馮調蘭的故事,需要從2013年開始講起。她說,離婚沒多久,前夫突然離世。為了養活年僅2歲的兒子,她委托前夫的姑父將兒子送到奶奶家,自己外出打工。直到被公安機關抓獲,才知道前夫的母親和姑父以馮調蘭涉嫌遺棄罪提起了刑事自訴。馮調蘭被拘留了10多天,得知兒子被送養,開啟尋子之路。直到多年後,她才在一起官司中,得知在一份她不知情的調解書裏,曾約定將兒子送養他人。

馮調蘭說,這些年,她一邊打工,一邊找兒子,還在一邊打官司。目前,當年的調解書已被法院裁定撤銷,目前她正在等待法院一審重新審理。

3月2日,瀟湘晨報記者聯係到馮調蘭前夫的姑父,他表示,“是馮調蘭擅自將孩子放到了他家裏,之後長達半年聯係不到人,無奈之下他隻能求助到法院。”

對於送養孩子一事,他提到了那份法院的調解協議,但具體情況表示不清楚。

中國法學會會員、葛樹春律認為,根據現有情況分析,馮調蘭有權將屬於自己的孩子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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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無關

女子稱外出打工後被前婆婆起訴遺棄罪

1982年4月出生的馮調蘭是永和縣馮家腰村村民,她透露,在與前夫那段短暫的婚姻關係中,她長期遭受家庭暴力。“我懷孕的時候被他打過,剖腹產剛幾天,也被他打過。”

馮調蘭說,她曾在孕期起訴過離婚,在兒子小浩(化名)滿百天後,她再次起訴離婚。2011年11月雙方離婚。根據當時的離婚判決,小浩的撫養權歸她。但在收到判決書僅20多天,前夫就因故去世了,那時小浩僅僅9個多月大。

在前夫去世後,小浩一直由他的奶奶撫養。“到了2012年農曆2月,我多次找家裏的親戚幫忙,希望能夠經常去看看孩子。”對於馮調蘭來說,那是一段快樂的時光,她被允許經常去看小浩,甚至可以把小浩接到娘家住上幾天。到了2013年2月,馮調蘭與小浩的叔叔、伯伯簽訂了一份孩子撫養協議,約定小浩叔叔、伯伯每年給500元,並有權探望小浩,小浩由馮調蘭撫養,前夫的姑父王某是證明人。

“但是他們沒有給過一分錢,再加上我當時經濟困難,於是決定將小浩放到奶奶家暫時照顧,我則出去打工賺錢,賺了錢就回來接孩子。”馮調蘭抱著小浩來到了王某家,留下小浩後離開。為了證明自己,也擔心對方不承認,她在當時選擇錄了音。

馮調蘭就這樣外出打工了,直到2013年6月被警方抓獲,她才知道自己被通緝了,是前夫的母親和姑父以她涉嫌遺棄罪為由提起了刑事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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瀟湘晨報記者注意到,在那份2013年4月1日的刑事自訴狀中,自訴人小浩剛剛2歲多,另外兩名自訴人就是小浩的奶奶和姑父。他們的自訴理由是,馮調蘭自2013年3月14日將小浩放到王某家中後,一直對其不理不睬,沒有盡到作為母親的責任。

馮調蘭告訴瀟湘晨報記者,她於2013年6月27日被逮捕後,在看守所裏待了10多天,最終這起刑事自訴案以調解結了案,於2013年7月13日被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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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釋放後的馮調蘭卻崩潰了,小浩不見了。她從王某處得知,小浩被自己的奶奶送人了,至此她失去了兒子的音信。

馮調蘭說,這些年她一直在尋找小浩,她沒有讀過書,也不識字,隻能用最笨拙的方法,聽說哪裏有小浩的消息,就去到哪裏打工。“我就在學校的門口看,看看那些年齡相仿的男孩裏麵有沒有我的兒子。”

