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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長駕機觸地擦尾撬被停飛終止勞動合同 法院終審判了

今年44歲的薛先生是奧凱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凱航空)的一名老飛行員。2018年8月,薛先生執行BK2852航班時發生一起擦尾撬事件後,他遭遇降職降級降薪和終止勞動合同。隨後,奧凱航空因不同意勞動仲裁結果,將薛先生訴至法院。此案經過一審、再審,2022年6月30日,北京市二中院終審判決,奧凱航空敗訴,支付薛先生工資2.1萬元。

8月6日,重慶捷恒律師事務所李力律師告訴記者:“專業技術人員因為專業技術問題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在舉證方麵從專業技術問題入手組織證據,使得航空公司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失效。”

機長駕機觸地擦尾撬被停飛終止勞動合同 法院終審判了
一次航班擦尾撬事件

機長降為飛行學員

2008年7月3日,薛先生與奧凱航空簽訂10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8年7月3日,雙方續簽1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中約定:奧凱航空應支付薛先生不低於每月2.1萬元的收入,如實際飛行標準收入高於2.1萬,則按實際飛行標準執行。2018年8月18日薛先生駕駛波音B737-900ER飛機執行BK2852航班發生擦尾撬事件,奧凱航空對該次航班主要責任人機長薛先生嚴重警告處分,扣罰績效,停飛兩周進行培訓教育等。薛先生不認可上述處分通報。跟著,薛先生遭遇降職降級降薪,2019年6月,奧凱航空終止與薛先生的勞動合同。隨後,薛先生向北京市人社局投訴,奧凱航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發起行政訴訟。2021年4月,奧凱航空終審敗訴,法院行政判決:奧凱航空應為薛先生選擇適合其自身條件的崗位,簽訂符合其目前實際情況的勞動合同。同年4月,勞動仲裁裁決,奧凱航空與薛先生在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2月10日存在勞動關係,支付期間工資2.1萬元。

奧凱航空不服勞動仲裁結果,發起民事訴訟。奧凱航空訴稱,2018年8月18日薛先生機組執行航班,發生一起擦尾撬不安全事件,構成嚴重飛行差錯,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僅恢複飛機適航能力約3萬元,2018年9月起,薛先生在不參加機長技術檢查及副駕駛檢查之後,已不具備副駕駛和機長資質,不符合勞動合同中關於支付不低於每月2.1萬元工資的約定條件,即薛先生為飛行學員,薪資待遇每月2500元。奧凱航空稱,由於薛先生與簽訂原勞動合同時的級別完全不同,奧凱航空不能按原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資,而按飛行學員級別標準與薛先生簽訂勞動合同支付薪酬待遇。

對於航班擦尾撬損失大小的問題。8月6日,上遊新聞記者向某航空公司機長求證,他表示:“飛機擦尾撬需要評估,才能確定損失大小。”

機長駕機觸地擦尾撬被停飛終止勞動合同 法院終審判了
法院二審認定

應支付勞動合同約定工資

薛先生辯稱,自己在奧凱航空已連續工作11年,在任職期間擔任機長時的工資為每月6萬至7萬元,奧凱航空主張自己不具備飛行員崗位工作條件的理由,不構成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定理由,現自己仍然具備擔任機長的技術能力,奧凱航空應當恢複其原崗位,盡快為其安排複訓檢查。其次,2018年波音公司就737-900ER尾撬擦尾作出了結論,該機型尾撬滑擦觸地在飛機落地過程中是可以出現的操作,不應視為飛行員操作差錯,奧凱航空手冊規定是針對以往波音737NG係列的飛機,737-900ER增加了雙位尾翼,用於增加起落架及龍骨的強度,保障飛機在不頻繁的滑擦觸地起降過程中不受損,奧凱航空依據該手冊認定其構成飛行嚴重差錯是錯誤認定。第三,上級管理部門通知對奧凱航空所有機長進行專項技術排查,奧凱航空未於2018年12月6日前安排自己進行複訓檢查,致使其飛行執照失效,奧凱航空違反了機長排查的規定。後經一審法院認定,奧凱航空應支付薛先生(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2月10日)工資2.1萬元,駁回奧凱航空全部訴訟請求。2022年4月,奧凱航空不服一審法院民事判決,上訴至北京市二中院。

二審法院認為,奧凱航空無法定事由終止與薛先生之間的勞動合同,結合生效判決的認定,奧凱航空應支付薛先生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2月10日期間工資,維持原判。

航班擦尾撬示意圖(資料圖)
航班擦尾撬示意圖(資料圖)

律師提醒》》》

勞動者維權應從專業技術問題入手組織證據

重慶捷恒律師事務所李力律師告訴記者:“本案主要說明兩個方麵問題:第一,專業技術人員因為專業技術問題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在舉證方麵應從專業技術問題入手組織證據。第二,打官司是一個程序複雜,耗時較長的過程,本案從2018年開始發生爭議到最終結局經曆了三年,經過了投訴、行政訴訟、勞動仲裁,勞動訴訟等幾乎所有勞動爭議的解決途徑。”

李力律師進一步解釋說:“一方麵,該飛行員舉示了包括波音公司的材料在內的一係列專業技術方麵的證據來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法性,導致航空公司的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失效。另一方麵,勞動者通過投訴的途徑達到認定航空公司終止勞動合同決定失效的目的後,引發一係列仲裁、訴訟,勞動者需要有充分的時間、精力上的準備。證據為‘王’,從自身情況出發準備充足的證據是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保障。另外,證據需要形成證據鎖鏈,單看一份證據可能沒有效果,但和其他證據聯係起來可能就會達到證明目的,因此一切證據材料都不能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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