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銀行裏的存款會 ” 不翼而飛 ” 嗎?還真的發生了。
家住武漢的張女士近日向記者反映稱,她 2006 年在中國銀行( 3.280, 0.01, 0.31% ) 武漢新華家園支行存了
3 萬元定期,但她今年 4 月 14 日前往銀行欲將錢取出時,被告知餘額為 0。
銀行出具的《存款證明》複印件 受訪者供圖新華家園支行工作人員 4 月 18 日回應稱,已了解到此事,目前正在調查。

準備取錢卻被告知賬戶餘額 0
張女士稱,2006 年,她去歐洲參加活動。出國前按要求在銀行存入 3 萬元定期。
中國銀行 2006 年 10 月 12 日出具的一份《存款證明》複印件顯示:” 茲證明張 X 先生 / 女士截止到 2007 年
1 月 12 日在我行存款如下:存款種類為定期,金額為 3 萬元,存入日為 2006 年 5 月 8 日。”
張女士說,她在國外待了半個月就回國了,此後也一直沒管這筆存款。
今年 4 月 14 日,她前往中國銀行武漢新華家園支行準備取錢時,被銀行工作人員告知賬戶裏沒錢了。

張女士提供給澎湃新聞的一份 ” 賬戶詳細信息查詢 ” 複印件顯示,張女士賬戶開戶日期為 2006 年 5 月 8
日,賬戶內的可用餘額為 0,上次金融交易日期為 2011 年 7 月 24 日。
4 月 18 日,中國銀行武漢新華家園支行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該支行已了解到此事,目前正在調查處理中。

對於 ” 上次金融交易日期 ” 的情況,該工作人員稱,2011 年 7 月 24 日是銀行係統升級上線的時間,”
具體的情況我們調查結束後會給客戶進行反饋 “。
18 日晚,張女士告訴澎湃新聞,中國銀行武漢新華家園支行已有工作人員跟她聯係,請她不要著急,他們在查(這個事情)。
無獨有偶
此類事情並非第一次發生。
據央視財經此前報道,馮先生 20 年前在銀行存入 45 萬元,當年取了 20 萬後便沒有再存取款,15
年後他到銀行取款時卻發現銀行卡裏隻剩下 2000 多塊錢利息。
在與銀行交涉多次沒有結果後,馮先生於去年將銀行起訴到法院。
對此,涉事銀行回應稱,馮先生的活期儲蓄賬戶是憑密賬戶,該賬戶進行過新舊賬戶的變更,銀行已為馮先生更換新的賬戶,馮先生現在持有的存折對應之前的舊賬戶,該舊賬戶並不是有效賬戶,涉案存折也不是有效存折。
涉事銀行表示,我國於 2000 年 4 月 1 日發布個人存款賬戶實名製規定並進行了廣泛宣傳,而馮先生從 2000
年起至今始終沒有對他的賬戶進行實名製認定,銀行無法核實馮先生的賬戶信息。
另外,根據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的規定,馮先生須定期與銀行核對賬務,但他卻沒有與銀行核對,銀行記賬憑證的保管期限僅為 15
年,馮先生賬戶的相關憑證已銷毀,馮先生存在過錯。
銀行方麵認為,由於當時沒有實行賬戶實名製規定,因此對於馮先生持有的存折,銀行方麵沒有辦法確認其有效性。另外,賬戶明細顯示馮先生賬戶裏的存款已經支取完畢。
根據係統查詢記錄,馮先生的賬戶於 1997 年 9 月 3 日發生一筆 25
萬元取款記錄,馮先生該筆存款已經完成支取。考慮到馮先生持有賬戶時間較長,可能存在交易記錄沒有打印到存折內頁的實際情況。
馮先生則堅稱他在 1997 年 9 月 3 日沒有取款 25 萬元,如果當時他取了錢,則賬戶內按照當時的利率標準至今不可能產生
2000 餘元的利息。銀行方麵則認為賬戶中剩下的 2000 餘元利息是之前產生的,且一直在增加。
對此,法院判決,馮先生在銀行辦理涉案活期儲蓄存折,雙方之間因此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儲蓄存款合同關係。馮先生作為存折持有人,將自有資金存入涉案存折賬戶,銀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有保障馮先生存折賬戶內存款安全的合同義務。
現銀行對涉案存折賬戶內款項的丟失沒有盡到謹慎審查的義務,致使馮先生的權益受到損害,在沒有證據證明馮先生存在過錯的情況下,銀行應承擔賠償原告存折內資金損失的責任。
探索更多來自 華客 的內容
訂閱即可透過電子郵件收到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