多年後發現一份不知情的調解協議

馮調蘭透露,直到2018年,有人給她出了個主意,去法院起訴,要小浩的探視權,於是抱著試一試的心態起訴了。她的代理律師在閱卷後,發現了一份簽有馮調蘭名字的調解協議。馮調蘭不否認在此前的開庭中曾提到“調解”二字,但調解的細節她全然不知。

在當時的調解筆錄中顯示,2013年7月12日下午,在臨汾市看守所,自訴人和被告人馮調蘭參與調解,自訴人一方要求馮調蘭將小浩接回去,並自願放棄追究其刑事責任,要求馮調蘭承擔1.6萬元撫養費用,而馮調蘭表示沒有能力撫養,願意將小浩交給前夫直係親屬撫養。最終雙方達成了調解,由小浩奶奶將其送人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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瀟湘晨報記者注意到,在2013年7月13日由山西永和縣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中載明,經法院審理查明,馮調蘭與前夫離婚後,其前夫在尚未履行判決書中涉及財產部分的義務時身亡。未解決財產問題,王某等人居中為馮調蘭與其前夫家人調解相關財產問題。2013年3月14日,在調解未果時,馮調蘭以自己外出打工掙錢養活小浩為由,將小浩放在了王某家中後外出打工,期間王某多次聯係馮調蘭,但是都未能聯係上。為此,王某將馮調蘭訴至法院。

經調解,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王某等人自願放棄追究馮調蘭刑事責任的訴訟請求,馮調蘭自願放棄對小浩的撫養權利,同意讓小浩的奶奶和伯父將小浩送人撫養,並且不追究王某等人的任何責任等。

在馮調蘭看來,這個調解書的主要調解內容並不是她自己的意願,她從沒有想放棄小浩的撫養權,這個調解協議也不是她簽的名,甚至連這次調解都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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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我根本沒有參與調解,而是委托了我的舅舅,對於調解內容一無所知。”馮調蘭拿出了一份蓋有其舅舅手印的證明,顯示其舅舅證實馮調蘭沒有參與調解,也不知情,她也不能出看守所。證明載明,調解地點在看守所外的賓館,平時法官晚上會在此加班的地方,從下午5點一直調解到晚上,調解書上“馮調蘭”的簽名額手印,是其舅舅代簽代印的。

申訴撤銷調解書,心願是找回兒子

馮調蘭了解到,小浩的奶奶和兒子的非近親屬王某並不是小浩的近親屬,並不能替代小浩將小浩刑事自訴到永和縣法院。除了尋子之路,她又走上了一條申訴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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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5日,在山西省永和縣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書載明,經法院再審認為,2013年小浩作為自訴人提起自訴時年僅2歲,無行為能力,應該由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行使權利,小浩的奶奶和其父親的姑父,二人既非法定代理人,也不屬於刑法上的近親屬,二人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訴訟主體不適格。故裁定撤銷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駁回王某等人的起訴。

之後馮調蘭上訴到臨汾市中級法院,她認為除此之外,法院還應該明確“馮調蘭到底有沒有犯遺棄罪”。她希望二審法院能夠在文書或者理由中釋明、明確認定馮調蘭不構成遺棄罪、被錯誤羈押。

她向瀟湘晨報記者透露,她的身上還背上了“犯罪記錄”。她透露,因為調解書裏沒有明確載明她有沒有犯罪,為了求證,她曾請求公安機關為她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但是發現根本開不了。“係統裏有我被通緝、遺棄孩子的記錄。”

馮調蘭說,臨汾市中級法院認為雖然王某等人作為自訴人主體不適格,但是小浩是被害人,作為自訴人起主體是適格的,二審撤銷了永和縣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並指令永和縣法院對本案進行重審。“我現在還沒有收到開庭通知,還在等待案子重審。”

通過有關部門查詢,現在的馮調蘭已經知道了小浩的戶籍信息。“小浩的戶籍已經落到了山西省晉中市昔陽縣樂平鎮北關村一組,並且進行了改名。”

