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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男子救人反獲刑 律師:開閘也是罪,不開也是罪

因為有人在地涵上遊閘工作橋上旋網捕魚,有掉下去的生命危險,緊急情況下,汪明宣當即決定開閘救人。閘開了,人得救了,但不久,下遊傳來死人的消息。如今,汪明宣已無公職,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刑。他認為自己救人反被判刑,法院則認為他非救人,當時狀況“不構成突發事件”,因為開閘放水致下遊一人死亡。罪與非罪之間,究竟誰是誰非?近日,汪明宣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抬閘救人

汪明宣今年32歲,江蘇鹽城人。曾是鹽城市濱海縣廢黃河立交工程管理所閘門運行工。該所位於濱海縣東坎鎮長法村,長法村境內的河水有兩排控製水流,水位的排水閘成東、西兩側建置,兩側排水閘各有6個閘門,由南向北依次排序為1—6號閘門。

dd1e94d96d0e069ee867e549c566c70f廢黃河立交工程管理所

2020年時,所裏人少,像他這樣的年輕人就4、5個。他負責辦公室工作,但也要輪流值班,查看上下遊水勢,開閘或關閘。值班一般兩人,一個是帶班領導,一個是值班人員。

在廢黃河立交工程管理所的區域內的地涵,就像地鐵隧道一樣,涵洞在水下,裏麵蓄滿了水,涵洞高度為4米。廢黃河上下遊都禁止捕魚,但仍有當地人冒險。

2020年6月25日,汪明宣值班,帶班領導是副所長,下午5點,他接到管理所門衛於某同電話匯報,有人在地涵上遊閘工作橋上旋網捕魚,所謂旋網捕魚,就是把網拋出去,網全部打開後變成圓形,網沉到水底撈魚。

“這個人的網在閘門下方被水流往下吸住,網繩繃直,人的身體因為被手腕上的網繩拖拉住,抵在地涵上遊閘工作橋的護欄上,上半身向下傾斜,手腕上網繩扣得是死結,無法解開。”汪明宣在中控室查看監控後,立刻跑到上遊閘工作橋上的3號閘門位置。

捕漁人於某如抵在護欄上,上半身向下傾斜,護欄高度就在他的胸口,下麵是近400米高度的涵洞,掉下去直接就從上遊閘經過涵洞到下遊閘,就算會遊泳也必死無疑。

“此時唯一的辦法隻有提閘把網拿出來,人才不至於掉下閘去。”汪明宣仔細看了地涵下遊閘監控,下遊閘河道一切正常,沒有船隻,且下遊河道是封閉的。

按平時的工作規程,正常開閘門時,都要求值班人員看監控,並到下遊巡查。“開車去地涵閘下遊巡查,來回將近半個小時,時間很長”,事發緊急,當時地涵上遊閘那名捕魚人隨時有掉下去的危險,帶班領導又不在單位,汪明宣來不及電話請示,“我就想救人要緊,事後再向領導匯報”。

“我在中控室電腦上將地涵上遊3號閘門從1.2米提高到1.7米。看他沒有掙脫,我又將閘門提高到2.7米。等他掙脫走動了,立刻就將閘門恢複到原先1.2米。”事情解決了,汪明宣鬆了口氣。

c1d0314497487e2e02e0c88131780bdf工作橋下的涵洞

十幾分鍾後,門衛於某國打電話告訴他,聽別人說地涵下遊閘有人掉下了河。他便開車趕往下遊,十多分鍾後到達,他看見地涵下遊閘大門已經打開,河對岸有一隻橡皮船被汽車拉走,不遠處的護坡上麵躺著一個人,當地村醫在搶救,過了幾分鍾,醫生說人死了,沒救了。

