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父母先後去世,留下了三棟房屋,喪偶女婿是否可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近日,瀏陽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繼承糾紛,涉及口頭遺囑效力認定、代位繼承、訴訟時效、喪偶女婿是否可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等一係列繼承糾紛中常見的情形。
因遺產分割,喪偶女婿被姨妹子告上法庭
家住瀏陽市集裏街道的周先生,與妻子劉女士共生育了三個女兒,其中大女兒和小女兒分別婚嫁另行居住。為了房產有人居住,老人的二女兒周女士選擇了招婿入門,以繼承家業。
1997年,周女士與李先生結婚,但婚後因身體原因未能生育子女,便於2004年收養了女兒星星(化名),並辦理了收養登記手續。從此,李先生一家三口跟隨嶽父嶽母共同生活。
可天有不測風雲,2012年,周女士因突發疾病離開人世,李先生也一直照顧著長期臥病在床的嶽父和嶽母。隨後的4年裏,嶽母和嶽父相繼離世,大女兒會抽空回娘家照顧兩老,小女兒則因為在廣東做生意沒有回家,而嶽父的喪葬事宜也全部都是李先生一手操辦。
兩老去世後,留下了三棟房屋,但隻有一棟擁有完整的房屋產權證,另兩棟未辦理建設用地使用證、建設許可證、房屋所有權等相關證件。
“嶽父在生病期間立有口頭遺囑,明確表示將自己的所有財產都交由我和養女繼承,很多鄰居都可以做證。”李先生認為,嶽父生前留下的房產及7萬元存款理應由他及養女繼承。
但這一說法,並未得到嶽父母另外兩位女兒的認可。在要求分割並繼承父親遺產未果後,兩女兒將李先生及其養女星星(作為第三人)告到瀏陽市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與李先生共同繼承並分割父母遺產。
法院:喪偶女婿和養女同樣享有遺產繼承權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繼承人周先生和劉女士夫婦生前分別建有三棟房屋,兩棟未辦理建設用地使用證、建設許可證、房屋所有權等相關證件,不宜認定被繼承人的遺產,故認定其中一棟辦有手續的房產及7萬元存款作為遺產處置。
就口頭遺囑效力的問題,僅在危急情況下適用。本案中,李先生申請了兩位證人證明周先生立有口頭遺囑。但周先生在立完口頭遺囑至去世之時,尚有十餘天,他神誌清楚,能夠與人正常交流,已經解除了危機情況,可用書麵或錄音形式立遺囑,故周先生所立的口頭遺囑應屬無效,其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分割。
一般來說,法定繼承是以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血緣關係和婚姻關係為前提和依據的。但對於盡了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也可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本案中,李先生主動承擔贍養老人的義務,照顧生病的老人直至病故,亦為老人操辦身後事,幾乎盡到了對其嶽父母生養死葬的全部扶養行為,故可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加分割遺產。
依據《民法典》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係晚輩血親代位繼承。”本案中,由於二女兒先於周先生和劉女士死亡,故由其養女代位繼承相應的份額。
此外,本案繼承的發生有兩個時間,一是2013年11月19日劉女士去世,二是2016年12月31日周先生去世。劉女士去世後,其繼承人未表示過放棄繼承,視為接受繼承。李先生及其養女居住在訴爭房屋,但並未取得住房的所有權,僅為物上的使用權,故並不構成對其餘繼承人的侵害。在被繼承人周先生、劉女士遺留的房產未處理前,繼承人均可要求繼承分割。
綜上,瀏陽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兩名原告和李先生及其養女對於2016建設的房屋各享有四分之一的權益;周先生名下的存款7萬元及孳息由四人各繼承1.75萬元及相應孳息。
探索更多來自 華客 的內容
訂閱即可透過電子郵件收到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