小浩戶口是怎麽挪到山西晉中市的,所謂的“送養”程序是否合法?馮調蘭不得而知,她現在最大的心願就是可以將孩子合法的找回來。

前夫姑父:照顧了半年,實在沒辦法才起訴

瀟湘晨報記者了解到,馮調蘭前夫的母親,也就是小浩的奶奶,已經在2016年去世。

3月2日下午,記者聯係到馮調蘭前夫的姑父王某。對於當年的事情,他表示是在馮調蘭與其前夫一家因為財產產生衝突時幫他們從中調解,後來馮調蘭就將2歲的小浩留在了他家,怎麽也聯係不上,直到公安機關將她抓獲。

“她把2歲的孩子扔到我家裏,之後怎麽也聯係不上,我作為親戚,沒有幫她撫養孩子的義務,也沒有辦法承擔這樣的責任。”王某稱,當時馮調蘭稱生活不了了,要出去打工,將小浩留下就跑了。“我給她打電話,怎麽也打不通,通過她娘家人也聯係不上她,也不願意照顧小浩。小浩的奶奶當時還在照顧別的小孩,年紀也大了,沒有精力和能力照顧小浩。最後我走投無路了,才去找法院,不然我幹嘛要起訴她,她隻要把小浩帶走就行了。”

王某告訴記者,小浩就這樣在他家住了近半年,生病感冒都是他們在照顧。他也不能接受馮調蘭的說法,“如果真的如她自己所說的,隻是把小浩放在奶奶家照顧,她隻是想打工賺錢的話,她至少應該是聯係得上的,而不是像當時那樣。”

王某表示,後來雙方在法院的組織下調解,所有人都簽了名,蓋了手印,她的舅舅也在場,簽了字。

官司後來打了很多年,王某認為他雖然不是小浩的直係親屬,但是馮調蘭將孩子放到他家後,他成了孩子的實際監護人撫養人,孩子的吃喝拉撒、看護都歸他來管,他有資格提起刑事自訴。

但對於孩子的送養問題,王某表示自己不清楚。“這個是小浩奶奶他們處理的,我就沒有再參與這些事了。”

能否要回孩子?法學專家及律師分析

王某是否有提起刑事自訴的資格?馮調蘭又能否要回孩子呢?

關於孩子的姑父、奶奶能不能提起刑事自訴?

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永紅認為,關於刑事自訴,在小浩還是未成年人的情況下,原則上是由他的監護人提出。在這個案件當中,根據原來離婚時的協議,他的監護人應該是他的母親,但是他的母親恰恰是這個刑事自訴案件當中的被告人。如果要用法定監護人的這個條件來衡量的話,這個案件就沒法提起刑事自訴了,所以可以考慮由實際當中其他相關的監護人來提起。雖然說王某並不是離婚時協議當中講的監護人,但是實際上在母親沒管孩子期間,是由王某對他進行照顧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講,王某實際履行了監護人的職責,他們代孩子提起刑事自訴,沒有問題。

中國法學會會員、葛樹春律師認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而“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而本案中,小浩的奶奶、王某,顯然不符合上述“近親屬”的規定。因此,二人顯然不能提起以遺棄罪的名義對馮調蘭提起刑事自訴。而對於不適格的原告,無論是民事起訴還是刑事自訴,都應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此外,他認為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馮調蘭有權要回屬於自己的孩子。盡管不是適格刑事自訴原告的王某等人對馮調蘭提起刑事自訴,當地法院也出具了《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但調解的內容是否自願,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都是值得商榷的。從調解書的第二項調解內容來看,馮調蘭自願放棄對其兒子的撫養權利,並同意讓孩子的奶奶和伯父將孩子送人撫養,顯然不是被迫就是非自願,翻閱無數案例都沒有發現有哪個母親會做出這種自願這種放棄自己親骨肉撫養權利,將孩子送人撫養的舉動。

即便退一萬步,孩子的奶奶和伯父在沒有指定監護,不是法定代理人且不是法律上的近親屬關係情況下,沒有權利將不屬於自己的孩子送人撫養。況且這份《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也已經被啟動再審程序,根據馮調蘭的陳述,目前該案尚沒有最終生效的裁判文書。因此,馮調蘭有權將屬於自己的孩子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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