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礦業大學“90後”校友吳幽因未履行1100萬元捐款承諾,被母校教育發展基金會告上法庭,成為失信被執行人,被限製高消費,此事經媒體報道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上海複恩社會組織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創始人、理事長陸璿認為,無論如何,吳幽如果享受了公益捐贈給他帶來的良好聲譽,卻沒有履行捐贈承諾或義務,那就是“不誠信”的行為,言行不一可以被視作“諾而不捐”。中國礦業大學據此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值得稱讚。
傳奇學生的最昂貴“捐贈”
吳幽被母校告上法庭,緣起於中國礦業大學成立110年之際雙方簽訂的一份捐贈協議。
2019年4月10日,中國礦業大學在110周年校慶之際,公開宣布其2008級校友吳幽捐贈1100萬元人民幣,支持學校事業發展。中國礦業大學與吳幽簽署了捐贈協議,並為吳幽頒發了“中國礦業大學特別校務參事”及“中國礦業大學創新創業導師”聘書。此外,還為肄業的他贈送了大學檔案材料。
據悉,這是當時中國礦業大學收到的最大單筆捐贈。捐贈將用於學校“雙一流”建設和人才培養,並在學校基金會設立高端人才計劃基金、家庭經濟困難本科生海外實習基金、名人名師講座基金和創新創業基金。而憑借千萬級捐贈,吳幽也作為當年唯一一名“90後”登上了北師大中國公益研究院、國際公益學院發布的《中國捐贈百傑榜(2019)》,並列90位。
接受媒體采訪時,吳幽曾解釋過決定捐獻1100萬元這個數額的理由,“母校建校110周年,110萬太少,1.1億超出了我的能力範圍,1100萬正好。”
在庭審中,吳幽則講述了捐贈的前因後果。他稱自己主動提出為學校做貢獻,沒有任何人逼迫,也不求任何回報。“我是地道的徐州人,2008年升入大學,2009年經曆了百年校慶,很受鼓舞,對母校充滿了情感”。他在學校原本不知名,隻是在一個偶然的機會跟校領導認識後,正好趕上了學校110周年校慶,“就想捐錢表達心意”。
吳幽對母校的捐贈事跡很快傳播開去,也成為他此後接受媒體采訪時的重要話題。“5歲開始學相聲,16歲進入國家冰球青年隊,18歲考入中國礦業大學,大二輟學創業,24歲成立鏡湖資本,29歲給母校捐贈1100萬。”有媒體如此勾勒出他的“傳奇”人生。中國礦業大學官網對吳幽的介紹也稱其為鏡湖資本創始合夥人、管理46億元基金。
2019年4月,中國礦大110周年校慶,校友吳幽(右)表示捐款1100萬元。
學校官網在對他的專訪中還提到,在大學第一學期,吳幽的7門課程中除了體育課,其他全部掛科,高數隻得了4分。但吳幽顯露出對創業濃厚的興趣,在校期間賣過衣服、收音機,一年零四個月的大學生涯中,他做生意賺了七八十萬元。
吳幽說,大學裏他最愛去的地方有兩個,一是圖書館,大學裏他每年都看200多本書,還買來很多書報雜誌閱讀。另一個是鏡湖大講堂,他經常到鏡湖大講堂聽名家大咖的講座。這也是“鏡湖資本”的由來。吳幽大二時輟學創業,“鏡湖資本”創始合夥人成為吳幽此後重要的身份標簽。
然而,針對“鏡湖資本”這一名稱,深圳市鏡湖投資谘詢有限公司曾發布聲明,該公司稱:公司無吳姓創始人、無吳姓合夥人及高管、股東。根據調查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信息披露,“截至目前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以‘鏡湖’命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且僅有一家,即我司旗下的南京鏡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該吳姓人士與我司無任何關聯。”
按照規定,境內注冊設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都應當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協會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手續,否則就不算是一個合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而據天眼查信息顯示,吳幽目前共在8家企業任職,其中4家為存續狀態,包括北京鏡湖管理谘詢有限公司、新餘鏡湖和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寵米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鏡湖方略科技有限公司。吳幽擔任北京鏡湖管理谘詢有限公司和北京鏡湖方略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兩家公司均成立於2016年,但截至目前,實繳資本都為0。
學校把學生告了
因1100萬捐贈未兌現,中國礦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一紙訴狀將吳幽告上了法庭。2022年8月9日上午,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公開直播審理了中國礦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與吳幽贈與合同糾紛一案。
吳幽在庭審中稱,做出捐贈承諾後,整個經濟大環境和他本人管理的基金都遇到了很多困難,包括幾個重要的出資人麵臨暴雷的情況。“暫時是有困難,我資金壓力很大,需要時間來履行。承諾捐贈這件事會跟著我一輩子,我沒有一分一秒想過不捐這個錢,當時要捐是心態比較樂觀。”吳幽說。