“我立馬向帶班領導匯報,叫他趕快來班上,又向單位所長和工程管理科科長匯報了此事,也說了我5點開閘處理突發情況救人的事。”晚上,警方找汪明宣做了筆錄。

次日下午,地涵上遊閘捕魚人來找到汪明宣,“感謝我救了他。他在我單位同事領導麵前給我們看了他身上的傷。胸口有淤青,手上跟手腕皮被網繩拉破流血,膝蓋抵住護欄上受傷,也有淤青。我們給他受傷位置拍了照片。”

下遊一人死亡

本以為自己救了人,但不久後,汪明宣便淪為犯罪嫌疑人。

2021年7月,當地警方以汪明宣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將其移送至檢察院。2021年8月,檢察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將汪明宣起訴至法院。2021年8月,濱海縣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開屏新聞記者在2022年2月10日的一審判決中看到,當地檢方認為,門衛於某國的弟弟於某如的漁網被水流吸在閘上,在沒有得到上級部門的指令和對上下遊管理範圍內監督的情況下,違反規定一個人作業,導致下遊捕魚人員一人落水死亡,負有重大責任事故。

檢方指控,2020年6月25日17時左右,被告人汪明宣接到門衛於某同電話,稱其弟弟的漁網被水流吸在閘門下,請求幫忙處理一下。汪明宣沒有接到任何指令和對上下遊管理範圍內監督的情況下,違反《鹽城市廢黃河立交工程控製運用作業指導書》中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一個人作業,從而導致上下遊水流變大後,致使捕魚人員於某玉落水死亡。

而在一審庭上,汪明宣的辯護人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死者是汪明宣開閘放水致死,而汪開閘放水是為了應急救人,相反死者是違禁捕魚,存在重大過錯。況且,汪明宣還賠償了死者家屬50萬元並取得了諒解。

判決中的證人證言中,上遊漁民於某如描述,當天下午4點50分左右,他站在二號站往廢黃河裏拋網,網往拋下後被水流卷到三號閘門閘底下,拋網的時候網就纏在左手手臂上,他被網往底下拉,因為橋上有護欄,整個人就抵在護欄上,他害怕被拖下去,就用右手掏出手機發了個微信給哥哥於某同,告訴他,網被卷到三號閘門下,手被網纏住了,快過來幫他拽網,因為一隻手抓不動網,網還隨著水流往下拽,過了幾分鍾,他又打了微信電話給於某同,讓他抓緊過來,後來他用手拉網發現網能轉動了,他看到廢黃河水流突然變大了,後來聽說下遊有人在廢黃河裏小船上打網,掉下河淹死了。

濱海縣法院認定了這樣的事實:當天,下遊6個閘門全部打開,上遊3、4號閘門抬高1米,其餘封閉。當天14點,死者於某玉等三人在下遊地涵附近捕魚。15點,為控製廢黃河水位低於4.5米,汪明宣接到帶班領導指令將3、4號閘門抬高至1.2米。

下午5點時,汪明宣接到門衛幫助其弟處理漁網的請求,違反相關規定,僅通過監控視頻檢查上下遊是否有船隻,未能發現正在下遊捕魚的於某玉等人,開閘放水致使於某玉連網帶人被拖入河中,被救上岸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法院認為,上遊漁民於某如漁網被網住不屬於突發事件,汪明宣的行為也不符合突發事件應急響應規定,法院對律師提出的見義勇為救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信。

5bc63c05f7c2aa21a0ca15e7dcc13501一審判決確認網被
閘門扣住不屬於突發事件

最終,一審法院以汪明宣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8個月。

罪與非罪

“太荒唐了,如果我匯報了,我再來回跑40分鍾去查看,人都掉進閘裏死了,難道這不是突發事件?這不是救人是什麽?上下遊都是禁止捕魚的,捕魚者在禁止區域捕魚,違反了規定。我當時查看監控,沒有看到下遊有人捕魚。何況我還賠償了50萬給死者家屬,我怎麽就犯罪了?”汪明宣覺得自己實在是太冤。

