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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遭”養父”性侵立案後為何無下文?刑警回應

在一條短片中,少女小可(化名)自述,自己被煙台一家上市公司高管性侵,前後超過 3 年。

被指控的高管鮑某某,曾在山東傑瑞集團擔任高管,同時任職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非執行董事。

目前,傑瑞集團已與鮑某某解除勞動合同。今早,中興通訊亦發布消息稱,” 已收到鮑某某辭去獨立非執行董事職務申請 “。

2020 年 4 月 9 日晚間,煙台市芝罘區公安分局發布消息稱,去年 4 月 8 日該局接到報案,經偵查,認為鮑某某不構成犯罪,遂於
2019 年 4 月 26 日決定撤銷此案。2019 年 10 月 9 日,當事人和律師提供了新線索,警方決定再次立案。

目前,偵查工作仍在進行。

鮑某某此前出席活動的現場圖。圖片來源於網絡

少女自述多次遭 ” 養父 ” 性侵

小可與鮑某某 ” 相識 ” 於 2015 年 9 月。小可的母親在南京將女兒 ” 送養 ” 給鮑某某,鮑某某以 ” 養父 ”
的身份帶走了女孩。

母親提到,小可從小一直不順,按照迷信說法,認個養父養母能衝災氣,因此,她決定將孩子 ” 送養 “。兩個月後,鮑某某將剛滿 14
周歲的小可帶到北京上學。

2016 年,因工作調動,鮑某某將小可帶到了煙台,之後一起入住煙台世貿海灣 1 號某公寓。按照小可的說法,3
年時間裏,自己遭到多次性侵,且被強迫觀看兒童色情視頻。

” 第一次被性侵時剛滿 14 周歲。” 小可自述,對方(養父)教自己 ” 如何發生性關係 “,” 但我還是個孩子,我不是情願的
“。她說,房間裏裝有監控,手機可以控製開關,” 有一次他(鮑某某)拿著(鏡頭)拍我,傷害我的那種場景 “。

她告訴新京報記者,每次反抗,她都會被掐脖子、捂嘴,對方還威脅她,如果把這些情況告訴別人,便會 ” 殺了那個人 “。她願意接受測謊,”
我說的都是事實,希望警方可以去調查他傷害我的證據。”

除此之外,小可提到,鮑某某對其進行了 ” 精神虐待、控製 “。”
我喜歡幹淨,他非要給我弄髒,告訴我不能離開他,如果離開他,我就是世界上最髒的小孩,沒有人會喜歡我。 “

鮑某某個人網站中,其自稱持有中、美兩國律師執業證,” 可獲準出庭執業 “。圖片來源於網絡

2019
年,小可來到煙台市芝罘區的派出所報案。她做了筆錄,並向警方提供了一些物證,包括帶有血液和精液的衛生巾、鮑某某用過的紙巾。她還提出,鮑某某處有大量涉及兒童的色情片。

她回憶稱,自己向刑警大隊的工作人員講述這些遭遇時,”
幾名刑警參與(做)筆錄,快做完筆錄時,芝罘區檢察院一位劉姓女檢察官也來了。”

芝罘區公安分局的案情通報佐證了該說法。警方稱,2019 年 4 月 8 日,一女子報案稱,其三年多來被 ” 養父 ”
鮑某某多次性侵,警方於次日立案,並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

警方的通報提到,” 經偵查,綜合各種證據,認為鮑某某不構成犯罪,遂於 2019 年 4 月 26
日決定撤銷此案,並通知了當事人。”《撤銷案件決定書》載明,” 小可被強奸案因沒有犯罪事實,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決定撤銷此案。”

小可回憶,2019 年 4 月份中下旬,辦案民警打來電話,讓她來派出所領取《撤銷案件決定書》。同年 5
月份,她拿到了《撤銷案件決定書》。

從這時起,小可多次前往派出所 ” 討要說法 “,但並無下文,期間,她曾試圖自殺。媒體 2020 年 4 月 8
日發布的短片裏,小可出鏡自述稱,2019 年 5 月份至 10 月份,她曾多次嚐試輕生。

對於以上小可的自述信息,目前,警方及鮑某某未予以證實。鮑某某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提到,”
對方的說法,完全是捏造的,我也有這方麵的充分證據 “。

涉事雙方各執一詞,警方正在偵查中

事件背後,仍有多個疑團待解,雙方亦各執一詞。

小可告訴新京報記者,她原本是個陽光的女孩,但這件事令其痛苦不堪。她願意麵對麵與對方進行對質,也願意接受測謊,”
希望他可以看著我的眼睛講出真話 “。鮑某某則對新京報記者表示,事實會證明其清白,後續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2020 年 4 月 9 日晚,芝罘警方的相關通報提到,此案撤案之後,當事人及其律師提供了一些新的線索,警方 2019 年 10 月
9 日決定再次立案,並在本地及其他涉案地,做了大量調查取證工作。

出自煙台警方的《立案告知書》顯示,該局 ” 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決定立案偵查
“。小可對新京報記者表示,警方已從她身體裏提取了相關證據。

芝罘區公安分局向小可出具的《立案告知書》。視頻截圖

目前,芝罘警方對於此案的偵查工作仍在進行,承諾 ” 將嚴格依法辦案,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

為何去年 10 月決定再次立案後,至今仍無下文?一名有過 20
多年辦案經驗的一線刑警告訴新京報記者說,這種案件取證相當困難,幾乎就是孤證。

” 我們辦理過相似的案子,養父、繼父甚至是親生父親性侵自己的女兒、繼女、養女,但性侵環境都是一對一的情況,取證確實困難。”

該刑警介紹,相關案件中,確實有體液、毆打痕跡的實物證據,但取證還要有被告人的供述,如果男方一口咬定對方是自願的,會導致案件陷入困境。”
這種性侵案一般發生在居所內,是私密的一對一情況。

這名刑警進一步分析說,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故意與不滿 14
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不論女方是否自願都觸犯強奸罪,但根據公開報道,被害少女自述被領養、被侵害時已滿 14
歲,這可能讓警方的取證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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