校方律師則在法庭陳述中表示,雖然吳幽說自己遇到了一定的經濟困難,但以其目前事業發展狀態、管理基金的規模,事實上具備履約能力。學校如果不對這種拒不實際履約的行為采取維權行動,是對不誠信行為的放縱,同時也無法就合同履行行為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予以交代,在這種情況下,學校是迫不得已才提起了本次訴訟。希望吳幽能夠言而有信,積極履約,防止以捐贈名義在獲得了公眾好評後,反而消費了公眾信任,破壞了社會風氣。
吳幽則否認自己有履行能力,並在庭審中解釋稱投資行業需要賣掉項目才能回籠資金。“我的公司運營正常,沒有破產,但我沒有現金,如果您覺得我有履行能力,可以和校方查我任何賬戶。”吳幽說,他希望能和校方協商一個折中方案,用他管理的一個江西的2億規模基金的長期收益完成捐贈,但學校隻要現金。
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公布的在線庭審畫麵。
據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披露的調解協議,吳幽應於2022年10月20日前給付中國礦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200萬元,餘款900萬元於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吳幽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約定按期足額履行付款義務,校方有權就吳幽未支付的款項(包括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的)申請法院執行。
2023年1月3日,吳幽被列為被執行人,執行標的1100萬餘元,由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執行。2月21日,吳幽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湖北民本律師事務所律師石磊告訴《中國慈善家》,被執行人是否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主要是看被執行人在現有資金的情況下,是否積極履行法院的判決文書,而不是以現有的資金與其應該履行義務之間所占比例的高低。認定被執行人有“拒不執行”行為,必須以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為前提條件,即使是有部分履行能力,也應屬於有“履行能力”的範疇。
《中國慈善家》多次聯係中國礦業大學宣傳部與教育發展基金會多位相關人士,未得到回複。吳幽則稱,“幾天後回複”。
對“諾而不捐”行為說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贈與合同是一個雙方法律行為。捐贈人願意捐贈,受贈人接受捐贈,才構成捐贈合同關係。對一般的民事贈與合同,除非事先已做了合同公證,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是可以撤銷贈與的。但《慈善法》同時規定,如捐贈財產用於“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這三類慈善活動,並簽訂書麵捐贈協議的,捐贈人不得撤銷捐贈。
“根據現在的相關信息,吳幽若已經通過媒體公開承諾捐贈,或者捐贈用於幫助貧困大學生,並且達成了書麵協議,是不得撤銷的。”上海複恩社會組織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創始人、理事長陸璿向《中國慈善家》分析說。
陸璿長期從事捐贈行為研究,在他看來,吳幽如果享受了公益捐贈給他帶來的良好聲譽,卻沒有履行捐贈承諾或義務,那就是“不誠信”的行為,可以被視作“諾而不捐”,本質上是他在對待捐贈這件事上“言行不一”。
“‘諾而不捐’會給慈善事業帶來較大的危害。”陸璿表示,首先傷害的是身處困境的受益人,公益事業捐贈通常會涉及“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這類具有基礎性、緊迫性的慈善事業,捐贈人的隨意反悔和不履行將會影響受益人的生活,也會讓提前規劃好的各項公益活動難以正常開展。“諾而不捐”更會損害大眾對公益事業的信心,影響到慈善組織的公信力,從而對公益事業產生懷疑。
那麽,對於諾而不捐的行為,受贈方有權訴諸法庭嗎?《慈善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公開承諾捐贈的,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贈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
目前,本案已經達成生效的民事調解書,吳幽未按期支付捐贈款,已經被大學基金會申請法院強製執行,法院已將其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並限製消費。
陸璿認為,受捐人起訴捐贈者的情況並不常見,中國礦業大學教育基金會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值得稱讚,對其它遭遇類似情況的基金會有一定借鑒意義,但在具體實踐中,其它社會力量發起的基金會可能更加審慎地考慮訴訟對自己未來募集資金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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