“本案不構成犯罪。”汪明宣的二審辯護律師鄧學平認為,在案證據足以證實汪明宣之所以將3號閘門從原1.2米高度調至2.7米高度,是怕捕魚人拋網時左手手臂被網纏住,從而被拖下水,可見當時捕魚人是有緊迫的生命危險。而下遊是禁止捕魚區,現場不僅有警示標誌,且廣播循環播放。下遊閘上有圈欄,外麵也有大門鎖住。鹽城市廢黃河立交工程管理所也設置了進出障礙。

“一邊是肉眼可見的緊迫危險,另一邊經查看監控沒有發現任何危險,此時抬閘救人是任何一個有公德心的人的本能反應。“不能要求施救者是完美主義者。置生命危險於不顧,一切按程序辦,這是一種冷漠的官僚主義,非但不應被提倡,相反應當被譴責。汪明宣的行為是典型的見義勇為,非但不應該被判刑,相反應當被嘉獎和表彰。”鄧學平說。

而合法開閘放水,放水前也隻是到上遊位置,采用現場喊話的方式,疏散上遊的群眾,確保上遊人員疏散以後才開始開閘放水。下遊設置了禁捕的障礙,管理所並未規定開閘放水前需至下遊檢查。案發當天15時,為控製廢黃河水位低於4.5米,汪明宣在接到帶班領導指令後將3、4號閘門抬高至
1.2米,而案發當天14時許,於某玉等三人便已在鹽城市廢黃河立交工程管理所地涵附近捕魚。

494c8a67b37b442eabcb1034e64ea561地涵上遊閘的工作橋

依一審判決認定,
15時閘門抬高,是符合作業規範的。當天,僅汪明宣一人值班。如果當天至下遊查看是否有船隻,合理往返時間不低於40分鍾。若遇堵車情況,則時間更難掌控。

“提閘是為了救陷入危險的眼前的人,汪明宣如果視若未見,就是見死不救。我們假定,依一審判決之邏輯,當時他沒有開閘,於某如大概率死亡或重傷,之後,於某如或其家人報案,公安偵查,最終至法院,法院會如何判決?若汪庭審辯解稱未接到上級指令,或辯解稱其至下遊現場查看,前後四十分鍾,法院會否采納該辯解而讓他脫罪?”鄧學平認為,舉輕明重,按上述假設,若是未開閘而導致“眼前的人”於某如死亡或重傷,汪明宣更無脫罪之可能。所謂人命關天,普通人見死不救,將背負一生的道德重負,有相應職責的人,見死不救,則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汪明宣的另一位辯護律師杜家遷認為,一審判決以於某如漁網被閘門勾住不屬於突發事件為由,認為汪的處置行為存在過錯,無疑是以判決的方式指引將來人之行為——即便眼前的人陷入有生命危險之困境,也不得施以援手。

從下遊分析,“我們假定,如果當時他請示了上級,上級會怎麽指令?見死不救?何況在案證據足以證實,因下遊是有各種禁止措施的,管理所並未規定需至下遊檢查。可見,當天汪明宣即便請示上級,於結果而言,也不會有任何改變。但就因為救人於危難沒有請示,便背上了罪犯的名,這是不妥當的。”

“開閘也是罪,不開閘也是罪,那麽究竟怎麽辦?”鄧學平說:“於某玉死亡是因為知法犯法、自陷風險,理應自我擔責。對汪明宣而言,於某玉的死亡根本無法預見,完全是意外事件。前幾年,有一人,為逃動物園之門票而翻牆誤入虎園,遭虎襲擊,當場死亡,這事當年上了熱搜。後動物園無責,更無人承擔刑責。以此類推,似乎本案的判決確實值得商榷。”

“本案中,汪明宣跟求救者根本不認識,汪明宣沒有得到任何好處,相反,賠償了於某玉50多萬。如果見義勇為要賠錢,還要被判刑,這跟普通老百姓的認知確實相差太遠。”鄧學平說,司法有行為指引作用,這個案件二審他們將繼續做無罪辯護。

目前,一審判決後,汪明宣不服判決,上訴至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我沒有罪!除了無罪,我不接受任何其他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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