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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長挪用243萬存款案”該找誰賠?這點是關鍵

近日,南京儲戶 “243 萬存款被行長挪用,銀行隻肯賠一半 ” 事件受到廣泛關注。3 月 22
日中國郵政南京市分公司回應稱,該案複雜、存在疑點,已提起上訴,待案件終審判決後將嚴格執行法院判決。

有法律專家及律師解讀認為,涉案行長時某寧因挪用資金罪被判刑是一個關鍵因素,說明其挪用的是銀行資金,銀行應承擔賠償責任。記者查詢發現,此前的類似案件中,有法院判決儲戶及銀行均承擔一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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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在南京市江寧郵政局岔路口支局開辦的郵政儲蓄存折 受訪者供圖

243 萬存折竟是行長偽造 行長被判刑後銀行仍不賠償

據儲戶李先生介紹,2008 年至 2018 年期間,時任江寧郵政局岔路口支局局長(後改為郵儲江寧支行)時某寧以 ” 完成吸儲任務 ”
的借口,長期多次欺騙李先生存款,連本帶息共計 2430109 元。這期間,存折、回執、憑證都是通過時某寧之手交給李先生。

2018 年當家裏要用錢時,李先生才發現錢取不出來了。後經警方調查發現,存折上隻有第一筆 135
萬的存款信息是真實的,其他存取記錄都是時某寧偽造的。案發後,時某寧以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2 年 3
個月,並責令其退賠被害單位郵儲江寧支行 2430109 元。

刑事判決生效後,李先生等人要求郵政南京江寧分公司返還上述金額,遭到後者拒絕。隨後,李先生等人將郵政南京江寧分公司和郵儲南京江寧支行起訴至南京市江寧區法院,法院一審判決郵儲江寧支行返還儲戶上述金額存款。郵儲江寧支行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2
年 5 月南京市中院二審作出了發回重審的裁定。

庭前調解、合議過程中,郵政南京江寧分公司和郵儲南京江寧支行代理人表示,原告(儲戶)在處理自身存款過程中,也沒有盡到審慎注意義務,自身存在過錯。在此種情況下,應當由原告本人以及時岱寧去承擔原告的損失。

近日,此案受害人發聲 ” 求求銀行,盡快把錢還給我們,我都快 80 歲了,我還能活幾年?”,引起更多網友熱心關注。3 月 22
日,中國郵政南京市分公司回應輿論關切稱,”
鑒於該案複雜、存在一些疑點,我方已提起上訴,現法院已發回重審。待案件終審判決後,我們將嚴格執行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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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判處時某寧挪用資金罪 受訪者供圖

此前類似案例有儲戶被判擔責 專家稱 ” 挪用資金罪 ” 或是關鍵

事實上,銀行職員犯罪被判刑,銀行不願承擔賠償責任的類似案例,此前就曾發生。

曾引發輿論關注的山西太原清徐農村商業銀行職工王某偉詐騙客戶資金 1200 萬元一案,經清徐縣法院和太原市中院兩級法院審理,於 2022
年底塵埃落定:王某偉犯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資金損失方麵,受害人丁女士承擔八成責任,銀行承擔兩成責任。

該案中,法院綜合考量雙方責任,認定儲戶丁女士長期將存單及身份證交給他人為自己代辦業務,給自身存款造成被支取的風險,對自己的損失存在重大過錯;而銀行未履行足夠的管理職責,未盡到嚴格的注意資金安全的謹慎義務,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回到南京 “243 萬存款被行長挪用 ”
事件,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孟博律師稱,根據《刑法》相關規定,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有法律專家解讀稱,時某寧以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2 年 3
個月,該生效刑事判決足以證明,被告人挪用的是銀行存款,否則就不構成挪用資金罪。既然是銀行存款,銀行就應當保證其安全,無論是被誰侵害了,銀行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但對於時某寧挪用資金罪的罪名,郵儲江寧支行時任負責人曾回應媒體稱,作為被害單位,郵儲江寧支行認為法院對時某寧的定罪不準,已申請檢察機關抗訴。

孟博律師認為,銀行應當強化對員工選任和日常履職的管理,加大對營業網點的監督檢查力度,對於員工的違規行為及時發現、及時製止。應當加強對儲戶的風險提示,如在大堂等主要營業場所以簡明、清晰、易懂的方式對客戶進行警示和指引等,力求防患於未然。儲戶也應當提升風險意識,提高甄別能力,要加強對自身資金安全的風險防範,捂好自己的錢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