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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2天喝4頓酒後死亡,家屬起訴燒烤店獲賠

雲南昆明

一男子在兩天內喝了四頓酒後死亡

其家屬將經營燒烤店的張某告上法庭

要求賠償 14 萬元

……

法院:

張某未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

賠 5000 元

此事引發網友關注

相關話題衝上微博熱搜

朋友聚會連續飲酒後死亡

2021 年 3 月 27 日晚,錢某邀約錢某某等幾名朋友在家喝酒打牌。23
時許,眼看夜深了,其中一名朋友離開,剩下的幾人則繼續喝酒打牌到次日淩晨 2 時許。

次日中午,錢某某在錢某家吃午飯,兩人席間又喝了白酒。午飯後,錢某、錢某某等人共同前往酒吧打牌喝酒,玩到傍晚。牌局結束後,錢某獨自離開回家吃飯,錢某某等人去了餐廳。

當日 21
時許,錢某某等人到張某經營的燒烤店吃夜宵,又遇到幾個熟人,遂一起打牌喝酒。其間,對此前聚會意猶未盡的錢某打電話與錢某某聯係,錢某某邀約錢某到張某經營的燒烤店繼續喝酒。很快,錢某騎著電動自行車應邀前來。

酒過三巡,錢某不勝酒力,靠在其中一名朋友身上。眼看錢某已喝醉,錢某某將其送回家中,安放在沙發上躺好後,交由其妻照看,才獨自離開。

很快,錢某的妻子發現,醉酒的錢某人事不醒、喊不應聲,不像普通醉酒的狀態。情急之下,其慌忙撥打 120
急救中心電話。不幸的是,經過前來的醫務人員檢測診斷,錢某已死亡。

通過報警、司法鑒定等一係列處理程序,錢某的死因被認定為急性乙醇中毒,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 420.34mg/100mL。

燒烤店賠償 5000 元

錢某死亡後,其親人一邊承受著喪親之痛,另一方麵對錢某的死亡又耿耿於懷。他們認為,張某既是燒烤店的經營者,也是燒烤食品及酒水的銷售者,其無限製地售賣酒水給消費者暢飲,眼看消費者在其經營管理的燒烤店裏醉酒而不予製止、勸誡、救助,而是放任醉酒事態發生、發展,最終導致消費者飲酒致死,其行為違反了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和救助義務,存在過錯,應承擔部分民事賠償責任。

於是,錢某的家人將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屍體解剖檢驗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家屬處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食宿費、誤工費等共
1407934 元的 10%,即 140793.40 元。

法庭上,張某辯稱,當晚燒烤店隻賣給錢某某等人 5
公兩白酒。因與死者錢某的妻子相識,錢某醉酒時,自己還打電話通知錢某的妻子,讓其來接錢某,並告知其拿葡萄糖水給錢某喝。

張某認為,錢某與燒烤店是消費者與經營者的法律關係,經營者隻對自己店內的飲食安全負責,不應對消費者飲食過量負責。經營者應注意的安全義務是消費者不受其他因素侵害,而不是受消費者自身飲食過量影響,請求駁回錢某家人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後法院認為,燒烤店作為經營者,對前往店內消費的顧客有安全保障義務,對前來消費顧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要盡到一定的注意義務。經營者未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時,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該案中,張某作為燒烤店的經營者和管理人,在錢某幾人到其店內吃燒烤且醉酒的狀態下,應更加注意。特別是錢某喝醉後,其雖已電話通知錢某家人,但仍未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應承擔與其過錯適當的民事責任。

飲酒者本人應負主要責任

雲南雁序律師事務所律師白傑認為,一個人是否參與飲酒及飲酒的量,在普遍情況下可由自己把控。錢某作為飲酒者,應對其死亡負主要責任。但該案中,也應同時考慮到其他共同飲酒人及邀約人的責任。

白傑同時提醒,飲酒帶來的風險,不僅是對飲酒者本人身體的傷害,在酒精作用下,飲酒者可能產生亢奮等過激情緒,在不受控製的情況下,易傷害自己或他人,甚至危及社會公共安全。

因此,飲酒人在共同實施飲酒行為時,對相互的人身安全應負有合理注意義務,以減少安全風險。如果疏於履行這種義務,則存在客觀過失,應對其他共同飲酒人的人身損害承擔一定賠償責任。尤其是酒局的召集者,更應注意酒局中飲酒人的安全,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注意義務。

網友熱議

對此

有的網友表示:

成年人應該對自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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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網友則認為:

既然店家有責任

為什麽一同喝酒吃飯的朋友沒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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